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某医院委托,对该医院所需风冷热泵机组进行采购。该风冷热泵机组用于手术室,要求同时具有制冷和制热的功能。 但采购人在需求论证和调研中发现,这种多功能四管制风冷热泵机组,目前制造厂家较少,节能清单中几乎没有机型满足要求。 于是,采购人向集采机构递交了如下说明: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公布第20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我院采购的多功能四管制风冷热泵机组属于该情形,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需要,拟申请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采购人要求在节能清单外采购。集采机构研究后,决定同意采购人的意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不进行节能清单核查,允许该机组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招标公告发布后,共6家投标人下载投标文件,4家投标人按时送达投标文件。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次低价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审结果公告后,D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改为自己中标,理由是空调为节能清单强制采购,D公司机型在节能清单之内,且满足采购需求。 针对D公司的质疑,集采机构调查发现,4家投标人中,确实只有D公司的机型在节能清单内,且D公司的投标文件也提供了节能清单证明,但评审中评委依据招标文件并没有核查节能清单,使得A公司最终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引出 专家点评 分析本案例,采购人经调研后认为节能清单内产品难以满足需求,于是请求将产品投标范围扩大到清单外,在正常招标评审后产生了第一中标候选人。 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购结果公告后会引发什么情形? 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例中采购结果公告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如本案例中所述的情形。 在此,对本案例出现的情形及另外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分析。 本案例中,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D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改为自己中标,理由是空调为节能清单强制采购,D公司的机型在节能清单之内,而且投标文件也提供了节能清单证明,满足采购需求。 但因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核查节能清单,所以评审中评标专家并未进行核查。那么出现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可以发现,本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显而易见的过错;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熟悉,没有仔细审核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采购需求是由采购人编制和提出,而且采购人在不全面的调研结论的基础上,对集采机构出具了要求在节能清单外采购的说明。集采机构依此认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医院工作需要,因此编制采购文件时不执行强制采购的政策要求,采购人存在过错。 二是,集采机构作为法定集采机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一定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从集采机构职能来看,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都在集采机构职责范围内。 在采购过程中,集采机构要履行管理、审核等职责,更要对采购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可见,集采机构在本案例的采购需求审核、采购文件编制等方面,也存在过错。 三是,采购节能产品是国家的强制性政策,专家意识不强不应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招标文件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如果评标委员会仔细审核D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其产品在节能清单内,也即发现招标文件允许节能清单外采购的违规行为,应停止评标,作流标处理,并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如此就可以完全避免将A公司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过错。 对于本案例的处理,笔者认为不能直接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而改由D公司中标,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在有效期内,没有任何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项目招标“成功”,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这种情形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说,是最“理想”的,因为项目采购顺利完成。 但这种情形隐蔽性和危害性最大,因为在节能清单外采购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错,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节能清单外采购公告发布后,可能出现的第三种情形,就是有效期内,下载了投标文件但没有及时投标或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H公司提出质疑。 理由是采购人所需的多功能四管制风冷热泵机组节能清单内能够满足需求,而该项目违反了国家节能采购强制性规定,在节能清单外进行采购,因此要求确认采购结果无效。 对于这种情形的处理,笔者的意见是: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H公司的质疑无效,因其并非参与招投标过程的当事人。潜在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期一段时间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而H公司在投标截止前并未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在此,务必搞清“潜在供应商”和“投标供应商”的概念。潜在供应商是指符合投标基本资格条件、可能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潜在供应商一旦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供应商,即潜在供应商是拥有投标资格但还未投标的供应商,这个称呼一般在开标前或投标截止前使用。 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就成为投标供应商,这个称呼一般在开标或投标、报价截止后使用。对于招标项目,反映在开标一览表上的就是投标供应商。 笔者认为,如果是在这种情形下,即H虽然下载了招标文件,但未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所指“供应商”不是潜在供应商,而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即在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而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质疑投诉的只能是投标供应商,未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自然人,只有监督的权利,没有质疑投诉的权利,因此H公司的质疑是无效质疑。 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供应商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表明其有意向,肯定对本项目的情况有所了解,不能否定其主体资格。 采购过程是个很长的时间段,从发布采购信息开始就算是采购过程了,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已经进入了采购过程,不能排除采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和中标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当受理质疑。 对此,笔者的意见是:在投标截止前,潜在供应商是采购主体,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但其未投标,和项目中标结果不具有直接影响和利害关系,没有权利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节能清单相关产品如何依法采购? 两个建议 一是,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审核和确认,有效降低政府采购风险。 采购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政府采购诸多环节中最为核心、处于决定性地位的一环,它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直接的依据。 采购文件的关键就是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采购的主要内容,其内在的逻辑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是采购文件的精髓所在,也是导致政府采购主要风险点之一。 二是,先按强制采购节能清单产品要求做,如果投标人都无产品在节能清单内,流标后重新采购。 空调采购文件有其特殊性,编制难度更大,要贯彻政策功能,如空调强制采购节能清单产品就是强制性政策要求。 在目录中,空调属于节能清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证型号多,达几千页,再加上细化分类不科学和不全,操作中核查难度大,也难以分清到底那些是属于无对应细化分类等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明确,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有无对应细化分类以及“无法满足”需求的问题,该政策把握难度很大,又没有相应的细则,集采机构执行风险大。 为保险起见,一般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只能先按强制采购节能清单产品的要求做,如果投标人都无产品在节能清单内,流标后重新采购。当然,这样做的缺点是采购效率降低。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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