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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點校志疑》12

 轻风无意 2017-05-23

       《古籍點校志疑》

           續《逗號之欠妥》

一九九、越裳氏重譯獻白雉一,黑雉二,詔使三公以薦宗廟。

(《漢書·平帝紀》三四八頁。)

按文義,“白雉一”與“黑雉二”並越裳氏所獻者,是此二名數短語為並列成分,故其間宜用頓號,以示其結構。

又,《灌嬰傳》二O八一頁有文:“擊破柘公 王武西,所將卒斬樓煩將五人,連尹一人。”按語義結構,“樓煩將五人”與“連尹一人”為並列成分,共作動詞“斬”之賓語,則其間宜用頓號,使“斬”字之語勢直貫句末。此用逗號,則語義連結嫌太疏松;且與上句之結構關聯有别而標點無異,視感亦不若用頓號為佳。標點本《史記》於此亦用逗號,(見二六六八頁。)亦欠妥。

又,二O八四頁有文:“凡從所得二千石二人,别破軍十六,降城四十六,定國一,郡二,縣五十二,得將軍二人,柱國、相各一人,二千石十人。”此文為數灌嬰之戰功。按文義及語法結構,以五動詞“得”、“破”、“降”、“定”、“得”而成五句五層義,“定國一,郡二,縣五十二”為其一。“國一”、“郡二”、“縣五十二”三語合而作“定”之賓語,是為並列成分,故其間宜用頓號。今用逗號,則與斷句無别,過于疏松。若下句“得將軍二人,柱國、相各一人,二千石十人”,雖亦三並列語而由動詞“得”領之,然“柱國”與“相”又為並列成分,若不用頓號作斷,則文義不明,是並列之中又有並列,兩處並列又不屬同一層次,于頓號作斷之上一層次雖亦並列成分而用逗號,則標點之權宜而文理之固然也。

二00、八人不案經藝,考古制,而以為不宜,      (《漢書·郊祀志下》一二五五頁。)

按上下文義,“不”字之否定義當貫“案經藝”與“考古制”二語,意即“不案經藝,不考古制”,則於文當作一句讀。為明二語,“經藝”下可用頓號,以示關節。如此,“不”字之語勢可直貫而下,文有斷而意相連也。今用逗號,則嫌疏隔,雖有“而”字可明文義,究不若“藝”下用頓號以見其結構為好。

二0一、其復甘泉 泰畤汾陰 后土如故,         (《漢書·郊祀志下》一二五九頁。)

按文義,此實一句之文,“復”與“如故”合而為意,非“復”一意而“如故”一意。是“甘泉 泰畤”與“汾陰 后土”為並列成分,共作動詞“復”之賓語,其間宜用頓號。今用逗號,視之若二句之文,“如故”與“復”字之語義關聯嫌疏隔。後有“其復甘泉 泰畤汾陰 后土祠如故”之文,語理句式正與此同,而並列語間亦用頓號斷。

二0二、之昭也,         (《漢書·地理志上·注》一五七三頁。)

”下用逗號,文不可通。此師古引《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文。按《左傳》之義,“”為四國名,皆文王子所封,故曰“之昭也”,則“”下當用頓號。

又,《主父偃傳》二八O三頁《注》引張晏有:“五鼎食,牛、羊、豕、魚,麋也。”“魚”下之逗號亦頓號之誤。

又,《谷永杜鄴傳》三四八O頁《注》,師古孔子云:“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既於“友諒”下用頓號,則“友直”下亦當同,即以此三動賓短語為並列語,可也。然以此三語作三句讀,亦未尚不可,如楊伯峻《論語譯注》即作如是讀,則“友諒”下亦當用逗號。惟須上下一致耳。然則此《注》引師古之文亦失下引號。

二0三、然孝宣皇帝猶復廣立《穀梁春秋》,《梁丘易》,《大·小·夏侯尚書》,

(《漢書·楚元王傳》一九七一頁。)
    按文法,“《穀梁春秋》”、“《梁丘易》”及“《大·小·夏侯尚書》”三語為並列成分,合而作動詞“立”之賓語,則其間宜用頓號,以示其結構。

又,《賈山傳》二三三五頁有:“曰將興 之道,三王之功矣。”“ 之道”與“三王之功”二偏正名詞短語亦為並列成分,合而作“興”之賓語,為明文義結構,宜間以頓號。

二0四、及吕太后崩,與太尉合謀,卒誅諸,立文帝本謀也。審食其免相,文帝立,舉以為相。                               (《漢書·王陵傳》二O四八頁。)

按標點,此以“審食其”至“為相”為一大句,合一層文義。則“舉以為相”者,按文理為舉審食其為相也。然與史事及上下文義不合。上文謂吕太后“以辟陽侯 審食其為左丞相……幸於吕太后。及為相……公卿百官皆因決事”。是審食其吕后之親信,故吕后崩,審食其終免相。文帝陳平周勃所立,必不復其相位。下文云:“文帝初立……於是乃以太尉為右丞相,位第一;徙為左丞相,位第二。”是文帝立,為相者乃周勃陳平。則“舉以為相”者,乃承上“與太尉合謀,卒誅諸,立文帝”之文而為意,言俱為相也。故如淳師古均釋“舉”為“皆”,是尋文理而為訓也。

下又有終食其之文云:“辟陽侯 食其免後三歲而為淮南王所殺,文帝令其子嗣侯。”“免後”即免相之後,則未復相可知。然則《百官功卿表下》于高后八年謂食其“九月丙戌復為丞相,後九月免”。據《高后紀》,吕后于七月崩;又據《文帝紀》,文帝立于十月。則吕后死後,文帝立前,審食其曾復為丞相,然時日甚短。此年當閏九月,故云“九月……後九月”。是復相一月而于文帝立前免去。《表》于文帝元年云:“十月辛亥,右丞相為左丞相,太尉周勃為右丞相”。是“文帝立,舉以為相”者,乃陳平周勃,非審食其。故當于“審食其免相”下用句號絕斷文勢,無使語義與下二句相承相接。

二O五、應劭曰:“ 專諸 孟賁也。”      (《漢書·淮南王傳·注》二一三九頁。)

應劭此文為釋“奮之勇”,謂“”為“ 專諸”,“”為“ 孟賁”也。是為一省被釋語之釋文句,“ 專諸”與“ 孟賁”二人名短語為並列成分,合而為釋語,故其間宜用頓號。今用逗號,視之若自成一釋文之句矣。

又,《陳湯傳》三O一九頁有師古之《注》曰:“安遠侯 鄭吉長羅侯常惠也。”亦此類省主語之釋文句,兩人名短語間亦宜用頓號。

二O六、則有記過之史,徹膳之宰,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敢諫之鼓。

(《漢書·賈誼傳》二二四九頁。)

按文義結構,“記過之史”以下五偏正名詞短語為並列成分,皆由動詞“有”領之,故其間亦以用頓號為宜。

又,《鼂錯傳》二二七七頁有:“詔以為太子舍人,門大夫”。師古曰:“初為舍人,又為門大夫。”則于文法,“太子舍人”與“門大夫”為並列成分,合而作“以為”之賓語,故宜用頓號斷。標點本《史記·鼂錯傳》即用頓號。

又,此《傳》二二九O頁有“賴天之靈,宗廟之福”,動詞“賴”亦領“天之靈”與“宗廟之福”二偏正短語為其賓語。是二語亦為並列成分,其間若用頓號,可見文義結構。

又,二二九六頁有文:“此吏不平,政不宣,民不寧之禍也。”按文義結構,“吏不平”、“政不宣”、“民不寧”三主謂短語亦為並列成分,合而作“禍”字之定語,故亦宜斷以頓號,以示其結構之緊密而同為一個語法成分之層次特點。若此用逗號,則前二語與中心詞“禍”之間隔過疏。

又,《鄭當時傳》二三二四頁有:“武帝即位,當時稍遷為中尉,濟南太守,江都相”。“中尉”、“濟南太守”、“江都相”三語亦並列成分,共作“遷為”之賓語,宜用頓號斷。標點本《史記》即用頓號。

又,《張騫傳》二六八九頁有文:“身所至者,大宛大月氏大夏康居,而傳聞其旁大國五六,具為天子言其地形,所有。”“言其地形,所有”者,師古曰“土地之形及所生之物也”。師古用“及”字,可知“地形”與“所有”為並列成分,合而作動詞“言”之賓語,同受“其”字之飾。則其間當用頓號,方可見此語義之結構與關聯。今用逗號,則隔之太疏。然則師古之《注》實亦釋讀之文,彼若有今之頓號可明結構,又何須作此《注》邪?

又,《嚴助傳》二七七七頁有“以為不居之地,不牧之民”,亦此類也。

又,《朱雲傳》二九一五頁有文:“孔子所謂‘鄙夫不可與事君’,‘苟患失之,亡所不至’者也。”所引孔子兩語亦當用頓號點作並列成分,以其共作“所謂”之賓語而並為“者”字所承托者也。

又,《玄成傳》三一一五頁有文:“玄成高寢方山安世歷郡守,大鴻臚,長樂衛尉”。“郡守”、“大鴻臚”、“長樂衛尉”三者俱安世所歷任之官職,則三語為並列成分,合作“歷”之賓語,故宜用頓號間斷。《夏侯勝傳》有“徴為博士、光禄大夫”,又有“孫長信少府、司農、鴻臚”及“曾孫郡守、州牧、長樂少府”,《翼奉傳》有“以中郎為博士、諫大夫”,並此類句式而于並列語間用頓號,是其例。《薛宣傳》有“歷郡守、京兆尹、少府”,益與此文同一例,並列之官名間亦用頓號,亦可見此用逗號之失當也。然則《孔光傳》三三五二頁有“遷詹事,高密相”,三三五三頁有“轉為僕射,尚書令”,亦此類句式而用逗號者。

又,《馮奉世傳》三三O一頁有文:“奉世有子男九人,女四人。”按文義,“子”非獨指男,乃男女之總稱,猶今言“子女”,故下特著“男”字。《孔光傳》有“以子男為侍郎”,“子”下亦有“男”字以明義。是“子”當包“男九人”與“女四人”,即“男九人”與“女四人”合而為“子”之複指語,則斯二語為並列成分,宜用頓號以示其文義結構。

又,《游俠傳》三七O五頁有:“然關中 長安 樊中子槐里 趙王孫長陵 高公子西河 郭翁中太原 魯翁孺臨淮 兒長卿東陽 陳君孺,雖為俠而恂恂有退讓君子之風。”按文法,自“關中 長安 樊中子”至“東陽 陳君孺”凡七人名短語合而成一並列短語,作此句之主語,則七語間宜用頓號,以見其結構。今用逗號,與句無别,似嫌疏隔。而下文“至若北道姚氏,西道諸,南道仇景,東道佗羽公子南陽 趙調之徒,盜跖而居民間者耳”,自“北道姚氏”至“南陽 趙調”亦皆並列之人名短語,亦當用頓號斷。然標點本《史記·游俠列傳》於斯二處亦皆一順而用逗號。彼于人名短語之並列均用逗號,實未為宜,以其可讀而不可見文義之結構也。標點古籍自當充分利用標點符號釋解文義之功能,有此道而不為,何歟?又,“盜跖”乃一人名之稱,此以擬比姚氏趙調之徒,謂其皆盜跖之類也。(此自是班氏之歷史觀。)故應標專名綫。若此作泛指詞,則義不可通。標點本《史記》即標作“盜跖”。

又,此《傳》三七一九頁有:“其名聞州郡者,霸陵 杜君敖池陽 韓幼孺馬領 繡君賓西河 漕中叔,皆有謙退之風。”人名短語間用逗號,亦此類也。然則《佞幸傳》有文:“後太中大夫張猛魏郡太守京房、御史中丞陳咸、待詔賈捐之皆嘗奏封事”。亦此類句式,而人名短語間即用頓號。

又,《匈奴傳》三八O四頁有應侯言罷邊塞十不可曰:“非所以永持至安,威制百蠻之長策也。”按文義結構,“永持至安”與“威制百蠻”二動賓短語合而為一並列短語,作“長策”之定語,其間亦宜用頓號。今用逗號,則有割裂語義而致文氣不貫之弊。

又,《王莽傳中》四一四三頁有文:“及六司,六卿,皆隨所屬之公保其災害”。“六司”與“六卿”亦並列之語而用逗號者。

二O七、大司馬王莽奏:“本始元年丞相等議,謚孝宣皇帝親曰悼園,置邑三百家,至元康元年,丞相等奏,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益故奉園民滿千六百家,以為縣。臣愚以為……”

(《漢書·韋賢傳》三一二九頁。)

按文義結構,“臣愚以為”之上,為兩引前人奏議之語;然標點一順而用逗號,不見此文結構之層次。若于“三百家”下用分號,則兩層文義清晰可見。

二O八、言命之所遭,無有善惡,如斯善人而有如此惡疾,深痛之也。

(《漢書·楚孝王囂傳·注》三三二O頁。)

師古此《注》為解正文所引孔子之語“蔑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于“惡疾”下用逗號,則自“言命”至“痛之也”為一大句,即一層文義,“言”字之語勢直貫大句之末。然究師古之意,“言命之所遭”至“有如此惡疾”為釋孔子語之字面義,而“深痛之也”句為明孔子深痛伯牛之遭惡疾,是作此言時之情懷與心態,乃言外之意。是師古此《注》義分二層,故宜于“惡疾”下用句號,以截斷“言”字之語勢與文義,别上下之層次。

二O九、皆有深計大慮,王公之才,                  (《後漢書·王常傳》五七九頁。)

按文法,“深計大慮”與“王公之才”二語合而作動詞“有”之賓語,是為並列成分,故宜用頓號斷,亦方可與下文别其語義之層次。

又,《第五倫傳》一三九八頁有文:“大夫無境外之交,束脩之饋。”“境外之交”下亦宜用頓號。

二一0、焱焱,炎炎,並戈矛車馬之光也。  (《後漢書·班彪列傳下·注》一三六六頁。)

此為釋文之句,“焱焱”與“炎炎”為二被釋之詞,乃並列成分,其間宜用頓號。一三七六頁《注》有文:“踰、越,並過也。”句式結構與此正同,兩被釋詞間亦用頓號,即是其例。

然則此類並列語間用逗號者亦正多,如此頁又有:“霆激,雷騖,並言疾也。”一三七七頁《注》有:“宏,洪,並大也。”一三七九頁《注》有:“,並國名”,“,亦國名”。一三八二頁《注》有:“黎,蒸,皆衆也。”《翟酺傳》一六O三頁《注》文引《爾雅》曰:“翕翕,訾訾,莫供職也。”《蔡邕列傳》二OO七頁《注》有:“流,極,皆放也。”《段熲傳》二一四九頁《注》:“彭陽高平,並縣名”。《南蠻西南夷列傳》二八三O頁《注》有:“僕鑒,獨力,皆未詳。”二八三五頁《注》引《爾雅》曰:“黄髪,鮐背,耇老,壽也。”二八五八頁《注》有:“青頓,毲羧,並未詳”。皆此類也。

又如,《朱穆傳》一四七O頁《注》有“陳勝吴廣起于大澤”。“陳勝”與“吴廣”亦並列之二人名而作此句之主語,其間自亦宜用頓號。

又,《劉陶傳》一八四五頁《注》有:“申伯仲山甫周宣王之臣也。”“申伯”與“仲山甫”為釋正文之“”,則標點亦宜如正文用頓號。若此用逗號,則“仲山甫”有為“申伯”釋語之嫌。而《李業傳》二六六九頁《注》引《史記》有:“竇鳴犢舜華晉國之賢大夫也。”亦此類。標點本《史記·孔子世家》即于“竇鳴犢”下用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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