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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校釋》人名姓氏釋解貭疑(上)

 轻风无意 2017-05-23

 

稿文:

2·2、《<吕氏春秋>人名姓氏释解质疑》(上)

 

                      《吕氏春秋校釋》人名姓氏釋解貭疑(上)

                                       

    陳奇猷先生積四十餘年之研究,集千百年各家之成果,冩就《吕氏春秋校釋》一書,其學術價值自無可非議;然其釋辯之文所及先秦人名姓氏問題,則多有舛誤。兹舉數例,鋪陳愚見,求其是而已。

                          一、隨會

    《尊師篇》有文:“晉文公師咎犯、隨會”。陳奇猷引梁玉繩《漢書人表攷》“士會,士蔿之孫,成伯之子,字季,謚武,初受隨,後更就范,故曰隨會,亦曰范會”,而云:“則士是姓,隨是氏也。”此陳所釋隨會之姓氏,皆誤。以録述春秋史事及春秋人名稱法最為周詳的《春秋左傳》觀之,隨會的稱謂甚多:有“士會”、“士季”,以“士”冠稱;又有“隨會”、“隨季”、“隨武子”,以“隨”冠稱;還有“范會”、“范武子”之稱,則以“范”冠稱。若士是其姓,隨是其氏,則范又當作何解?陳無説,亦難以為解。

    考士會之世系及姓氏,則《晉語》八有文:“昔隰叔子違周難於晉國,生子輿為理,以正於朝,朝無姦官……世及武子,佐文、襄為諸侯無二心……是以受隨、范。”韋注曰:“隰叔,杜伯之子。宣王殺杜伯,隰叔避害適晉。”子輿即士蔿,武子即士會。韋注又云:“士蔿生成伯缺,成伯缺生武子士會。”《左傳》文十三年孔疏及《史記·趙世家·索隠》所引《世本》亦言“蔿生成伯缺,缺生武子會”。是士會為士蔿之孫。士蔿以“士”為稱者,韋昭曰:“理,士官也。”《左傳》莊二十三年楊伯峻注謂“理與士皆今之司法官”。士蔿乃以官為稱,是春秋時之常稱。猶晉荀林父為中行將,故又稱中行桓子(1)及中行伯。(2)士會為士蔿之孫,而士蔿之子士縠亦見《春秋左傳》。祖孫三代皆以士蔿之官名“士”為稱。而氏為世代相承之族號,正此功用。可見“士”乃氏稱,非姓稱,即《左傳》隠八年所謂“官有世功,則有官族”。孔疏亦言:“以舊官為族者若晉之士氏。”士縠於文二年、九年見《經》,《春秋》書法,諸侯大夫例以氏名見《經》,亦是明証。《唐書宰相世系表》及《通志·氏族略》三、四則謂“隰叔奔晉為士師”,亦可見乃“官有世功”而賜族。蓋士蔿嗣父職,亦有功於晉,故晉賜以官族,為士氏。

    隨、范則地名,《晉語》八韋注曰“晉二邑”,皆士會之食邑。《左傳》宣十七年楊注説:“士會初封隨,故曰隨武子;後改封范,故又曰范武子。”《左傳》亦先見“隨會”、“隨季”、“隨武子”之稱,後出“范會”、“范武子”之稱。以邑冠稱,亦春秋卿大夫之常稱。如晉大夫郤芮承其父郤豹(郤亦食邑)以郤為氏,而芮又食邑于冀,故又稱冀芮。(3)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云:“冀本國名,地並于虞。虞亡歸晉,惠公與郤芮為食邑,謂之冀芮。”又如,晉趙衰之子趙同、趙括、趙嬰,以趙為氏。而同繼承父封食邑於原,又稱原同;括食邑於屏,又稱屏括;嬰食邑於樓,又稱樓嬰。(4)士會之子燮,《春秋》成八年、十五年以“士燮”之稱見《經》,是仍以“士”為氏,而《左傳》及《國語》亦以邑稱范文子、范叔;燮之子匄,于魯成十八年、魯襄八年、十四年、十九年亦以“士匄”之稱見於《春秋經》,則仍以“士”為其氏,而范匄、范宣子之稱亦多見于《左傳》及《國語》。及至士會之曾孫、士匄之子鞅,稱士鞅,亦多稱范鞅、范獻子;然則此人于魯襄二十九年,魯昭二十一年、二十七年及魯定四年、五年、八年多次見於《春秋經》,而無一例外稱“士鞅”。可見仍以“士”為氏。而士鞅之子吉射,《左傳》稱范吉射、范昭子、范氏者多,稱士吉射者少;然于《春秋經》,則仍稱士吉射,可見其法定氏仍是士氏。是士會嗣子一族,終春秋皆以“士”為氏;蓋此族世世食於范,故各代皆可冠“范”以為稱。士會之季子稱士鲂,亦見於成十八、襄十二年《春秋經》,可見亦以“士”為氏;以其食邑於彘,故《左傳》成十八年及《晉語》七又稱彘季,《晉語》七又有“彘恭子”之稱。然此人不見有冠“范”之稱,以范非其食邑。可見范非氏稱。而“隨”,僅見於士會之稱,士會之子嗣,即不見有冠“隨”為稱者。蓋士會改封范後,隨已非其食邑。則“隨”自非士會一族之氏。

    考之《春秋左傳》及《國語》等史傳典籍,春秋時之統治階層人物,皆有姓有氏。氏為天子或國君所賜封,《左傳》隠八年云:“無駭卒,羽父請謚與族。公命以字為展氏。”魯遂有展氏。也因此,氏乃家族門户顯示其尊貴的標志,即《通志·氏族略》一所謂“氏所以别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故世代延續以冠稱。在男權制的春秋社會,這自是男子之稱。

    而姓,則是更大范圍的一種氏族性集團的標記,其起源更早。姓的起源,今雖不能知其詳實之情,但據史料與傳説可推知,姓當起源于遠古母系氏族社會,是母系氏族集團的一種社會定位標記,以明血緣之别而定通婚之可否。開始可能是一種圖騰式的標記,文字出現後,方據世代相承之傳説而附會以文字形象。

恩格斯在考察普那路亞家庭時説:“氏族制度,在絶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5)“她們全體有一個共同的女祖先……但是,這些姊妹的丈夫們,已經不能是她們的兄弟,從而不能是出自這個女祖先的,因而不包括在後來成為氏族的這個血緣親屬集團以內了。”(6)這樣的“集團便轉化為氏族了,换言之,即組成一個確定的、彼此不能結婚的女系血緣親屬集團。”(7)這就是母系氏族社會的一個結構單位。在中華大地上,“在仰韶文化時期,我國典型的母系氏族公社已經出現了。”(8)“從半坡遺址上看,一個聚落就是一個氏族,同一始祖母生下的若干後代,便形成一個母系氏族公社。”(9)由于源于共同祖先的氏族集團内部“不能結婚”,這就必須與出自另一女祖先的别一氏族的人員婚配。因此,一些有着共同女祖先的血親氏族集團,必須有一個與同一部落内(或不同部落)的由别一女祖先衍生出來的氏族集團區别開來的標記。這樣的標記,大概就是後世稱為“姓”的東西。也因此,姓從一開始便與婚配密切相關。這個階段的婚姻制度,“不是單個人,而是整個集團相互結婚”。(10)“氏族内不得通婚是氏族的根本規則”。(11)這就是“同姓不婚”和“姓所以别婚姻”的原始意義。由于女子是這一時期氏族的主體,故古姓大多從“女”,如姬、姜、嬴、嬀、姞等,即“姓”字本身亦從“女”旁。我國文字的這一形象特徵,是一種歷史的烙印——遠古的傳説,雖經世代口口相授而有太多的虚假成分,然亦有其真實的影子,或曰“合理的内核”。

    例如,《詩·大雅·生民》追溯西方周族的先祖后稷之生,説:“厥初生民,時維姜嫄……載生載育,時維后稷。”而東方民族殷商的先祖契之生,亦有同樣的傳説,《詩·商頌·玄鳥》云“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史記·殷本紀》説:“殷契母曰簡狄,有娀氏之女……見玄鳥堕其卵,簡狄取呑之,因孕生契。”皆只見其母而不見其父。這些傳説朦朦朧朧地保存了對初民的記憶,比較真實地反映了遠古時代的社會特徵和婚姻狀况。姜嫄、簡狄時代乃母系氏族社會,通行的是普那路亞式的羣婚制,生子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後世不解初民的社會體制及婚制,遂造出“履帝武敏歆”和“呑卵而孕”的神話,而解詩作史者又進一步編出姜嫄為帝嚳高辛氏之元妃、簡狄是其次妃的傳説。對上古婚制的不解,在屈原的《天問》中即有表述:“玄鳥致貽,女何嘉?”即疑而不知其由也。要之,姓産生于以血緣集團為結構特徵、以羣婚制為婚配方式的母系氏族社會,在婚配中用以回避親近血緣。因此,作為氏族的一種標記,姓有血緣這一内涵。這也是它與圖騰有别之處。圖騰只是一個氏族集團的標記,姓則是一些有共同女祖先的氏族共同的標記,只為别血緣之親疏,定婚配之可否。氏族絶而婚姻不絶,故氏族解體圖騰即消失,而姓得存。進入奴隸社會後,姓成為較大范圍的即有共同先祖的宗族集團世代相承繼的標記,用以追尋先祖,顯示其地位,同姓則同宗同祖,故有百世不變的特性;並繼續用于婚配中别血緣之親疏。

    及至春秋時期,同姓不婚觀念已深入人心,而見諸史傳,如《左傳》僖二十三年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昭元年有“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又云“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晉語》四亦言:“同姓不婚,惡不殖也。”《禮記·曲禮》上曰:“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故鄭樵言:“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12)亦可見姓是别血緣關係的一種標記。(13)以姓之用為别婚姻,故春秋稱法,女子必著姓。如魯桓九年,周桓王娶紀國女為后,《春秋經》書“紀季姜歸于京師”。杜注曰:“姜,紀姓也。”楊注云:“古代同姓不婚,故女子必著姓于下。”《左傳》莊十八年有:“陳嬀歸于京師,實惠后。”此亦天子娶妻。莊元年《經》有:“夏,單伯送王姬。王姬歸于齊。”王姬者,周王之女,姬亦其姓,嫁於齊侯。此天子嫁女。隠二年《經》“伯姬歸于紀”,伯姬為魯惠公長女,嫁于紀君,姬為魯姓。此諸侯嫁女。女子之行止亦稱姓,如魯桓十八年《春秋經》書“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莊二年《經》有“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魯桓公夫人是齊女,故為姜姓。女子之卒葬亦著姓,如魯僖元年《經》有“夫人姜氏薨于夷”,二年《經》曰“葬我小君哀姜”。魯文四年有“夫人風氏薨”,五年云“葬我小君成風”。成風為魯僖公之母,風為其姓。是《春秋》録女子必著姓。《左傳》敍事,凡女子亦必著姓,全部《左傳》無有例外。如魯僖十七年舉齊桓公之妻妾云:“王姬、徐嬴、蔡姬,及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長衛姬、少衛姬、鄭姬、葛嬴、密姬、宋華子。”九女之稱皆以姓殿。考之金文,女稱著姓乃是史實。故春秋時期,姓實是女子之稱,而氏則是男子之稱,亦鄭樵所謂“男子稱氏,婦人稱姓”。(14)全部《春秋左傳》未有男子而稱姓的,《國語》亦然。如此劃一的稱法,必是當時禮制習俗使然。童書業謂《春秋左傳》“必有大量春秋時代史料為依據”,(15)楊伯峻亦言:“《左傳》必據周室直接史料為之”(16),則其人名稱法亦必有可靠史料為依據。故以“士”為士會之姓,實是昧于春秋姓氏之别及姓氏之用。

    姓是遠古氏族社會的社會結構表徵,故進入奴隸社會後,它便凝固不動了,便不再有新姓産生。據《春秋左傳》,周代列國,共有21姓。(17)如周王室為姬姓,各代周王庶子所分封的諸侯國魯、衛、吴、鄭、晉、蔡等亦為姬姓;諸侯國齊為吕望之後,姜姓;陳為舜後,嬀姓;宋為商後,子姓;楚為芈姓;秦為嬴姓;越是禹後,姒姓。如此等等。皆已定其姓屬,而百世不變。故姓除别血緣之親疏外,尚用于祭祀及追尋其共同的祖先。春秋時期尚處神權時代,人們信鬼神而重祭祀,《禮記·祭統》所謂“禮有五經,莫重於祭”。《論衡·祭意篇》説:“凡祭祀之義有二:一曰報功,二曰修先。報功以勉力,修先以崇恩。”如《左傳》僖三十一年記衛成公命祀相,而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杞、鄫何事?”以衛為姬姓,非夏後,故不可祀相,而杞、鄫皆夏後,為姒姓,當祀相。又如,襄二十三年述齊棠公死,其妻棠姜為東郭偃之姊,齊卿崔杼見其貌美而欲娶以為妻。東郭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謂崔氏與東郭氏皆出自齊君,同為姜姓,故不可婚配。同姓即同祖。《國語·魯語》上亦言“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古人重祭祀,祀典之定,即依姓追尋其祖先。“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此之謂也。

    氏則是産生並活躍於奴隸社會,是奴隸社會社會結構的一大表徵。從《春秋左傳》所保存的大量生動、具體的史料中即可看到“氏”的運動——新氏的不斷的大量産生,以及舊氏的不斷的消亡。氏是西周及春秋社會統治階層宗族門户即邦國氏族的標記,故它隨一宗一族一門一户的興衰而興衰,消長而消長。春秋社會正處歷史大變動時期,社會矛盾(包括統治階級内部的矛盾)趨于激化,演變劇烈,宗族的興衰消長亦呈劇烈動蕩之勢。正是新氏大量産生,而又不斷消亡之時,氏正處高度活躍期,與姓之静止狀態正成鮮明對照。如據《春秋左傳》,魯國為周公長子伯禽之後,姬姓。處春秋初期之魯桓公有四子,適長子同嗣位為君,是為莊公;餘三子,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其後以排行為孟氏(亦曰孟孫氏、仲孫氏)、叔孫氏、季氏(亦曰季孫氏)三家,並大興於魯,世為卿相,執魯國之政,直至春秋之末。仲孫氏之分支又有子服氏,叔孫氏之分支則有叔仲氏,季孫氏亦有小宗曰公鉏氏、公之氏、公父氏。魯文公有子曰叔肸,其後為叔氏,叔氏之别又有公巫氏。是皆魯之公族,皆姬姓而生成于春秋時期。又如鄭國始封君鄭桓公為周厲王少子,故亦為姬姓。春秋時期之鄭穆公有子多人,其中七子之後興于鄭,為卿族,稱鄭七穆,即子罕之後為罕氏,子駟之後為駟氏,子國之後為國氏,子良之後為良氏,子游之後為游氏,子豐之後為豐氏,子印之後為印氏。此七氏亦皆姬姓而生成于春秋時期。晉之公族有郤氏,《潜夫論·志氏姓》云:“凡郤氏之班,有冀氏、吕氏、苦成氏、温氏、伯氏”,亦皆立於春秋時期之姬姓宗族。晉之公族又有羊舌氏,《左傳》昭三年有叔向之言曰:“肸(叔向名)之宗十一族,惟羊舌氏在而已。”而至昭二十八年,晉滅羊舌氏,分其田以為三縣。可見氏乃隨宗族之興亡而或存或滅。氏可亡而姓猶存。姓非一家一族之標記,故不受家門宗族消長之影響,即國滅而姓猶存。如殷滅而子姓未亡,夏滅而姒姓有繼。若此士會之士氏,及其後之范氏,亦皆生成于春秋時期。以“士”為姓,蓋亦未明姓氏之此一區别。

    若考士會之姓,據史籍記載,則應上溯至堯舜時代。《左傳》襄二十四年有士會之孫范宣子之言曰:“昔匄(宣子名)之祖,自虞以上為陶唐氏,在夏為御龍氏,在商為豕韋氏,在周為唐杜氏,晉主夏盟為范氏。”昭二十九年又有蔡墨之言曰:“有陶唐氏既衰,其後有劉累。夏后嘉之,賜氏曰御龍……范氏其後也。”是士會遠祖於堯,其後可尋其跡者有夏時之劉累及西周之杜伯。相傳堯為祁姓,《史記·五帝本紀·正義》引《帝王世紀》云:“帝堯陶唐氏,祁姓也。”堯與劉累皆遠古傳説,難以尋證。而杜國(18)為祁姓則有《左傳》之文可證,文六年有晉文公之妃曰杜祁,杜注曰:“杜伯之後,祁,姓也。”亦《史記·齊世家·索隠》所謂“禮,婦人稱國及姓”。且有金文可證,《春秋左傳注》文六年及襄二十四年兩引《杜伯鬲銘》:“杜伯乍叔鬲。”即祁字。士會既是杜伯之後,則為祁姓。然則士會為祁姓,固有《左傳》之文可為證:士會之子孫通以食邑“范”冠稱,其孫匄稱范宣子,宣子女嫁於欒黡,襄二十一《傳》稱“欒祁”,祁即此女之姓。女以姓殿,乃春秋稱法之常。可見“祁”是范宣子之姓,自亦士會之姓。《唐書宰相世系表》亦言“杜氏出自祁姓”,又云“范氏出自祁姓”。然則經傳于士會之稱雖多而不見有“祁”字,這是因為春秋之時,男子稱氏不稱姓,全部《春秋左傳》無有例外,此必當時稱法之制,故鄭樵《通志·氏族略》一云:“三代之前,姓氏分而為二,男子稱氏,婦人稱姓。”“三代”者,夏、商難知,周代則鑿鑿而有據。以“士”為士會之姓,蓋亦未明春秋時期男不稱姓此一稱法之制。

    然則陳誤解春秋姓氏之文猶有,如《觀表篇》陳釋春秋人名“右宰穀臣”云:“《左傳》襄十四年作右宰穀,然則穀其姓(《通志氏族略》有穀姓,云是春秋穀伯绥之裔),臣其名,右宰為其氏(以官為氏)。”此言“穀其姓”,不知春秋時期,男子稱氏不稱姓,全部《春秋左傳》皆可為證。既言“右宰為其氏(以官為氏)”,則“穀臣”二字必其名。以“穀臣”為名者,尚有楚公子穀臣,見於《左傳》及《國語》,為楚王之子。春秋時期亦無氏、姓連用以稱男子之稱法見於經傳,不僅《春秋左傳》、《國語》等先秦典籍無此類稱法,即後出之《史記》述春秋史事亦無“氏+姓+名”這一稱法。金文中亦不見有此類稱法。陳説實無據。

    然則陳氏之文“穀其姓,右宰為其氏”,以“姓”與“氏”相對而為言,則姓是姓,氏是氏,即《左傳》隠八年“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的“姓”與“氏”,二者非同一概念。然其文又云“《通志氏族略》有穀姓,云是春秋穀伯绥之裔”。而《通志·氏族略》二乃言“氏”,列于“以國為氏”一類,云:“穀氏,嬴姓,伯爵,春秋穀伯绥之裔也。子孫以國為氏。”可見穀是氏,乃嬴姓之分支。(按:《路史·國名紀》五謂“周之餘族”,則姬姓。)

    氏是隨着奴隸社會的消亡而消亡的。封建社會由其小生産關係决定其社會結構是以一家一户為基本特徵的,故戰國以下,氏便失去其作為宗族大家門標記的原有意義,僅留其外壳——與姓合而為一,成為個人及家庭表示世系承續的一種社會標記。故司馬遷冩《史記》已不嚴格區分姓氏。然既論春秋人名,又别其姓與氏,則不當混而為一。因此,説“《通志氏族略》有穀姓”實有偷换概念之嫌。穀伯绥見于《春秋左傳》桓七年,“穀”是國名,“伯”其爵稱,“绥”則其名。杜預謂“僻陋小國”,楊伯峻亦言“穀,國名”。是穀伯绥為穀國之君,穀非姓,春秋亦無穀姓。陳既混姓氏為一,又欲辯春秋人名之姓氏,岂非自相抵牾?穀之為氏,《左傳》襄二十三年述齊莊公伐衛之軍陣,有“穀榮御王孫揮”,此“穀榮”即氏穀名榮。穀氏人物,見于《左傳》者唯此一人。而齊有穀邑,為管仲采邑。穀榮或其後,以邑為氏者。可見,即穀氏,亦不必定是穀伯绥之後。

    又,《慎行篇》述楚平王聽信費無忌之讒言而殺太子建及其傅伍奢這一史事,有費無忌之讒言云:“建與連尹將以方城外反。”高注:“連尹,伍奢,子胥之父也。”而陳釋云:“連尹,楚官名。《通志氏族略》云:‘連尹,複姓,楚有連尹襄老’,則‘連尹’者,以官為氏也。”高誘言“連尹,伍奢”者,以《左傳》昭二十年録費無極(“忌”,《左傳》作“極”。)之言為“建與伍奢將以方城之外叛”,而昭二十七年《傳》述此事作“喪大子建,殺連尹奢”。是連尹指伍奢,高注不誤。然則伍奢氏“伍”,不氏“連尹”,“連尹”乃其官名,非氏稱。《潜夫論·志氏姓》列楚之公族有“伍氏”。《世本·氏姓篇》言:“伍氏,楚公族,有伍參,參生舉,舉生鳴、奢,奢生尚、員。”(19)伍參、伍舉、伍奢、伍尚及伍員(即伍子胥)之稱並見于《左傳》,四代皆以“伍”冠稱,可見其為伍氏。“連尹”只是伍奢的官名,非氏稱。以官名稱人,或以官名冠名為稱若“連尹奢”,皆春秋稱法之常。“連尹”為楚官名,尚有“連尹襄老”,死于宣十二年邲之戰,襄十五《傳》又有“屈蕩為連尹”。襄老非伍氏,屈蕩則屈氏,皆非一族,亦可見“連尹”非氏稱。後世雖有“連尹”一氏,《元和姓纂》五云“連尹,楚大夫連尹襄老之後”,亦是言“之後”,當其身則亦非以“連尹”為氏。《通志·氏族略》四之文為:“連尹氏,芈姓,楚屈氏之後也,連尹襄老。”則鄭樵乃以連尹氏為屈氏之後,與伍氏之伍奢固非一族。陳引删改其文,亦不合鄭樵之意。

                          二、任座

    姓氏有别,而各有功用,乃春秋習俗與人文特色,然陳解戰國人名亦論其姓與氏。如《長見篇》陳釋“魏公叔痤”云:“公叔痤疑即前為魏武侯相之公叔,亦即《自知》之任座。此蓋任其姓,公叔其氏,痤其名。”《自知篇》陳釋“任座”亦言:“任座即公叔痤。”陳合任座與公叔痤為一人,為圓其説,以任為姓而公叔為氏。

    然别姓、氏之用乃春秋禮制,它是當時奴隸宗族制這一社會體制與結構在人員交往、人名稱法上的反映,是奴隸宗族制的世襲制和等級制的一種體現。氏是一種地位的象徵和標志,所謂“氏所以别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20),一部《春秋左傳》即是明證。姓則是用於從父系追尋先祖,亦用于别婚姻之可否。《春秋》隠十一年有文:“滕侯、薛侯來朝。”書滕侯在前。《左傳》解此《經》之原委,云:“滕侯、薛侯來朝,爭長。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後也。’”爭執不下,魯君舉出周禮“周之宗盟,異姓為後”來調解。薛侯便無話可説,于是“乃長滕侯”。這是因為滕侯乃周文王子錯叔繡之後,與周天子同姓,亦與魯君同姓;而薛侯乃奚仲之後,為任姓,于周為“異姓”,故雖先封而只得處下位。可見,姓亦可用于追尋先祖之世系,以别尊卑。諸侯國内部自亦如之。這是周朝政體的宗族制特徵所賦予姓的等級意義。周代姓有等級尊卑之别,尚可以周朝權力和土地的分配即所謂封建推知。《左傳》僖二十四年有文:“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晉、應、韓,武之穆也;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周王室之王弟、王子乃至王孫,皆可獲封,並為周同姓國。周天子一族,即姬姓一族享有社會財富及土地分配上的特權。當這奴隸宗族制政權解體後,姓的此一意義與功用亦隨之而消失。姓的另一意義與功用即是别婚姻之可否。因為周朝有“同姓不婚”之制,故女子皆以姓稱。如魯國大夫有黨氏,為任姓,其女稱孟任,魯莊公與之生子般。事見《左傳》莊三十二年。亦可見“任”為姓而稱女子,這是春秋稱法。春秋之時,無以姓稱男子之例,《春秋左傳》可為證。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社會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劇烈變動時期。春秋後期,隨着奴隸制的瓦解,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包括稱謂方面的禮制。至戰國時期,由于奴隸宗族制的日趨消亡,氏姓之制已失其社會根基,所以姓與氏亦失去其原來的意義。顧炎武《日知録》卷十三亦説:“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由于史料缺乏,此一轉變之具體情狀已難考,但據記録戰國史事的《戰國策》及《史記》觀之,這種變化是異常明顯的,無庸置疑的。首先姓氏已不再有别,姓亦是氏,氏亦是姓。《史記》敍事稱人,氏亦稱姓,姓亦稱氏,即是明證。氏與姓皆只是冠人名别父系親緣而已,氏亦不復是尊貴與地位的象徵,姓亦不再是女子的專稱。此任座,陳以為“任”是姓。春秋時期男子絶無以姓冠稱的稱法,而戰國時則已姓氏不分,辨姓氏已失去意義。《戰國策》又有任章與任固,亦以任為姓氏。《元和姓纂》五亦説:“黄帝二十五子,十二人以德為姓,一為任氏,六代至奚仲,封薛。魏有任座,秦有任鄙。”但據《通志·氏族略》,古有任國,是任亦有以國為氏的。“任”之為國名,見於《左傳》僖二十一年:“任、宿、須句、颛臾,風姓也。”是任為風姓國。《孟子·告子》有“任人有問屋廬子曰”云云,任人即任國人。閻若璩《四書釋地》云:“任,國名,大皥之後,風姓。”即本《左傳》為説。《告子》又有“季任為任處守”,趙岐注曰:“季任,任君季弟也。”(21)則任國至孟子時即戰國中期尚存。任座處戰國初期,其系或出自任國,為明其所出,即以本國名為姓氏。戰國時人員流動頻繁,仕而定居于他國者為明其所自出,即有以本國名為姓氏的,如《趙策》有“齊人宋突”,《魏策》有“齊令宋郭之秦,請合而以伐宋”。宋突、宋郭皆齊人,而以宋為姓氏,其先蓋宋人,時宋尚存。《孟子·告子》有“宋牼將之楚”,趙岐注曰:“宋人名牼。”《荀子·非十二子篇》作“宋銒”,楊倞注亦言“宋人”。蓋亦此類。而任章、任座一系或即仕于魏之任人。春秋之時即有出奔他國者以原國名冠稱之稱法習俗,如鄭穆公子子然之子子革(名丹)于襄十九年奔楚,以其父字“然”為氏而稱“然丹”;而昭十一年《傳》亦稱之為“鄭丹”,為明其所自出也。戰國時以本國名為姓氏這一取姓習俗實是春秋遺風。然則《左傳》襄公三十年有文:“(鄭人)羽頡出奔晉,為任大夫。”杜注:“任,晉縣。”是任亦為縣邑之名,按春秋為氏之道,則羽頡之後亦可以邑為氏而有“任氏”。 而赵、魏、韓本皆從晉分出,則仕于魏之任座亦或即出此系。究其姓,則羽頡為鄭穆公之子子羽之孫,是為姬姓。

    然而戰國之時亦誠有以姓冠稱之稱法,且男女皆有。如秦昭王母宣太后為楚人,芈姓。《秦本紀》説:“昭襄母楚人,姓芈氏,號宣太后。”《史記·穰侯列傳》有文:“昭王母故號芈八子,及昭王即位,芈八子號為宣太后。”稱“芈八子”者,以姓冠稱。春秋之時,姓雖是女稱用語,但絶不冠于前,而是殿于後。見于《春秋經》的女子皆如此稱法,如仲子、杞伯姬、鄫季姬、成風、敬嬴、穆姜、齊歸、定姒,子、姬、風、嬴、姜、歸、姒皆其姓稱。《左傳》稱女子,亦無著姓于前之例。而宣太后有同父弟,于《戰國策》和《史記》稱芈戎、辛戎,亦稱華陽君、新城君。(22)芈是其故姓,戎是其名,辛當是其原氏,華陽、新城皆其封邑。是此人既以氏稱,又以姓稱。然亦有其由。此人蓋原以辛為氏而稱“辛戎”,故其未入秦時稱“辛戎”。《戰國策·秦策五》有獻則之言曰:“辛戎者,太后之所親也。今亡於楚,在東周。”(23)《史記·穰侯列傳》言:“昭王少,宣太后自治。”可見宣太后秉秦國之政。辛戎入秦後,為依附宣太后,顯其親情關係,故改以“芈”為姓氏,而稱芈戎。亦猶吕不韋以秦孝文王之子異人見華陽夫人,因華陽夫人是楚人,為取悦夫人而楚服以見。華陽夫人欣然收以為子,而改其名曰“楚”。此後便稱“子楚”。後果立為王,即秦莊襄王。(24)可見戰國之時,為攀附權貴,而有改姓换名之事。亦可知戰國之時,姓與氏已失其原來意義,稱氏,稱姓,已無關大義,姓氏已趨歸一。與春秋時男子雖有姓屬而絶不以姓為稱的禮制習俗已大不同矣。所以辛戎亦稱芈戎,非戰國時姓氏有别之證,而正可作姓氏無别之據。只是追尋舊姓,仍是春秋禮制之餘。

    而此公叔痤與任座,則何以以姓稱任座,又何以以氏稱公叔痤,是不可解之一。其二,任座為魏文侯時大夫,據《自知篇》有其論魏文侯“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之言。據《六國年表》及《魏世家》,文侯伐中山在其十七年。魏文在位38年,又經武侯16年,至惠王十年,已歷47年。在這諸侯爭鬬、戰亂頻繁、變動劇烈、謀臣策士競相游説的戰國時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是當時社會政治的基本特徵。這樣的時勢中,一謀士歷三朝四五十年而處一國之高位,是極其困難的。戰國之時,人才輩出,所謂“賢者”亦多,而久列高位者則甚少,時勢不容也。例如叱咤風云的張儀,自相秦至死于魏,前後不過20年。戰國時的大食封貴族,時稱賢者的孟嘗、平原、信陵、春申四君,以平原君歷政最久,自趙惠文王元年為相,至孝成王十五年卒,凡48年。其為趙國公子,家基深厚,而猶經“三去相,三復位”的波折。而任座則既不闻其深厚的家族根基,又不見其更多的事跡,《戰國策》亦不見其人其事。故以任座與公叔痤為一人,證據似嫌不足。其三,據《自知》之文有“(文侯)終座以為上客”。范耕研曰:“‘終座’謂終座之身”,陳奇猷亦以為是。則“座之身”當先魏文侯而“終”,未及武侯與惠王也。

    所以任座和公叔痤當是不同時期的兩人。任座姓任,或言氏任亦無妨,戰國時姓氏已無别;名座。“任”或源于古任姓,或是出于任國,亦或源于邑名。公叔痤則以公叔為氏,《史記·商君列傳·索隠》亦言:“公叔,氏;痤,名也。”稱“公叔”,則痤或是魏之公族,如趙肅侯之子、趙武靈王之叔父公子成,史亦稱“叔”、“公叔”及“公叔成”。(25)然論姓屬,魏非任姓。《魏世家》云:“魏之先,畢公高之後也。畢公高與周同姓。”《左傳》僖二十四年述文王之子十六國有畢。是為姬姓。春秋衛國有公叔氏,為衛之公族。若公叔痤是故衛人,則衛國亦姬姓。是公叔痤很難與古任姓扯上關係。陳奇猷見二人之名“座”與“痤”可通假即以為一人。然則各個時代皆有同名者,《魏世家》魏安釐王時有范痤,(《人表》作“座”。)有其言曰:“痤,故魏之免相也。”則亦曾為魏相。又如秦昭王時有任鄙,而魏安釐王時有“將軍晉鄙”。任鄙昭王十三年為漢中守,而十九年即卒,見于《六國年表》及《秦本紀》。二人相距亦僅30餘年,若史無明文書“任鄙卒”,則亦可以之為一人而有説辭,二者同為將軍,《漢書人表》亦未列“晉鄙”,且不煩通假之説,可言任其姓,晉其氏矣。其實,戰國之時,“任”自為一姓氏。《韓非子·説林上》秦康公時有任妄,則春秋中期秦即有任氏。至戰國,秦武王時有力士任鄙,昭王時有任固。(26)《史記·仲尼弟子列傳》及《孔子家語》録孔子弟子有任不齊,《史記·集解》引鄭玄曰“楚人”。則春秋末楚亦有任氏。魏有任座,又有任章,據《魏策》,任章為魏桓子家臣或謀士,則在戰國之初。又據《魏世家》,桓子為魏文侯祖父,則文侯時之任座當是任章之後,自是一系。可見,自春秋至戰國,秦、楚、魏皆有任氏。而春秋之時,男子無稱姓之理,亦未嘗有以姓為氏之俗,故“任”實是氏稱,其當自有姓屬,只是由于史料不足,無從考查而已。三國任氏出一系,還是各有所出,亦已無從考證。但其為氏稱而非姓稱則可無疑,只是于戰國時期,已不必論其是姓是氏了。

    座與痤,字雖可通,究為二字,史文“任座”無有作“任痤”的。《金石録》有《漢成臯令任伯嗣碑》,謂任伯嗣之先為“任座之苗胄”,亦可見“任”自戰國之後,自成一姓,非為姓稱而别有氏稱。至《漢書人表》不書“公叔痤”,則《人表》未書之史傳人物亦多矣。陳説不足為據。

                          三、囊瓦

    《似順篇》注[一O],陳奇猷有説云:“祖孫同名者,古多其例,如楚令尹子常名囊瓦係令尹子囊之孫是也。”此陳以囊瓦為令尹子常之名,又以子囊為令尹子囊之名,而謂祖孫二人是同名,誤。

考《春秋左傳》,令尹子囊首見于成十五年,時尚未為令尹,故《傳》稱子囊,杜注云:“子囊,莊王子公子貞。”《國語·楚語》上韋注亦言:“子囊,恭王弟令尹公子貞也。”是此人名貞,字子囊。有《春秋經傳》可為證:公子貞之稱于魯襄五年、七年、八年、十年、十二年、十四年多次見《經》,《傳》則並稱子囊。如襄五年《經》書“楚公子貞帥師伐陳”,《傳》則曰:“楚子囊為令尹……子囊伐陳。”是子囊即公子貞。此年楚殺令尹子辛,而立子囊為令尹。《春秋》書法,諸侯之卿必著名。是貞為其名,子囊則其字。章炳麟《春秋左傳讀》卷九及俞樾《春秋名字解詁補義》並有考公子貞字囊為名字相應之文。可見子囊非其名。

    囊瓦者,子囊之孫,《春秋左傳》首見于昭二十三年《傳》。是年令尹陽匄卒,《傳》云:“楚囊瓦為令尹。”杜注:“囊瓦,子囊之孫子常也。”楊伯峻亦引杜注為解。此人名瓦,字子常,囊則為其氏。知者,定四年《春秋經》有文:“楚囊瓦出奔鄭。”《春秋經》於諸侯之卿,出入稱氏名。宣元年《傳》杜注即言:“諸侯之卿,出入稱名氏,所以尊君命也。”是瓦為其名。《傳》則曰:“子常奔鄭。”知子常是其字。《傳》又有吴夫王對闔廬之言曰:“楚瓦不仁。”春秋之時,稱名有謙卑之意,故臣對君言而自稱或稱及他臣,皆僅舉名而已。全部《左傳》無有例外,可見這是當時稱法之制。故杜注曰:“瓦,子常名。”又,昭二十七《傳》有子常自責之言曰:“是瓦之罪。”自稱用名,乃春秋稱法之常。此亦可證“瓦”是其名。

    祖字子囊,而孫以囊為氏者,以王父(祖父)之字為氏,固春秋立氏之道。隠八年《傳》云:“諸侯以字為謚,因以為族。”杜注曰:“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楊伯峻謂:“以字為族者,多用於公族。如鄭公子去疾,鄭穆公之子,字子良,其子為公孫辄,其孫良霄即以良為氏。”子常正楚之公族,故以其祖父公子貞之字“囊”為氏而稱囊瓦。春秋時代乃一宗族性等級社會,統治階層内部亦等級森嚴,貴族皆當以其所處等級地位來規范自己或他人的行為舉止。在稱法的使用上亦極其講究尊卑貴賤之分,録史記事者亦必加以區别以顯示各類人員的身份。諸侯之子稱公子,孫稱公孫。公子、公孫皆繫于“公”,自是顯貴之稱,尚無須有氏。故《春秋經》録此類人物,必書“公子某”、“公孫某”,因之子囊見“經”,皆書“公子貞”。然公孫之子,難以“公曾孫”為稱,且代數已遠,故必立氏以標其門户,而顯其尊貴。因之,《春秋》録卿大夫必以氏冠稱,故子常見《經》,必書“囊瓦”。成十四年《經》有文:“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叔孫為僑如之氏稱,逆女書氏,而以夫人歸則不書氏者,《左傳》云:“稱族,尊君命也。”又曰:“舍族,尊夫人也。”逆女乃奉君命,為尊君命,故必書尊號。歸以夫人同行,為尊夫人,故用謙卑之稱,去族而稱名。可見氏稱乃尊號,誠鄭樵所謂“氏所以别貴賤”。又,宣元年《經》有文:“公子遂如齊逆女。五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傳》曰:“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又曰:“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尊夫人也。”義與成十四年同,杜注云:“公子,當時之寵號,非族也,故《傳》不言‘舍族’。”可見《春秋》于人名稱謂之使用極為講究,以顯示各類人員位次之尊卑及相互之等級關係。故成十四及昭三十一《傳》皆言“《春秋》之稱,微而顯”,所謂微言大義,亦包括人名稱謂之擇用。楊伯峻謂《春秋》乃魯史策原文,(27)則《春秋》所用人名稱法皆當時實情。由此可知,公子、公孫及氏稱都是當時以明其世系、顯其尊貴的寵號。以囊為氏,明其為子囊之後,即公子貞之後,世系之尊貴者也。必立氏者,以瓦為公孫之子,已無現成之尊號可用。故絶非祖孫之同名也。

    以“囊”為祖孫之名而云“同名”者,蓋不知春秋為氏之道及人名稱法之制,乃未詳考經傳之臆説。然則《慎行篇》高注亦謂“子常,名囊瓦”,陳或以此為據歟?但此高注本誤,以其不合《春秋左傳》所述史料。

                          四、高國

    《首時篇》有文云:“鄭子陽之難……齊高國之難……衆因之以殺子陽、高國。”陳奇猷注曰:“齊國雖有二大貴族高氏、國氏,然此文高國實係一人,且為國氏之始祖。據《史記·齊世家》‘大夫高傒及雍林人殺無知,議立君,高國先陰召小白於莒,高傒立之,是為桓公’此高國之最初見於《齊世家》者,其與高傒竝舉,顯係一人姓名(姓高,名國)。”又説:“可知高氏原為齊國貴族,高傒為此族之主,而高國乃屬於高氏之族者;後以高國召小白有功,故小白為桓公,亦立高國為卿與高傒並尊,於是高國自高氏族分出而另為一族 。即以其名‘國’字為此族之氏,而高國為國氏之始祖。”陳奇猷以此《首時篇》之“高國”即《齊世家》召小白之“高國”,(按:標點本《史記》皆點作“高、國”,下同。)並以召小白之“高國”為一人名之稱,乃姓高名國,且為國氏之始祖。然其見實誤,其説實謬。

    陳亦並無確鑿之史料可據,唯以《齊世家》“高國召小白”之單文立論,且僅以“其與高傒竝舉”即斷定“高國”亦為一人名,可見其論據之不足。若究之《齊世家》前後上下之文,則亦不可通。《齊世家》“召小白”之前有“小白自少好善大夫高傒”,《集解》引賈逵曰“齊正卿高敬仲也”,亦陳所云“為高族之主”。“召”乃遠及之詞,明“高國”非為受命“召小白”之使,而為命之所出者。“召小白”乃立君之大事,史遷何以撇開族主與正卿高傒,而舉僅為族人而地位尚卑下之“高國”?有高傒在,則以“高國”當時之位可定此大事乎?此不合春秋尊尊貴貴之等級制度,非情理之中也。且上文已著小白所好善者乃高傒,而此又别出“高國”定召小白之事,合文理乎?此不可解者一。下文“小白已入,高傒立之,是為桓公”,又止舉高傒而不見“高國”,何也?然亦可見當時齊國之政,實高傒主之。下“桓公……載温車中馳行,亦有高國内應”,又撇開高傒而僅言“高國”。然“高國内應”者,亦明“高國”身在齊,非高傒所遣“召小白”之使。下文又有“君將治齊,即高傒與叔牙足也”,又有“桓公既得管仲,與鲍叔、隰朋、高傒修齊國政”,亦俱不見“高國”之形跡。何以于“召”于“應”獨書“高國”,而于“立”于“治”則單舉高傒?無位無勢岂可“召”君?又何可為“内應”?史遷之文岂非失其文理之上下照應?此其不可通之二也。

    然則尚有甚者:《史記·楚世家》有叔向對晉韓宣子之語曰:“齊桓……有鲍叔牙、賓須無、隰朋以為輔,有莒、衛以為外主,有高、國以為内主。”《集解》引服虔曰:“國子、高子,皆齊之正卿。”此所謂“以為内主”,即《齊世家》所述“召”、“應”、“立”三事,則此“高、國”即召小白之“高國”。若以此“高、國”為一人名之稱,則文又不可通者數矣。一,言“為内主”,何以不及為正卿而立桓公之高傒,而舉其族人“高國”?有是為文之道乎?二,于文“高、國”與“莒、衛”相對,“莒、衛”為二國名,則“高、國”當是二族之稱。下文“有齊、宋、秦、楚以為外主,有欒、郤、狐、先以為内主”亦對句,“欒、郤、狐、先”四族名之並列與“齊、宋、秦、楚”四國名之並列相對,以“高、國”為一人之稱,亦昧史遷為文修辭之旨。三,而其尤不可解者,《楚世家》此文,與《左傳》昭公十三年之文正同,(蓋即史遷之所本。)而《左傳》之文為“有莒、衛以為外主,有國、高以為内主”。是《楚世家》之“高國”,《左傳》作“國高”。若《齊世家》與《楚世家》之“高國”為一人猶可强為之通,則此《左傳》之文斷不可順。可見“高國”必非一人之稱,乃如杜預所注,為二氏稱,皆齊上卿。由叔向之言可知,齊國早在小白未為君時,即有國氏,為齊之卿族,非始於桓公時之高國而自高氏分出者。“陰召小白”者亦為高、國二族之主。高氏之主為高傒,亦稱高敬仲。而國氏之主則未顯于史,故已無可稽考。然國、高二族則著于史而明于文。史或稱“高、國”,或稱“國、高”,一也。若一人之稱,可作如是之倒乎?《左》僖十二年(即齊桓三十八年)有文曰“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亦以“國高”為文。杜注云:“國子、高子,天子所命為齊守臣,皆上卿也。”《左》定九年有“反必娶于高、國”,又以“高國”為文。《左》成十六年有“僑如奔齊。齊聲孟子通僑如,使立於高、國之間。”若“高國”為一人,則“之間”之文不可通。可見這是二族之稱,故史文或作“高國”,或作“國高”。齊桓時實無“高國”其人。

    以“高國”為一人名之稱,亦不可通于《史記》前後之文。蓋《齊世家》以“高國”連文者有數處。除此“召小白”、“為内應”外,尚有齊頃公世,文云:“初,崔杼有寵於惠公,惠公卒,高國畏其偪也,逐之,崔杼奔衛。”時距齊桓之立已八十六年,則“高國”之年龄必百有餘歲矣。陳以其“諒不致壽至百餘歲”而謂“此‘高國’非召小白之高國矣”。然按文理與句式,此二“高國”之用實同。猶有甚者,又歷頃公、靈公、莊公及景公,凡百有餘年,而有文曰:“晏孺子元年春,田乞偽事高國者”。“高國”之用,又與前同。而按《齊世家》下文,此“高國”乃指高昭子與國惠子。是亦可見“高國”二字為二族名,誠非稱一人之語。陳奇猷皆隨已意而解之,並無文理史事之依據,亦止為圓其説耳。

    足見以召小白之“高國”為一人之稱,實與史實不合,亦違史遷之文理。陳以孤文為説,而亦考之未審也。故其下文所推“可知高氏原為齊國貴族……而高國為國氏之始祖”者,亦臆説不可信也。前提既錯,結論必誤。齊國氏之祖,史傳失載,已不可詳考。《左》僖二十八年齊有國歸父見《傳》,僖十二年杜注云:“歸父之父曰懿仲。”其名亦無考。《廣韻》“國”字注云:“太公之後。”《元和姓纂》卷十謂“國共伯元孫歸父生綽”,秦嘉謨輯《世本》則曰“共伯玄孫莊子歸父”,則國歸父之前數世齊已有國氏,與《左傳》叔向之言亦合。惟不明其始祖為誰,確在何公之時而已。

    春秋時齊無“高國”其人,然《吕氏》之文自可有“高國”,實不必强牵為一人。《首時篇》之文前有“鄭子陽之難”。“鄭子陽”者,據《史記·鄭世家》,乃戰國時人,則齊高國或亦為戰國時人。若以此“高國”為齊桓公時人,則亦亂文之時序。古人為文(今人亦然),連文設例多以時次之先後為序,《吕氏》之文亦然。如《务本篇》有文:“解在鄭君之問被瞻之義也,薄疑應衛嗣君以無重税。”按《务大篇》,薄疑之事敍在前,鄭君之事述于後;而此必先“鄭君之問被瞻”者,以“鄭君”指春秋時之鄭穆公,早于戰國時之衛嗣君,順其時也。又如《务大篇》有文:“昔有舜欲服海外而不成……禹欲帝而不成……五伯欲繼湯、武而不成……孔、墨欲行大道於世而不成……”以舜、禹、五伯、孔墨為序,亦連文設例而順時代世次之先後也。故以此《吕覽》之“高國”為召小白之“高國”,實亦失《吕氏》行文設例之常。

然則《史記志疑》卷十七《齊太公世家》“遂反殺高昭子”条引此《吕氏》之文,則梁氏又以此“高國”為齊晏孺子時事矣。此“高國”又成二人,“高”為高昭子,“國”則國惠子。(28)然《世家》之文明言“國惠子奔莒,遂反殺高昭子”,則國惠子未被殺,與此《首時篇》之文不合,時次亦不一。梁氏之文亦曲説不可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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