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文:
1·1、《<左传>杜注纠谬一则》(刊于《文史》第二十六辑——1986年5月)
《左传》杜注纠谬一则
《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杜預注“鄭七穆”云:“子石 公孫段,豐氏也;伯石
印段,印氏也。”此言“子石 公孫段”、“伯石
印段”,實為杜預一時之筆誤或後人傳寫之訛,後治《春秋左傳》者却無人疑之,故不見是正之文。非只孔穎達未有疏正,清代經學家多矣,然無論是毛奇齡的《經問》、王引之的《經義述聞》、《春秋名字解詁》、于鬯的《香草校書》,抑或顧棟高的《春秋大事表》、沈欽韓的《春秋左氏傳補注》、章炳麟的《春秋左傳讀》及《春秋左傳讀敍録》,均未提出質疑。
然則證之《左傳》,公孫段不稱子石,印段亦不言伯石。公孫段為鄭穆公之孫,子豐之子;印段則為鄭穆公子子印之孫,公孫黑肱之子。二人為叔姪,同名段,亦俱字石。因之襄二十七年《傳》稱之為“二子石”。然單稱一人時,為避混淆,一稱伯石,一稱子石。“子”者,閔二年《經》杜《注》云“男子之美稱”也,配於字前以成雙音節,且增益稱謂之嘉美之意也。“伯”者,“五十以伯仲”(《檀弓上》)之伯,所謂“五十字”,長子之義也。“伯石”為五十字與冦字之合稱。
稱伯石者,惟公孫段。襄二十九年《經》:“仲孫羯會晉
荀盈……鄭
公孫段……城杞。”杜《注》:“公孫段,伯石也。”《傳》云:“六月,知悼子會諸侯之大夫城杞,鄭
子大叔與伯石往。”杜《注》:“大叔不書,不親事。”可證《傳》之伯石即《經》之公孫段。襄三十年《傳》亦見伯石,杜《注》亦云:“伯石,公孫段。”《傳》云:“子産為政……伯有既死,使大史命伯石為卿。”則伯石此年為卿。而印段于襄二十九年如周葬靈王,至昭三十年《傳》鄭
游吉述及此事時説:“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實往,敝邑之少卿也。”則印段于襄二十九年時已為卿。故襄三十年為卿之伯石為公孫段亦無疑矣。伯石之稱還見於昭三年《傳》:“夏四月,鄭伯如晉,公孫段相……晉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豐有勞于晉國,余聞而弗忘,賜女州田,以胙乃舊勛。’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前稱公孫段,下稱伯石,此伯石即公孫段亦無可疑。子豐者,杜《注》云:“段之父。”是伯石即公孫段,為子豐之子,故為豐氏。伯石之稱,僅見於此三《傳》,而皆可證即公孫段,而非印段。
《傳》單稱印段,則言子石。襄三十年《傳》:“子産斂伯有氏之死者而殯之,不及謀而遂行。印段從之……壬寅,子産入。癸卯,子石入。”前言印段,後稱子石,可明子石即印段。杜《注》亦云:“子石,印段。”單稱子石,僅此一見,然子石即印段而非公孫段則亦昭然可曉也。
李富孫《春秋左傳異文釋七》規《説文·石部》“鄭
公孫段字子石”云:“《左傳》公孫段字伯石,印段字子石。”其歸屬不誤。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十二》亦以伯石屬公孫段,子石屬印段。
因此,杜預此《注》當作“伯石 公孫段,豐氏也;子石
印段,印氏也”為是。
杜預此條《注》文述釋了“鄭七穆”之世系與氏族,對後世解《經》釋《傳》影響較大。然人們往往只着意於此條《注》文,而忽略了襄二十九年《經》和三十年《傳》兩處《注》文,不見其前後之矛盾。誤從者往往而有之也,如襄三十一年《傳》“寡君使匄請命”句下,陸德明《釋文》云:“鄭有公孫段字子石,又云伯石;印段字伯石”;又如《春秋左傳注》之初版于襄二十六年《傳》“鄭七穆”句下亦因杜《注》而云:“子石
公孫段為豐氏,伯石印段為印氏。”並其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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