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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

 senllon 2017-05-24



□上海市工商局课题组

阅读提示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渠道。发展跨境电商,不仅能够带动就业、增加收入、解决民生问题,还能开辟市场空间、掌握国际贸易话语权,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

与此同时,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也面临一些制约因素。比如,现行的监管与业务模式和服务体系不相适应,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未有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等。

本文从跨境电商发展与监管的基本概况出发,运用走访调研、问卷调查、文献研究等方法,系统分析跨境电商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深入调研跨境电商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梳理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并从完善法律、强化技术、加强合作、落实责任、推进诚信等方面入手,探索构建与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跨境电商发展概况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交易规模为4.2万亿元,同比增长33.3%,跨境电商出口和进口分别占85.4%和14.6%。在中国传统贸易低迷的情况下,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潜力巨大。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包括进口和出口两种模式,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B2B,B2C,C2C三种。其中,B2B方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线下完成,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贸易,因此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跨境电商进口主要运作路径有3种:

海代方式,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委托中间方(海外人士)在境外购物并支付一定代理费用,通过国际物流运抵国内。

境外网站海淘方式,国内消费者直接登录海外网站购物,电子支付后通过国际物流运抵国内。

境内平台海淘方式,国内消费者通过经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商品,通过国内物流运抵。

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问题

跨国物流服务落后。跨境电商需要更先进和完备的物流设施,因为它涉及到跨国境的仓储、计税、运输等,为了使运输过程损耗更小,速度更快,成本更低,需要建设一个合理高效的物流体系。而依赖于国际小包和国际快递的跨境物流冲抵了电子商务的快捷和便利,严重地制约了跨境电商的发展。

跨境电商支付安全存挑战。目前,国家对于第三方跨境支付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没有明确其跨境业务范围,没有相对明确的保证金数值。与此同时,各国和地区的币值及汇率不同,整个交易靠第三方支付来完成,使交易双方难以知晓对方的金融状况。

信用问题凸显。由于各国法律存在差异,缺乏统一信用标示,各国的信用管理体系不能很好地应用到跨境电商领域。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跨国维权异常艰难。

跨境电商监管对策

跨境电商监管基本原则

规范为主原则。跨境电商在满足国内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国家贸易发展和掌握市场话语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跨境电商监管中,要突出规范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在法律法规完善、经营主体准入、经营商品准入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制定相应规则和措施,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实现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分类监管原则。对经营者采取更科学的监管模式。比如,针对自营类电商,围绕产品溯源和质量安全,注重线上线下融合监管。针对平台类电商,联动监管,入驻商家向平台提供承诺,平台向工商部门提供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分级分类落实平台、入驻商家经营和管理责任。针对境外网站,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和途径。禁止通过非法渠道入境的商品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行为。

技术支持原则。应用公共平台、电商平台的大数据,动态评估跨境电商交易行为特征和趋势,对不合理的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对管理不力、经营环境混乱的平台网站发出行政提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监管系统感知和应对能力。

合作治理原则。建立跨境物品监管公共平台,落实监管部门共建治理规则,打通进关查验、流通监管、消费维权诸多关口,以虚拟单一窗口模式进行监管并提供服务;与支付平台、大型电商及快运企业紧密合作,在全面掌握电子支付、电商交易、营销数据、物流数据的基础上,研究共建智能监管系统;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掌握全球风险渠道、来源,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措施

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产品质量标准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的内容,应引入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弥补法律缺陷与技术不足。明确工商部门在跨境电商监管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跨境电商各市场主体职责,为跨境电商发展营造透明的法制环境。充分挖掘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通过制定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跨境电商延伸应用,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加强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平等的跨境电商准入环境。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店登记试点,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通过网络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辖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亮照亮标”情况全面排查,推进开展跨境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跨境经营主体数据库。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依法打击跨境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跨境电商商品准入必须引入“分类管理”理念,对国家明确规定不准销售的物品,坚决禁止;对有限制的,如美国车厘子、智利樱桃等,要求许可材料齐全;对不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反欺诈类别的,可自主、自由、便利开展跨境交易。

可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跨境电商禁售商品”负面清单制度。指导经营主体加大入境销售商品商标查验力度,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及时检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运用大数据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加强与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整合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等大数据的信息平台。对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分析,研判跨境电商近期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为开展搜索、风险预警和专项整治提供依据。细化与重点跨境电商平台大数据方面的合作,强化打假溯源技术平台的运用。指导电商平台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其掌握的交易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进行分析,积极发现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处理。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工商总局与各地执法数据的整合。

应用新技术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结合跨境交易特点,建立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按违法行为类别定期开展搜索,有效发现违法线索,并将线索及时分派和处理。应用网页留证、电子证据现场取证设备等新技术、新装备,严厉打击夸大宣传、假冒商标、虚假促销、货不对板、团购欺诈、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以及“刷单”“刷信用”“删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查处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行为。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国家间打击跨境非法交易协调机制,合力推动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实施定向监测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水平。研究建立跨境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强化跨境交易商品定向跟踪监测和监测结果综合利用。针对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来的问题多发商品或投诉举报频发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和发布跨境电商消费警示。会同相关部门推广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充分借助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对物品进行编码,提高商品溯源水平。建立网络投诉邮箱等商品质量投诉监督检查渠道,收集跨境交易商品质量投诉信息。对于不合格产品和禁止类产品,在工商门户网站上加以公示。

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协调协商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全国12315网上调解平台作用,积极解决跨境消费纠纷。在美国倡导美洲国家组织建立跨境交易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欧盟建立消费者争议网上解决体系的格局下,基于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世界市场、保护中国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亚投行设立为契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动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谈判和协调机制,使我国在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中拥有话语权。

探索建立跨境消费在线争端解决机制。跨境消费纠纷争议主体具有跨国性,消费者和商品销售者具有不同国籍,受各自法律体系规范,产生纠纷后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去处理。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是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简称ODR),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建议由工商总局作为我国跨境消费争议解决ODR机制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专业ODR服务机构作为跨境消费争议解决平台,并与境外ODR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在该ODR服务平台下组建专业团队,负责跨境消费争议在线法律咨询、提供和解方案、提供调解以及仲裁服务。涉及境外法律的消费纠纷,则由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境外ODR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

落实跨境电商平台管理责任。制定并大力推广使用跨境电商交易示范合同文本,规范商品准入和经营者自律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督促电商平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监督指导平台制定完善跨境经营者资质审查、境外经营者身份审核、商品质量检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资料定期报送、信息公开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

探索引入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对于境外购物网站,由于监管权限限制,无法对其有效监管。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如瑞士通用鉴证行)由于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引入其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是个不错选择。签证机构入驻境外平台网站,通过对供应商、产品质量、支付以及物流的多维度认证,为电商平台及供应商和商品提供信誉保证。目前,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信誉认证标准体系尚为空白,实践中可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针对鉴证机构信誉认证跨境交易建立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再由鉴证机构按此标准体系,通过专业化服务,认证供应商产品并逐步规范电商平台。

建立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跨境交易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指导跨境电商平台自建信用评级制度,防范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炒作信用来欺骗消费者。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信用认证体系,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商信用数据库、信用监管系统和负面清单系统,形成跨境电商平台、平台经营户、物流企业及其他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现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价。结合企业和个人的资质、网络信用记录,探索建立跨境电商“公共信用管理”的“负面清单”。指导电商平台建立入驻经营者信用档案。积极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跨境电商中的推广应用。

加强部门协作,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合力。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建立“单一窗口”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在推动部门间质量检测互认、共同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充分鼓励电商企业界、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共治。

加大服务力度,支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加强国际化监管人才培养;支持优质企业发展跨境电商;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让更多的品牌跨境电商脱颖而出。

跨境电商监管现状

现状

行政监管尚处探索阶段。跨境电商发展迅速,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与发展,跨境电商交易的新特点与工商部门基于传统国际贸易和国内电商监管的经验和方法还不适应。对这一新领域的监管,各地工商部门正在积极不断探索之中。

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健立。目前,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均根据各自职责对跨境电商开展监管工作,但往往都是从本部门职责出发,未能有效建立与畅通协调协作机制,行政效率较低、行政成本过高,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等问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信用监管评价尚处萌芽阶段。从国际上看,由于国家间的法律差异,各国的信用管理体系不能很好地应用到跨境电商领域。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虽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但还未能将过去一段时间内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到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也未能将企业从事跨境交易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面临的挑战

如何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传统国际贸易由于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国内进口商,在产品质量、消费维权等方面完全可以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落实中间商的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往往由国外卖家直接到国内消费者,中间缺少经营责任承载主体。而对于国外卖家,在身份识别、产品溯源等方面难以运用中国法律进行规范。对于在境内第三方平台上经营的国外卖家,可以通过落实平台管理责任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如何落实产品溯源管理。传统国际贸易买卖双方通过订立合同方式对产品来源渠道、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因此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或被消费者要求退货,能够快速有效的进行溯源。跨境电商多是境内消费者向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购买商品,由于批量小、随机性强,买卖双方不可能通过合同方式对产品溯源作出规定。同时,由于卖家在境外,货品只是通过图片方式进行展示,消费者对卖家的身份、产品来源难以准确把握。

如何畅通消费维权渠道。由于面临不同国界和不同文化在语言、时差、沟通方式和购物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跨境电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更易造成消费纠纷。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均作出明确规定,但其法律效力溯及范围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由国外卖家责任造成的消费纠纷,如何更好地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保护好消费者合法利益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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