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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不动产分期抵扣知识

 安之若素藏书阁 2017-05-24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笔者对有关不动产分期抵扣涉税政策进行了梳理,有以下几个方面供纳税人参考。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要掌握好以下“三可、三不”:

  (一)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

  (二)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

  (三)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

  (六)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否则,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根据规定,进项税额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暂时挂账,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将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填报实务:例,2017 年3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写字楼1层价税合计11100万元用于公司办公,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3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写字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100万元。纳税人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该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原则是全额扣减、分期抵扣,进项税额1100万元的60%部分即660万元可在当期(2017年3月)抵扣,剩余的40%部分即440万元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8 年3月)抵扣。

  该纳税人于2017 年4月申报时,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1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栏次,并作为增加项记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将660 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记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将66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填入主表中“进项税额——本月数”栏次。

  该纳税人于2018 年4月份申报时,将不动产进项税额44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填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填入主表“进项税额——本月数”栏次。

  台账管理:“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以上例为例,纳税人应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并记录初次抵扣时间—→上述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44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中记录完成抵扣信息。

  注意事项:

  1、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不是自然年度,而是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转用于分期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后继续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一次性抵扣,但其购买的不动产纯粹是自用性质,这时一般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分2年作进项抵扣。

  附件:税政清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6-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文日期:2016-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16-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36号 发文日期:2016-03-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5]22号 发文日期:1995-07-05 有效性:全文废止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本文件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相关内容:该文件已经废止。

  6、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 83 号)(略)

  发文字号:(93)财会字第083号 发文日期:1993-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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