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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李玉芬

 鹏鸣 2017-05-24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税政一科 李玉芬

 
一、相关文件政策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主要内容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主要内容是如何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文件地位至关重要。首先要做征收方式鉴定(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其次确定核定征收率及税率;再次查账征收企业如何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该文件的规定确定,但某些扣除项目仍要依照91号文件规定执行。

4、《北京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主要是核定征收的政策,规定了北京市应税所得率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政策,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以上三个文件主要内容是关于税前各种扣除标准的介绍,根据新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42000元/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概念解释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界定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2、纳税义务人

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3、税率问题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9.1起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4、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这两种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式。查账方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其他;核定方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X应税所得率,主要就是核定该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京财税【2010】18号)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25%

其他行业

10%

三、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用帐簿记载的数据为基础,经税法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1.查帐方式: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2.核定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

  适用无法通过查帐方式计算所得情况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个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调整后)×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4.应纳税额=个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收入、扣除项目

  1.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2.扣除项目,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自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的扣除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财税〔2008〕65号)

(3)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财税〔2008〕65号)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8〕65号)

(5)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财税〔2008〕65号)

(6)自2015年起,根据《计税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7)企业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财税〔2000〕91号)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财税〔2000〕91号)。

六、案例分析

  随课件案例:

  针对刚才的分配比例及计算公式来个例题更好理解。例如,某合伙企业在成立时有3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另外两个合伙人分别是张先生和李先生。2014年期间,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作为法人投资者公司和两位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所得应当如何缴税呢?(暂不考虑扣除项目问)

答案: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自然人缴纳个税,按照合伙协议规定,权益平均分配,每个合伙人分得200万。所以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张先生和王先生各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8.525万元(200×35%-1.475)。

巩固阶段例题:单选例题1:

2015年8月某商贸公司和张某、李某成立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商贸公司需要就合伙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商贸公司可以使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C.张某、李某需要就合伙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D.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答案:B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其盈利。

  单选例题2:

  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规定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D.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答案:D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参考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该汇总合并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应该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例题3:

不适用核定征收行业(   )。

A.    个体工商户

B.     律师事务所

C.     会计师事务所

D.    税务师税务所

E.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中介机构

答案:BCDE

计算题例题4:

某核定征收个人合伙服务型企业,投资人为3个自然人,投资比例为各占1/3,分配比例是甲30%,乙30%,丙40%,一季度的经营收入是30万,二季度经营收入是60万,计算每季度应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从此题可以看出税金的简单计算方法。)

答案:一季度经营收入30万分配给甲9万,乙9万,丙12万。

甲:9万*7%=6300元(应纳税所得额)

6300*5%=315元(应纳税额)

乙:9万*7%=6300元(应纳税所得额)

6300*5%=315元(应纳税额)

丙:12万*7%=8400元(应纳税所得额)

8400*5%=420元(应纳税额)

二季度的经营收入60万元,但进行计算时要将一季度和季度的收入合并进行分配60+30=90万,分配给甲27万,乙27万,丙36万。

甲:27万*7%=18900

18900*10%-750=1140-315(上季度已缴)=825元(本季度应纳税额)

乙:27万*7%=18900

18900*10%-750=1140-315(上季度已缴)=825元(本季度应纳税额)

丙:36万*7%=25200

25200*10%-750=1770-420(上季度已缴)=1350元(本季度应纳税额)

(由税政管理一科提供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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