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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Napster案例分析

 一本正经地胡闹 2017-05-25

关于Napster案例分析

一、Napster简介:

     1998年,18岁的肖恩·范宁为了能够解决室友的问题——如何在网上找到音乐而编写的一个简单的程序(即结合几项已有的技术:即时传输软件、微软的“网上邻居”以及各种先进网络搜索引擎与过滤功能的程序)。这个程序能够搜索音乐文件并提供检索,把所有的音乐文件地址存放在一个集中的服务器中,这样使用者就能够方便地过滤上百的地址而找到自己需要的MP3文件。

    到了1999年,这个叫做Napster的程序在一夜之内被无数人使用。在最高峰时Napster网络有8000万的注册用户,这是一个让其他所有网络望尘莫及的数字。这大概可以作为P2P软件成功进入人们生活的一个标志。

    Napster在1999年因为版权问题被唱片公司告上法庭。2000年底与德国媒体联合企业Bertelsmann AG开始联合进行服务合法化和有偿化的准备工作。2002年6月被迫申请破产。2002年12月,数字媒体公司Roxio收购了拍卖中的Napster,并将其业务商业化。2003年10月,Napster卷土重来,开始推出其传统的音乐在线服务。2008年10月被百思买以约1.22亿美元收购。2009年Napster被威比奖评为过去十年内美国互联网产业10大重要时刻。

二、案件基本情况:

     Napster自1999年成立以来就诉讼缠身,原因是这个网站用自己特制的软件让音乐爱好者免费浏览下载Mp3。用户只要获得Napster的交换软件就可以查询到拥有自己所喜欢的乐曲的人并从那免费获得该乐曲。当然用户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乐曲提供给他人,从而实现了用户音乐的共享与互换。Napster服务器只提供Mp3文件名和网络连接,其本身并不复制Mp3文件的内容,用户直接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上下载Mp3文件。

    这种行为引起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极大不满,1999年12月,A&M等18家唱片公司和几家音乐出版公司向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以违反版权保护法为由,将Napster送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音乐版权。2000年6月RIAA联手美国音乐出版协会,向加州联邦法院起诉Napster公司,请求法院禁止Napster软件在网上流行。

    2000年7月,在旧金山地区法院裁定,Napster对唱片业版权构成了侵权,并下达了关闭Napster公司的预禁令。2001年2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停止把Napster软件透过互联网供人免费下载,理由是该软件让网友透过互联网交换Mp3音乐档,涉及侵犯著作权。Napster提出上诉,二审依然判其败诉。

三、案件分析:

     Napster案的争议焦点在于:⑴是否明知有侵犯版权的行为;⑵是否为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物质帮助。

    法庭在该案的判决结论中认为:

    ⑴ Napster知道在其系统上存在着侵犯原告版权的文件,但没有阻止提供侵权材料者登陆其系统,反而提供“网站和技术”等服务支持,方便其用户搜索和下载文件,Napster的行为已构成辅助性侵权。

    ⑵Napster没有对其系统中的文件列表进行监控,并且不断从其系统上可以获得的侵权文件中获利,从而认定Napster应该承担代理侵权责任。Napster尽管不是MP3音乐文件的提供者,但是它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参与终端用户相互交流MP3文件的地位。作为ISP,Napster一方面有义务、有责任监控其用户的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它同时也能够从为用户提供music share软件中获取可观的利益。因此, Napster的行为完全符合代理侵权责任和协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我国类似案件:

    据统计,目前在网络音乐版权侵权纠纷中,有大约30%的侵权现象表现为用户上传、互换与共享自己拥有的合法音乐作品。通过购买、受赠而获得的版权音乐作品,依据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其拥有者只有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载体的权利,没有权利处分音乐版权的能力。

    2004年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开设的网站提供mp3歌曲下载的链接服务,也成为了被告。相信近几年这类案子是相当多的,也相应的关闭了很多的网站,但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的节制。虽然大家都知道网络终端用户上传、互换与共享版权音乐作品是违法的,应予以禁止。但是习惯了免费资源的中国人怎样才能接受付费服务呢?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未涉及ISP的责任问题,但在2000年11月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声明对ISP适用过错责任原则,ISP承担一定的间接侵权责任。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几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显然存在太多的法律空白,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

    同时发生此类案件,更多的是需要网站管理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不打檫边球。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并合理利用网络资源。

五、结论与总结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一次新的传播手段的出现都引起了版权人的担忧。家用录像机问世的时候,好莱坞的丧钟似乎已经敲想;收音机的出现也曾引起唱片业的恐慌。但事实上呢?家用录像机催生了出租和出售市场,成了电影业新的财源;收音机则让更多的音乐脍炙人口,唱片公司大获其利。我们需要明白,新产品同旧产品之间的互补关系强于替代关系。

    作为一种深受公众喜爱的作品形式,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然而与此相对,网络技术复制、传播的快捷性,又使得网络音乐版权侵权现象此起彼伏、连续不断。对网络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新问题,需要研究者给予更多的关注。

    作品的传播或许会降低某一部分人的购买欲,但同时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作品,愿意购买唱片,从而带来无限商机。Napster带来的革命化音乐传播方式或许正代表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版权法不应该成为扼杀创新的工具,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构建新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能否适应时代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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