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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电气总的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

 liwenxue1000 2017-05-25

线路电气总的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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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序号 1~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6.0.9海拔高度为1000m以下的地区,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0.9的规定。

 

2

6.0.10海拔高度为1000m及以上的地区,海拔高度每增高100m,内部过电压 和运行电压的最小间隙应按表6.0.9所列数值增加1%。

 

 

3

6.0.13   带电作业杆塔的最小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的地区,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应 符合表6.0.13的规定;

2   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应增加0.3m~0.5m。

 

4

7.0.7 66kV与10kV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3.5m;35kV与10kV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 不应小于2m。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序号5~11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

4.2.2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或 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6

4.2.3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7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4 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硝酸铵仓库 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8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 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9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 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 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10

12.6.3   危险性建筑物区设置的各级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11

12.6.5当在危险性建筑物区架设1kV以下的架空线路时,不应跨越危险性建 筑物。其架空线的轴线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 干法生产黑火药的1.1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50m。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2009)(序号 12~18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2

4.3.2 当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 3.0.3条的规定时,爆炸飞 石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2—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2— 2和表4.3.2—3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13

4.3.3   当缓坡地形条件下的极硬岩石和硬质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3—1 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3—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14

4.3.4 当缓坡地形软质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 3.0.3条的规定时,爆 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4—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4—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15

4.3.5 当陡坡地形软质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 3.0.3条的规定时,爆 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5—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5—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16

4.3.6 当黄土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 3.0.3条的规定时,爆炸空气冲击波 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6—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6—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17

4.3.7 覆土库爆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 4.3.7的 规定。


 

18

7.5.1与库区和转运站无关的高、低压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不应穿越库区和 转运站,且严禁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序号 19~2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9

4.2.2    危险品生产区 1.1  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20

4.2.3    危险品生产区 1.3  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21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 1.1  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4.3.2的规定。

 

22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 1.3  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23

12.6.3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 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35m。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序号2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4

5.1.7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序号25~2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5

7.0.9 在海拔不超过 1000m的地区,在相应风偏条件下,带电部分与杆塔构 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 7.0.9—1和表 7.0.9—2的规定。

 

26

7.0.10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带电作业时,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 分的校验间隙应符合表7.0.10的规定。

《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T 436—2005)(序号 27~28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7

6.3.5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为便利带电作业,带电部分对杆塔部分的 校检间隙不应小于2.9m,并还应考虑0.5m的人体活动范围。校检带电作业的间隙时应采用的气象条件:气温 15℃,风速10m/s。

 

28

11.1.7直流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 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601—1996)(序号  29~3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9

5.5三相四线制低压绝缘配电线路的最小零线截面见表2。单相制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30

12.6绝缘配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 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T 5033—2006)(序号  31~3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1

4.1.1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的输电线路一相接地短路,而人体碰触邻近电  信导线时,由容性耦合引起的流经人体的电流允许值15mA。

 

 

 

32

4.1.2在输电线路故障状态下,电信明线上的磁感应电压(包含磁感应纵电  动势和磁感应对地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电压允许值见表4.1.2—1。

2.考虑输电线路故障持续时间的人身安全电压允许值见表4.1.2—2

33

3.0.1    输电线路与各类无线电台的防护间距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220kV~500kV 紧凑型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7—2013)(序号  35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4

7.0.9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在相应风偏条件下,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7.0.9的规定。

十一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序号 36~4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5

5.0.5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  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36

7.0.5   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0.5所列数值。

37

8.0.3   绝缘子和金具的机械强度应按式(8.0.3)验算:

 

38

8.0.4绝缘子和金具的安装设计宜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绝缘子及金具的机  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39

9.0.6配电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结合地区运行经验确定。如无可靠资料, 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9.0.6所列数值。

 

40

9.0.7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1kV~10kV、1kV以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7所列数值。

 

41

9.0.8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绝缘线路或1kV~10kV、1kV以下同杆架设的绝缘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8所列数值。

 

 

42

9.0.91kV~10kV配电线路与35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 不应小于2.0m。1kV~10kV配电线路与66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5m,当1kV~10kV配电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m。

 

 

 

43

9.0.11配电线路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 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  1kV~10kV为0.3m。

2.1kV以下为0.15m。

3.1kV~10kV引下线与1kV以下的配电线路导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2m。

 

 

44

9.0.12配电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 值:

1.  1kV~10kV为0.2m。

2.  1kV以下为0.1m。

 

45

13.0.6  1kV~10kV线路与特殊管道交叉时,应避开管道的检查井或检查孔,同时,交叉处管道上所有金属部件应接地。

 

46

13.0.7配电线路与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贮罐,液 化石油气贮罐,可燃、助燃气体贮罐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贮罐不应小于1.2倍。

十二

《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24—2014)(序号48~5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7

10.2.7接地极架空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的间隙,在 大风和雷电气象相应的风速下,分别不小于0.1m和0.45m,高海拔地区应修正。

 

48

10.2.8接地极架空线路,在气温15℃和风速10m/s的条件下,带电部分对杆塔 接地部件的校验间隙不应小于0.6m,并应考虑0.3m~0.5m的人体活动范围。

 

49

10.2.9在雷电日大于40的地区,或在进换流站2km~3km地段,接地极线路宜 架设单根避雷线。如果全线架设避雷线,靠近接地极(至少10km长)的避雷线对地应有效绝缘。

十三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2009)(序号51~5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0

6.2.4   电网结构必须满足的标准:

1.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中同级电压电网内任一元件(如变压器、 线路、发电机等)事故时,其他元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

2.主干电网应满足任一回线路发生三相短路不重合时保持系统稳定 运行和电网正常供电。

3.系统间有多回联络线时,交流一回线或直流单极故障,应保持稳定 运行并不损失负荷。

 

 

 

 

 

 

51

6.2.8 电网输电容量的要求:

1.电网输电容量必须满足各种正常和事故运行方式的输电需要。发电 机组计划检修及水电站因水文变化引起的出力变化均属于正常运行方式;事故运行方式是在正常运行方式的基础上,考虑线路、变压器或发电机组单一故障。

2.确定线路的输电容量至少应考虑线路投入运行后5~10年的发展,对 线路走廊十分困难的地区应考虑更远的发展,留有较大的裕度,必要时可提前按双回线同塔建设或按高一级电压建设初期降压运行。

3.水电站的输电线路容量应满足水电满发的需要,但为利用季节性电 能而专门架设长距离的线路应进行论证。

 

 

 

 

 

52

6.4.4电力系统的互联应满足DL755的基本要求:

1.互联电网在任一侧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故障时,联络线应保 持稳定运行,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规定。

2.在联络线因故障断开后,要保持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回 断开时,其余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规定的最大电力。

4.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经 济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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