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4 每日一税】 支付非居民企业担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2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支付非居民企业担保费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文试分析。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23日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新加坡史密斯公司为吉祥公司租赁展馆的担保费$10万元。问吉祥公司支付担保费的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利息一语的含义,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利息一般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各种债权”应包括现金、货币形态的有价证券,以及政府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 (二)对于与利息相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应属于“利息”的范畴,应根据其性质区别对待: 1.附属债券取得的所得,如发行债券的溢价和奖金构成利息,但债券持有者出售债券发生的盈亏不属于利息范围; 2.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因此,自2011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支付时应按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据本案例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5月23日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新加坡史密斯公司为吉祥公司租赁展馆的担保费$1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按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吉祥公司支付新加坡史密斯公司担保费$10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6.86万元(=$10万*¥6.86/$*10%)。 思考:吉祥公司支付非居民企业担保费是否扣缴增值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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