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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11起公益诉讼

 巴山夜雨997 2017-05-25


怠于履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贵州检察机关对四地环保市政水务部门提起5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因安龙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因施秉县市政管理局怠于履职,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因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和水务局怠于履职,依法分别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因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怠于履职,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至2013年,安龙县宏鑫煤炭等四家企业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大坪社区原煤转运货场从事煤炭洗选和存储转运。四家企业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安龙县环保局批复要求建设钢架煤棚、事故应急池、防风抑尘网等环保设施,即将原煤转运货场投入使用,导致晴天会产生大量含重金属物质的扬尘污染周边环境,雨天会将转运货场中的废水和煤泥煤矸石冲刷形成含铁含硫的酸性煤浆直接排入流经场边的小河中,使下游河道水质恶化,造成沿河两岸农田土壤污染。至2016年8月,三年多时间里,安龙县环境保护局未对四家企业原煤转运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履行法定监管职责。2016年9月20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但安龙县环保局未完全履职,致使该原煤转运场持续排污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影响下游投资约2.7亿元建设的黔西南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龙核心区的景观和农产品安全,影响周边及下游居民身体健康,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施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垃圾渗滤液外渗的情况,渗滤液泄漏后囤积于渗滤液调节池下方的洼地处,造成洼地周围土壤污染。2016年2月25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向施秉县市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及时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漏问题,防止污染扩大。同年6月14日,施秉县市政管理局与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整改合同,约定由国源公司对填埋场渗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0日,但整改期满后,施秉县市政管理局一直未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截至目前,垃圾渗漏点仍未找到,大量渗滤液仍漂浮在调节池HDPE膜上,渗滤液直接排入调节池外洼地并渗入土壤。经环境监测机构检测,渗滤液各项参数均超出国家法定标准,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4年5月至今,铜仁市振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松桃县城杨芳路旧城改造工程片区的污水没有进入县城污水管网管道,该公司擅自设置三个排孔直接将污水排入南门小河,造成南门小河严重污染,严重影响松桃县城的生活环境和河流水质环境。对上述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和水务局没有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继续发生。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7日、10月28日两次向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于2016年12月16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但两局仍未依法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息烽县九庄镇望城村龙塘组污水处理厂沿朱家河上游约10米处的污水收集管网严重破损,导致污水直接排入朱家河造成污染,给沿岸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2016年11月1日、2017年2月22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息烽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朱家河污染及管网渗漏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限期回复处理结果。息烽县水务局虽作出书面回复,并采取一定整改措施,但并未对案涉破损口进行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生活垃圾不是想倒就倒

贵州检察机关对6个乡级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安龙县人民检察院、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辖区内乡级政府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赫章县可乐乡在该乡新民村多宣组河滩临时堆放固体生活垃圾,垃圾倾倒地点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扩散措施,长期处于露天状态,散发难闻气体,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2016年11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乡政府对新民村多宣组河滩垃圾堆放情况进行整改,但该乡一直未作书面回复。2017年1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环境专家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当地垃圾虽已进行一定处理,但整改不到位,堆存点仍有大量塑料垃圾,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且河滩旁及河水内的大量生活垃圾携带的病原体及药品、电子垃圾含有重金属、易腐垃圾经雨水和生物水解产生的渗滤液等,对地表水、土壤及下游河流造成严重污染,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七星关区团结乡将该乡城镇生活垃圾未经任何有效处理,集中运输倾倒于该乡银山村大田组的溶洞内。2016年4月2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团结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2016年5月19日,团结乡政府书面回复称已作整改。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到该乡倾倒垃圾现场进行查看,发现该乡垃圾倾倒行为依在继续,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造成该处地下水体污染,生态环境加剧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威宁县金钟镇政府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倾倒在本镇冒水村龙井组格斗井公路旁的垃圾场,且该垃圾场未建相应环保设施,大量垃圾露天堆放,恶臭扑鼻,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生活。2017年1月20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向金钟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辖区内垃圾管理职责。2月15日,金钟镇政府回复称已整改完毕,但次日该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垃圾场并未作相应防污水渗漏、防沼气燃烧处理,也未建卫生防护栏,现场垃圾没有经过分类处理填埋,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仍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钟山区大湾镇政府未经规划等部门同意,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将大湾镇幸福村一处原为当地水矿集团二塘电厂的渣场(国有土地)作为辖区垃圾堆场,且未采取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测量,该垃圾场占地面积约10.47亩,按垃圾堆放场最低地貌测算,堆放工程量达182420.9立方米。根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以及专家意见,该垃圾堆场渗滤液的粪大肠菌严重超标,垃圾堆场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危害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卫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1年5月,安龙县普坪镇政府征用本镇胡巷村土地5.827亩建设普坪镇垃圾场(位于313省道安龙至兴仁段公路旁),但该垃圾场未建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垃圾堆放对公路通行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垃圾焚烧污染了周边空气,垃圾渗滤液流出污染了附近土壤。2017年1月19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向普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纠正普坪垃圾场违法行为。普坪镇政府回复称,对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将于2017年2月底恢复该地块原状。截至2017年2月28日,该镇政府虽已停止倾倒垃圾行为,但并未对该垃圾场的地块恢复原状,周边生态环境仍在持续受到污染,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2年以来,黎平县坝寨乡政府将辖区内的垃圾集中运输至坝寨村“坝寨坳”X866县道旁露天堆放。该垃圾堆放点紧邻县道、溪渠、山林,易腐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易燃垃圾、电子垃圾等混合堆放并逐渐掩埋天然行洪沟渠,造成雨季行洪通道堵塞,对城镇街道、下游农田及河道产生较大安全隐患。医疗垃圾携带的病原体、重金属等经雨水冲刷,对周边农田及水环境特别是清水江支流三什江产生污染。2016年10月19日,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向坝寨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停止倾倒行为,并对已倾倒垃圾进行清理。截至目前,坝寨乡政府既未作出书面回复,也未停止倾倒行为,垃圾造成的污染进一步扩大,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对赫章县可乐乡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七星关区团结乡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威宁县金钟镇政府、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山区大湾镇政府、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对安龙县普坪镇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黎平县坝寨乡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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