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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昵称43288991 2017-05-25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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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 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情形之一的,扣20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 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 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

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

情形之一的,扣10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情形之一的,扣5 继续运营的。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分值 评分标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

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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