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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诵篇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权利,一定要收藏到背过为止。

 激扬文字 2017-05-25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1.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案卷材料。

2.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阅卷。

 

 

 

 

 

阅卷权

4.范围: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排除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5.地点及次数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6.人员

律师作为辩护人阅卷时还可以携带助理,助理经过核实身份就行。

 

 

 

 

 

 

 

 

 

 

 

 

 

 

 

 

 

 

 

 

会见通信权

1.证件及会见时间要求

持三证可会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让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人。

2.地点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3.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1)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不需许可,其他辩护人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2)可以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于非律师辩护人申请阅卷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下情形,检察院可不予许可:

①同案犯在逃;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漏罪、漏人需补充侦查;③涉国秘或商秘;④有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4.特殊案件会见权的限制

对于危(危害国安)、恐(恐怖活动)和特贿(特别重大贿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1)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①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3)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5.人员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2)会见时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会见时可携带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翻译人员必须经过许可

6.解除委托

(1)自行解除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会见。

(2)他人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其本人不同意,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调查取证权

1.向非被害方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本人同意

2.向被害方或其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双方同意

(1)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予调查书。

(2)不予许可的形式要求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3.申请法、检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法院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调集收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予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进行调查。且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辩护人申请检察院和法院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调查取证权

5.法院对无罪、罪轻证据的调取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提出意见权

1.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审查批捕阶段:可以听取;其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

3.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审查起诉阶段: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死刑复核阶段

最高院复核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申诉控告权(刑诉法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身权利保障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庭审中的权利

1.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2.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以上内容搬运自2017指南针刑诉法讲义-温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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