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件及会见时间要求 持三证可会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让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人。 2.地点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3.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1)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不需许可,其他辩护人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2)可以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于非律师辩护人申请阅卷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下情形,检察院可不予许可: ①同案犯在逃;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漏罪、漏人需补充侦查;③涉国秘或商秘;④有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4.特殊案件会见权的限制 对于危(危害国安)、恐(恐怖活动)和特贿(特别重大贿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1)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①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3)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5.人员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2)会见时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会见时可携带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翻译人员必须经过许可。 6.解除委托 (1)自行解除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会见。 (2)他人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其本人不同意,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