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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缺失的是良知和正义

 沧海一粟1951 2017-05-26


  我们不能缺失的是良知和正义   

  清哲木

        平静的周末,被一则出离愤怒的新闻打破了。

       事情很简单:2016年4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此等恶行,在以孝为先的国度里,当法律无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时候,于欢的刀,刺向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对于那些颠倒黑白,一味护短的人,我想问问,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如果是我,对不起,我会毫不犹豫的拿起刀.......

     不管别人怎么看,我对于欢的举动,是义无反顾的支持,于欢也用事实证明齐鲁大地上从来不缺少侠肝义胆之人。母亲被辱,刺死恶人,被判无期,这名走投无路的儿子,用暴力捍卫了母亲的尊严。

       当然,此时我们在探讨于欢的始末已经于事无补,在这起案件的背后,公民如何战胜邪恶与法律正义,这是我们全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当公权不作为,我们如何正当自卫?当法律被扭曲,我们如何去捍卫?“辱母情节”,其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来无案出其右,全然站在了社会道德的对立面,笔者拜读判决书之后,仍有诸多疑惑。比如,此案于欢的情形不构成正当防卫,那什么情况才算?其实,我并不在意于欢最终是否被重判,声援并非因为主观同情而是出于理性,我觉得重点在于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这已经是法制社会的毒瘤,当公权力成为恶势力的帮凶,警察都无法阻止莫大的羞辱,这种“凶器”比杀人更加可恶。

       也许于欢是防卫过当,你枪毙他也无妨,但两个警察的不作为已属于渎职,属于选择性执法,此时法院只针对杀人者,却忽略渎职警察和讨债的黑恶势力,请问聊城市有没有法纪?但是,还可惜,在于欢自卫杀人后,法律又毫不犹豫的保护了“受害者”,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这变相的纵容使恶者有恃无恐。

    特别是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28.5万元赔款了之,聊城市的所谓法律让人不寒而栗。母爱是伟大的,我们的教育一直在灌输孝道,以至于我们将大江大河,甚至祖国也称作母亲,对国之母亲的爱大而化之的被唤作爱国主义,我们从小就背负了如此宏观的情感。当母亲的尊严受到侵犯时,我们不仅会愤怒,更会挺身而出,“抱得三春晖”这是最起码的人性良知,这也是做人的底线。

   著名的诗人马雅可夫斯基说过,“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我亦相信这是于欢的宿命。“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这位网友的一番话,收获了数以万计的网友点赞。也代表了人类最淳朴的情感,虽法不容情,但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公权力的傲慢与轻蔑!少数人执法不为、司法不公,一点微乎其微的偏差,落在个体身上难免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更何况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失去的,不止是对法官的信任,还会是法律和国家的信任。人之初,性本恶。我们始终坚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倘若一场判决的结果与绝大多数民众的预期相背而行,那么就意味着,这样的判决与人性相悖。最后,我想给一些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一些人,一句忠告,谨请铭记:

                不要因为习惯黑暗,

                就忘记天赋的人权。

                不要为了攀附权贵,

                就站在邪恶的一边。

                在法律之上还有天理。

                在生死之间还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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