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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蒙学全书》进一言

 huazangwss 2017-05-26
按:此文写于1995年4月,距今已近20年了。《蒙学全书》为友邻王英伟先生所有,当年借来阅读,读后写了这篇文章。当时曾把誊清稿寄给了该书出版社,结果是泥牛入海,令人失望。后来还书时,一并把原稿送给了王先生,目的是望他读该书时注意文稿中所提问题。以后也就忘却了。前几天,王先生整理自己的藏书,发现此原稿,并扫描下来用电子邮件让我看,打开邮箱,象忽然见到走失多年的孩子,非常惊喜。于是我便翻箱倒柜在自己家找,终于找到了当年寄给出版社的底稿,就是今天的博文。敝帚自珍,一是使当年的心血有个归宿,二是向网友请教,三,也望当年《蒙学全书.》的编者能够见到,因为至今我还不知道该书1991年初版后有没有再版,再版的书有没有吸取文稿中的拙见。
改革开放以来,出版界重新出版了很多传统的蒙学读物,有的原文影印,有的详加注释,有的一种一本,有的几种合编。竞相发行,几乎形成了整理古籍的一个方面军。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蒙学全书》是其中较好的一部。全书近2000页,厚厚的一大本,明清时期较流行的蒙学读物,几乎都在里边了,且装帧精美,很有保存价值。笔者抱着学习的态度,比较认真地阅读了其中的《幼学琼林故事》,收获甚丰。编著先生对原文用现代汉语重新加注,大大方便了今天的读者。新注不但改正了旧注中许多讹错,而且对原文的某些失误做了必要地考辩订正;同时还具体指出来一些成语典故的原始出处,便于有兴趣的读者查对,做到了雅俗共赏。不愧为目前此类读物中的上乘之作。但细读注文,翻阅有关资料,却又发现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今写出来请教于编著先生。
首先,编著先生对典故出处某些原文的理解有失本义,值得商榷。《夫妇》类:“贾大夫之射雉,未足欢娱。”注:“雉,野鸡。《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贾大夫长的丑,娶个美貌的妻子。结婚三年,妻子不说也不笑。后来他亲自驾着车子,带着妻子到如皋去打猎,射获了雉,他的妻子才有说有笑了。”(见《蒙学全书》506页。以下只注该书页码。)查《左传》原文则是这样写的:“昔贾大夫恶,娶妻而美,三年不言不笑。御以如皋(杜预注:为妻御之皋泽),射雉,获之,其妻始笑而言。贾大夫曰:‘才不可以已,我不射,女遂不言不笑夫!’”很明显,注者把“如皋”错误地理解为地名了。其实这里的“如”是“去”或“往”的意思,“皋”是“沼泽地”或“水边高地”。《诗经·小雅&

bull;鹤鸣》:“鹤鸣于九皋”,屈原《离骚》:“步余马兰皋兮”等,其中的“皋”都是这个意思。据杨伯峻先生考证,“贾”为古“姬”姓国名,当在今山西省汾县东。“如皋”作为县名,是晋代始置,当属今江苏南通市。两地相距数千里。贾大夫为了取得老婆的一时歓心,亲自驾车带着老婆跑数千里去射野鸡,难免有识情理。还有,“三年不言不笑”的“三年”,按古汉语习惯用法,一般不是确指。故事最后贾大夫说的几句话,是“不足为娱”的来源,最好能够解释出来。
《婚姻》类:“义重恩深,楚女因婚报德。”注:“楚女,战国时楚国楚子收之妹季芈。《左传》定公六年:吴国的军队攻入楚国的国都郢,楚昭王逃往郑国,楚大夫钟建背着季芈跟着出逃。后来楚昭王要把季芈嫁出去,季芈说:‘钟建曾经背过我。’因此嫁给了钟建。”(540页)既然是“战国时”的人,怎么出现在《左传》书中呢?令人不解。姑且查一查《左传》原文,果然有吴师大败楚师的记载。不过,那是发生在定公四年和五年的事。《左传》定公四年:“冬,蔡侯、吴子、康侯伐楚。……十一月,楚师乱,吴师大败之,子常奔郑。……五战,及郢。己卯(杨伯峻注:己卯,十一月二十七日)楚子取其妹季芈畀我以出(杨注:季,即伯仲叔季之季,芈,楚之姓,畀我,其名。季芈畀我实一人)。……庚辰(二十八日),吴入郢。……楚子涉睢,济江,入于云中。王寝,盗攻之,以戈击王。……王奔郧(杨注:郧,今湖北京山县、安陆县一带),钟建负季芈以从。”定公五年:“九月,……楚子入郢。王将嫁季芈,季芈曰:‘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以妻钟建,以为乐尹。”从以上引文可以看出,“钟建负季芈”,事在定公四年,“王将嫁季芈”,事在定公五年。定公六年根本没再提此事。同时,吴师入郢期间,楚子奔的地方是“郧”而不是“郑”,“奔郑”的是楚国的大臣子常而不是楚子。更令人费解的是,“楚子取其妹季芈畀我以出”怎么变成了“楚子收之妹季芈”?据推测,注者可能把“取”理解为楚子的名,而把“取”又误作“收”,于是就变成了“楚子收之妹季芈”。(楚昭王本名壬,即位后改名軫。见《春秋左传注》哀公六年经文注)其实,原文中的“取”当是动词,领取之意,应译作“带领他的妹妹……”从注解行文上看,“战国时”当为“春秋时”,“楚子”可译作“楚昭王”,才能与下文一致。
《訟狱》类:“两争不放,谓之鹬蚌相争。”鹬蚌相争的故事来源于《战国策·燕策二》:“赵且伐燕,苏代为燕谓惠王(鲍注:赵惠文)曰:今者臣来,过易水,蚌方出曝,而鹬啄其肉,蚌合而拑其喙。……”编者用现代汉语注说:“战国时,苏代给燕惠王讲的一个故事说……”这样注释,明显地把苏代讲故事的对象搞错了。就是不看鲍彪的注,单从行文上看,也不能把这里的“惠王”理解为“燕惠王”。“赵且伐燕”是讲故事的背景,“苏代为燕”是讲故事的用意,都说明这里讲的对象(惠王),是赵国国君,绝不是燕国国君。
《人事》类:“贼人曰梁上君子。”注:“东汉陈实(寔)家夜里进来小偷,藏在梁上,陈发现后对妻子说,惡人不是生来坏,梁上君子就是这样,……”(631页)查《后汉书·陈寔传》是这样写的:“时岁荒民俭,有盗入其室,止于梁上,寔阴见,乃起,自整拂,呼命子孙,正色训之曰……”从陈寔发现小偷后一系列动作看,他是非常严肃认真的,目的是借机教训子孙,也教训小偷,绝不是轻易地给睡在身边的人谈说。注“发现后对妻子说”,未免误解了原意。
又《訟狱》类:“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民,肺石风清。”注:“全句意思是,以忠孝之道教民,使犯法之民都受到感化,不做犯法之事,就像刑具受到风雨滋润一样。肺石,赤色石。风清,公正,清正。《周礼·秋官》说,用肺石审理民冤。”(767页)查《周礼·秋官·大司寇》是这样说的:“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郑玄注:“肺石,赤石也。穷民,夫民之穷而无告者。”贾公彦疏:“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不难看出,肺石,是放在司法机关门外的一块石头,因色赤如肺而得名,百姓可以站在上面控告地方官吏。这就告诉我们,不是“用肺石审理民冤”,而恰恰是民有冤后可以借肺石伸冤,控告欺压他们的地方官吏(可见周天子是鼓励受冤百姓控告地方上贪官污吏的)。如果下边没有冤枉之民,那么这块石头就会空闲起来,任风清扫。可见“风清”的“清”字应是动词,清扫或吹拂的意思。同样道理,慎用刑法,刑具也会常闲着。因此这一联的意思应当这样表述:在上如能慎用刑法,桁杨便会闲置无用,常受风雨浸润;在下如果没有民冤,那么肺石也会常空着,任天风清扫。表达的中心是“圣人以无訟为贵”。编者的注和释都有问题。如果把“桁杨雨润”看作比喻,又能比喻什么呢?犯法之民受到教育感化可以变成好人,刑具受到风雨浸润仍然是刑具,两者并没有共同的特征。
《疾病死丧》类:“梁鸿葬要离冢侧,死后芳邻”。注:要离,春秋末吴国人,由伍子胥推荐给吴王作谋刺卫国公子庆忌的刺客。“(721页)要离刺杀庆忌是历史上有名的刺客故事。庆忌本是吴王僚之子,吴王僚被专诸刺死以后,庆忌逃到卫国。公子光当了国君(即吴王阖庐),又派要离到卫国谋刺庆忌。《吴越春秋》把这个过程写得很清楚。可是注者却把庆忌说成“卫国公子”,恐怕是理解错了。
其次,编著先生受文史知识的限制,有些地方明显的搞错了。如果说上边的问题是编著先生古汉语水平低所致,那么下边的例子则是一般的文史知识问题了。
《岁时》类:“初伏是夏至第三庚。”注:“夏至后的第三个干支带‘庚’的日子开始进入伏天,又称‘属伏’。伏天共三个十天,分别称初伏、二伏、三伏。”(418页)这里显然缺乏计算伏天的知识。伏天不一定“共三个十天”,有时可长达四十天,因为二伏(又叫中伏)有的是十天,有的是二十天。大家都知道入伏的俗语:“夏至三庚入头伏(即初伏)”。伏天是按照我国古代的干支纪日法确定的。每年从夏至开始算起,到了第三个庚日,即进入头伏,到第四个庚日起为中伏(即二伏)。每庚日(即干支带“庚”的日子)相隔十天,所以初伏固定为十天。可中伏的时间就不固定,因为第三伏(即末伏)必须从立秋后第一个庚日算起,这就是“秋后加一伏”的说法(或叫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夏至后第五个庚日在立秋以后,那么中伏就是十天;如果在立秋之前,那么中伏就是二十天,因为遇到这种情况,三伏(即末伏)必须从立秋后第一个庚日(就是夏至后的第六个庚日)算起。所以计算伏日,必须弄清楚夏至日和立秋日的紀日干支。至于每年的夏至和立秋,究竟是哪个干支,可找历书查对。
《文事》类:“赵匡胤代位于后周,陶谷草诏。”注:“赵匡胤,即宋太祖,他原是北周世宗柴荣的殿前都检点,……陶谷本是北周的翰林学士,……”(736页)原文中明明写着“后周”,可编者在注文中两次用“北周”,显然不是笔下误。说明编者的历史知识欠缺,把南北朝时期北方宇文觉篡西魏政权建立的北周,与唐以后五代时期郭威建立的后周相混了。赵匡胤原是后周的殿前都检点,陶谷也是后周人。
《岁时》类:“六月六日,节名天贶。”注:“宋真宗崇奉道教,制造神仙灵迹,说元符四年六月六日,有天书降诏,因定此日为‘天贶节’。”(418—419页)查历史年表,宋真宗赵恒在位时共用了五个年号,惟独没有用“元符”。隔了近百年,到哲宗赵煦时才用了“元符”年号,前后共三年。说宋真宗元符四年六月六日定为“天贶节”显然是错误的。编者说,他的说法来源于《朝野类要》。查宋代赵升的《朝野类要》,该书卷一“诸节”条说:“六月六日为天贶节(原注:大中祥符三年六月六日天书降)。”也跟编者的说法不一致。其实,《宋史·真宗紀三》记得更清楚:“大中祥符四年春正月……丙申,诏以六月六日天书再降为天贶节。”
还有《花木》类:“生姜盗母荽留子,尽付园丁。”注:“古来谚语有‘生姜盗母荽留子’、‘芒种栽姜,夏至偷娘’,意思是说,生姜与香荽杂交产籽。”(829页)这恐怕是缺乏植物知识的杜撰。栽种姜的农民都知道,作为中药或调料用的生姜,是块根,根生,把老姜切下一块埋在土里,发芽出土,上边长茎叶,下边新生的根块就在母体上生长膨大,到了夏天,母体姜和新生姜就混为一体了,这就叫“盗母”。荽(香菜)作为调菜,是吃它的茎叶,种生。两者根本不能杂交。
第三,编著先生应进一步树立为读者负责的态度和精神。从以上举例便可看出,编著先生如果能够认真地阅读原著,不懂就问,把原文基本弄懂,或者多翻翻有关知识介绍,就不会出现哪些笑话了。为了提醒编著先生,这里再举几个明显的例子。其一,关于苏琼处理乙普明兄弟争田案的故事,本书489页注解“世间最难得者兄弟”一句时说:“北齐苏琼任清河太守时,在处理普明兄弟争田案时对普明兄弟说:天下难得者兄弟。”(这里漏掉“乙”字)可在本书497页注解“洒泪息争,感苏琼之言厚”时却说:“苏琼任乐陵太守时,有乙普明兄弟争田,……”标明的出处是一个。到底是苏琼“任清河太守时”,还是“任乐陵太守时”?查《北史·苏琼传》才知道,原来是编著者张冠李戴了。《苏琼传》写苏琼任清河太守时,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显示苏琼廉洁:“郡人赵颖,官至乐陵太守,年八十余,致事归。五月中,得新瓜一双,自来奉。颖恃年老,苦清,遂便为留,乃致于厅事梁上,竟不割(剖)。人闻受赵颖饷瓜,欲贡新果。至门,问之颖瓜犹在,相顾而去。”很明显,编著先生既没有认真阅读《苏琼传》,也没有对照一下自己所用的材料是否前后一致,就糊里糊涂地把清河“郡人赵颖”的“乐陵太守”官职移到苏琼身上去了。
其二,注《宫室》类“百堵皆兴,周邦巩固”一句时,引用《诗经·小雅·鸿雁》“百堵皆作”来说明(669页)并不合适。不仅因为诗句有差别,更重要的是,《鸿雁》诗中虽然有描写修建宫室的句子,但就全诗看来,是揭露性的,诗中充满了劳役者悲惨遭遇的苦诉,并不能说明“周邦巩固”。如果多下些功夫就可以发现,真正说明“周邦巩固”的是《大雅》中的《绵》。《绵》是《诗经》中反应映周民族发展的五首古老史诗之一,写的是文王祖父古公亶父率领周民族由豳地迁至岐山下周原后兴建宮室的情形。定居周原,兴建宮室,为周民族进一步发展强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绵》中充满了昂扬赞美之情,而且有原诗句作证。《绵》诗较长,词语较古涩,恕不引述。“百堵皆兴”就是该诗第六章中的原句。
其三,《器用》类:“强弓有六石之名。”注:“六石,这里是重量单位,一石为四钧,相当于一百二十斤。六石之弓是说得用一百二十斤的力量才能拉开。”(675页)这里计算有误。一石为四钧,一钧三十斤。六石应该是七百二十斤。这就不是一般人的力量了,所以称“强弓”。
其四,《人事》类:“不立崖岸,谓人天性和乐。”本来指的是唐代郑群,韩愈曾为之写墓志铭,说了类似的话。旧注说得对。可编者却改作“馮群”(635页)反而改错了。
另外,有些词语颇有内涵,或相当生僻,可编者却随便放过了。如《师生》类的“不辞曲士”的“曲士”(516页),《文臣》类“知府曰黄堂太守”的“黄堂”(449页),“桥梓治县有谱”的“桥梓”(459页),《珍宝》类“冽冱无寒”的“冽沍”(696页)等等,其中有些词语就是典故,包含着生动的故事,更应介绍给青少年读者。
第四,错别字屡屡出现,不胜枚举。这不只是编者的责任。粗略统计一下,全书382——829页中,共有错别字152个,前边所举作为知识性错者还不在其中。有的一页中多达三四个。特别是人名和书名的错,令一般读者无适从。如“惠姬”写作“惠班”(547页),“员俶”写成“员椒”(487页),“庾信”写作“瘦信”(583页),“古冶子”写成“古治子”(823页)《礼记·曲礼》写成《礼记·典礼》(433页),《西京杂记》写成《两京杂记》(457页),等等,使普通读者难以觉察,以错当对,甚至可以说这是向青少年灌输错误的知识。
限于篇幅,不再列举。最后要说明的是,以上例举,仅限于《幼学故事琼林》一种,约占全书的四分之一。笔者没有以偏盖全之意,只是没有读过的部分不敢妄谈。《全书》是普及读物,并不要求注释者作详细地考辩,只是认为普及读物更应要求知识的正确,或者基本正确,以免贻误青少年。特别要申明的是,《全书》是目前同类读物中较好的一种,很值得进一步修订。写本文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修订提供一点粗浅的参考意见,同时也提醒著作家和出版家,搞此类读物,尽量谨慎些,多为读者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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