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整理 自《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文件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各地加大了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力度。上海、重庆、湖北、南京、江苏等多个省市先后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意见,同时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例如《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沪财预〔2015〕75号,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等五项内容,同时制定二级、三级目录,比如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城市维护包括,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公路、市政设施管理服务、园林绿化设施管理服务、城市管理辅助性服务。 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 ),对目录进行了规范性指导,但究竟哪些项目适合政府购买服务,在有关文件中并不十分明确,尤其在实际执行中,比如棚改项目、保障房项目、管廊建设等,到底都适不适合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房、农村公路、农村基础设施、海绵城市、交通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土储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哪些项目适合政府购买服务,哪些适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在有关法规中也没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区别,关于两者的区别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予以明确,在此仅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文件进行汇总整理,以及相关文件中提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进行分析提示,政策前沿,仅供各位参考。 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还款来源直接锁定财政,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管理,可以将原BT类业务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特别适合原融资平台企业转型为承接主体的项目,适合具备不收费的纯公益性的项目,可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短期资金压力问题,是短期内能够快速出成效的业务。 但目前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几点争议:一是为提供服务而建设的工程是否适用政府购买服务;二是购买服务付款期太长有可能被认定为“延期付款变相融资”;三是如何规避以当期购买服务支持代替中长期财政支出能力论证。四是政府购买服务内容需进一步明晰,比如高速公路是否可以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国办发96号文件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也就是说先有预算批复、再有购买服务支出。现在滚动预算规划也就是三年时间,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修建高速公路,支付周期超过10年以上,是不合规的。)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文件
二、在相关文件中提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项目汇总: 现代农业产业园;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重大技术推广;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前期开发;基本医保的经办;公共文化服务;精准扶贫项目;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海绵城市建设;残疾人服务项目;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以上项目均适合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文件详见后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及目录进行了规范。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1.《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 2017年3月29日 各地方应加大对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支持力度。统筹现有渠道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向园区适当倾斜,形成集聚效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建设。鼓励地方创新产业园管理体制和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方式。 2.《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2016-12-06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区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中央对省级开展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3.《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 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4.(1)《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2015年8月6日 四、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 (2)《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 [2016]11号 2016年3月25日 五、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对于2015年底以前开工的棚户区改造续建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规定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函;对地方政府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地方政府要按约定将相关支出逐年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规定,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范围,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并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履约评估管理,按照协议及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收到政府支付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后,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 6.《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2016年2月2日 七、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2016年1月3日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8.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527号 2015年12月24日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9.《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2月9日 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2015年11月9日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扩大市场需求。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2015年10月11日 (九)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23日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都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 1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2015年9月9日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14.《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经费支持方式改革的通知(试行)》财建[2015]788号 2015年9月7日 在逐步减少直至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财政拨款的同时,中央财政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将适宜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强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比如:支持商协会和促进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整体宣传“中国服务”,提升服务贸易品牌和企业形象。 15.《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 2015年7月1日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1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2015年6月11日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 2015年5月5日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18.《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2014年12月31日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19.《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2014年11月16日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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