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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tutu506 2017-05-26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3. 优惠条件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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