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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减轻食品监管工作量,不妨实行'双查验' 制度!

 墨菊香 2017-05-26

文/任忠勇  江国峰   王栋


“双查验”制度,即既要求食品经营者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进行查验,又要求食品供货商对食品经营者(含流通和餐饮)的许可证进行查验。

 在日常执法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经营,而食品供货商在经营者开业之后马上上门配送食品,客观上助长了无证经营行为。有时因为辖区人手原因,无证经营的情况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够得到查处。再者,对部分不接受处罚的无证经营者(有点类似“老赖”),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我们还要耗费大量精力和人力与之纠缠。食品安全法虽然赋予了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又面临诸多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毕竟不是强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半年下去了,时间成本又太高。在基层人力普遍紧缺的情况下,本文旨在与基层一线执法者探讨通过“双查验”制度减轻工作量,找到一种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有效方式。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第五十三条),但对供货商查验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资质没有明确规定。不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为无证经营者提供食品,应该算作提供“其他条件”的一种。给违法经营者“断水断电”已成为历史,但“断米断油”于法有据。食品经营许可办法上同时规定了亮证经营条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食品供货商的业务员来说,查验一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也费不了多大功夫。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建立食品经营者黑名单,将违法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通过网站、微信工作群定期更新,对给黑名单内经营者供货的供货商按照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查处。当然,无证经营者还会通过伪装成普通消费者上门提货的方式进行采购,但这种上门提货的方式,无疑大大增加了违法经营者的精力和时间成本。此外,经营的食品种类也会大大减少,即通俗所说的“货不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证经营者要么选择守法经营,要么会被市场的力量“逼”出市场。

 “双查验”制度也要求监管部门定期更新食品供货商名单,全面了解辖区食品供货商的情况,全面掌握辖区食品供应的种类,才能有效的控制食品供应源头----初期工作量可能会很大,但毕竟辖区内供货商数量是有限的,经营的食品类别可以由供货商自行申报。列入供货商名单的,食品经营者可不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原件(但仍需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减轻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工作量。对食品供货商来讲,监管部门可以定期提供辖区合法食品经营业户信息即“白名单”(与许可信息公示相结合)。对于供货商,特别是刚刚进入市场的供货商来讲是非常有用的资源。

   以上是笔者对“双查验”制度的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具体的实施细则(如果能实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其实归根到底一句话,希望通过“双查验”制度,规范食品供货商,倒逼食品经营者,有效减轻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作者系德州市某县级食药监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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