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案例 ---某美容店聘用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例 (上)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0日下午,经网络媒体曝光,某市城区一家美容店聘用美容师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某市监督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 经调查得知,某美容店取得《卫生许可证》。2016年10月1日,该店店主龙某应顾客陈某要求,邀请一位叫黄某的美容师来本店给顾客陈某注射玻尿酸以去除皱纹,开展微整形活动。术后,顾客陈某给了这位美容师黄某6000元人民币。店主龙某承认得到黄某介绍费200元(店主称事后介绍费退还给顾客陈某)。后来,因由于手术不成功,顾客陈某要求美容师黄某赔偿,产生纠纷。黄某把顾客陈某打伤,随后逃之夭夭。顾客陈某向店主龙某赔偿损失,并向媒体曝光。
二、处理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某美容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该美容师黄某逃离现场,一直联系不上,未能进行调查处理。
三、案件分析 1、本案未有现场直接证据,给调查取证带来困难。执法人员利用媒体曝光的影响力,对店主龙某和顾客陈某做了详细的询问,了解到是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用什么方式做的这次美容手术,以及收费多少等情况。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的规定,开展微整形的机构必须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案处罚主体是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了医疗美容活动,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2、关于某美容店违法所得的不能认定的问题。美容师黄某一直联系不上。患者获得赔偿后,不再接受调查。店主龙某自称“获得的介绍费200元,退还顾客陈某了”。违法收入无以对证,因此该美容店的违法收不能认定。 3、美容师黄某逃离本地,如何处理的问题?黄某从事微整形医疗美容,未取得美容医师执业资格开展微整形美容,本应受到处理。黄某涉事被曝光后,离开本地,无法联系,调查处理黄某成为难题。经向市卫计委医政科工作人员登录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没有黄某的医师执业资格信息,可以确认其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因黄某逃离本地,没有办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者按:本案例由我与本单位同事饶浔文、杨亮亮等参与的调查的案件,案例分析由饶浔文制作,编者整理,本案例(下),如何对美容师黄某的调查处理,值得大家借鉴。感谢同事的参与和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