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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话石说 | 某民营医院向患者虚构事实坐地加价,卫生部门如何处理?

 阳光暖人 2017-05-27

    据《大力评说359|谁给了民营医院“手术台上持刀加价”的底气》(原创 2016-03-21  北方周末报 指闻内蒙古)报道,最近,在呼和浩特市多家民营医院先后被媒体曝出“天良丧尽”的惊人事实,比如医生在手术台上向患者坐地涨价,“一名患者被要求签下欠条,术后又被带进一间小屋,直到将近一万六的费用缴清后才被放行”;更有甚者,医生竟在手术台上殴打患者。

 

    呼市卫计委分别对上述涉事医院做出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巡查工作的通知》,并开展地毯式集中检查和整顿工作。

 

    笔者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仅仅采取上述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

 

    无良医疗机构,手术中利用虚假事实欺骗患者,坐地加价,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卫生必须依法移送司法,若以罚代刑,甚至仅予责令改正,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切不可妄行?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 不存在的非真实情况,如实施腋臭手术,又加上“小汗腺切除术”“毛囊切除术”“脱毛术”“固定术”等莫虚有手术项目。

 

    隐满事实真像:患者根本不具备某些手术指征,如做包皮切除术又告知患者要做“阴茎背神经阻断术”。

 

    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应以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将违法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责任医生送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查处违法机构或人员(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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