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经过大家讨论,由石老师分析总结,健康卫士整理) 问题:李某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成绩单。还没有得到医师资格证书,也没有注册,受聘于一家民营医院,单独执业致患者死亡,对医院和医师应当怎样处理?
一,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属非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上述法规:
对该民营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8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条处罚。
对李某~违反的是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依据《执业医师法》39条非医师行医处罚。
二,本案中行医者李某为非医师行医,属非法行医,因此出现医患纠纷时,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中关于病历封存与启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发生医患争议时,封存病历主体只能是医患双方,卫生监督万不可介入,更不能自行封存和将封存病历保存在监督机构。切记!!发生医患争议,卫监重点是调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行为,并依法处理。不要介入双方民事赔偿争议中。
三, 必须注意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不考虑职务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之法定情形,其中并无“职务行为”一说,因此,无论李某非医师行为是否为机构安排,均应对机构和李某分别予以处罚
四, 李某通过考试成绩,但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属非医师无疑。但若李某已取得(实际拿到)《医师资格证书》,其李某行为是否违法需根据未经注册原因界定。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 (卫政法发〔2004〕178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 二○○四年六月三日
《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3号 )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7〕185号)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综上批复, 人员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若为本人原因(未申请注销)~非法行医; 若为非本人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原因,即注册资料报卫生局30天后无回复)~合法行医。
五, 关于涉嫌犯罪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适用司法解释注意要点: 1. 必须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若只有资格末经注册(本人原因)或医师末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虽不构成犯罪,但在行政处罚上,仍应按医师法39条行政处罚(停业/吊证)或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4条处罚。 2. 司法解释将刑法中“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限制在了“医师资格”(即只考虑是否取得了《医师资格证》)所以,医法解释中的“医师资格”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即只要有资格证的人员在刑法上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被吊销执业证的因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仍然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 3. 若是不具备医师资格证书人员行医或开办黑诊所行医,必然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 4.对医师擅自开办黑诊所行医或在黑诊所行医,可依据《医师法》39或37条~吊销执业证书,其后若再次非法行医,则可依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予以移送。'
综上,根据石老师分析,和大家讨论,该问题的处理情况如下:
对该民营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8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条处罚。
对李某~违反的是《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依据《执业医师法》39条非医师行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