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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可不一样!

 nysgsjytfj 2017-05-27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区别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中的监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仅包括了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的监管,还包括了公平交易、直销传销、商标、广告、合同、消费维权等多领域中的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结果累计后的监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列入和移除工作。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其他款项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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