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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案”争议浅析

 chen7749 2017-05-28

轰动全国的 “掏鸟窝案”从一审判决作出之际就饱受争议—— “大学因掏鸟窝入狱”、“掏鸟窝被判十年”以及“人命比鸟命更贱”的言论,使得社会民众对此案的处理冠以“机械司法”之帽。


事实上,这些言论并非折射司法本身的重大缺陷,更多的是公众朴素的法感情,法观念与法意识与专业领域的法理论、法价值以及法技术之间的遽隙。故此,民众观念偏差亟待司法者通过司法释理予以矫正。


 “大学生掏鸟窝案”引发热议


“掏鸟窝”入罪?这可不是普通的鸟窝!


本案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以及贠某某所构成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舆论口中所说的鸟窝实际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与凤头鹰。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定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乃是从价值与数量两个维度进行考量。“珍贵”即指在生态平衡、科学文化、经济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等方便发挥重要价值作用,而数量稀少又濒于灭绝危险则被定义为“濒危”。


从行为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已然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这是我家门口树上的喜鹊窝,不知是燕隼。”


二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辩护理由,此涉及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与侧重于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不同,以非法猎捕、收购为代表的“无被害人犯罪”是刑事政策的彰显与外化,前者作为危害性认识容易被一般人认识,而后者则必须要借助法律来予以认识。结合本罪而言,成罪的主观上必须要认识到猎捕、贩卖的对象是燕隼、凤头鹰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燕隼


因此,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审法院业已查明:被告人闫啸天及王亚军在百度贴吧等发布的关于鹰隼买卖的消息以及对品种进行介绍说明的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没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


而对于闫啸天之父述称的:


“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这一说法难为事实所佐证:燕隼属猛禽,繁殖力不强,每年产卵数量降低,且普遍存在巢内竞争,涉案的燕隼肯定不可能是在同一地点,猛禽领地很大,需要猎捕如此数量的燕隼,实非易事,怎么可能只在自家门口来“掏”?


违法性认识在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视阈有所区别,且对于违法性认识的考察不能仅凭主观,也需要结合客观实际的情形综合考量,以避偏颇。


惊心的捕禽利益链,你的良心不会痛?


“珍贵、濒危”的背后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滋生非法狩猎、收购、运输、贩卖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链条——盗猎鹰隼的背后,恰是存在巨大的灰色市场。本案被告人闫啸天利用贩鸟群以及贴吧兜售燕隼的行为,是贩鸟行业的惯用手法。


鹰隼的收购者通常会在网上利用专门的渠道进行“私人定制”,而在捕猎与运输的过程中可能因为疾病感染、高温封闭等诸多原因导致死亡。即使鹰隼有幸能够幸存也难逃驯化人的魔爪——


从抓捕、运输到再驯化,要将鹰隼之类的猛禽驯化为人类的“家宠”,过程中必然有大量的鹰隼死伤。且不说驯化人利用禁食、虐待等行为本身造成的直接死亡,控制食量、限制自由等行为也会造成家养鹰隼的抵抗力较之于野生更为低下,鹰隼罹患寄生虫病和霉菌病的几率趋高。


罪恶的贩鸟行为


以鹰隼为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保护为何要动用刑罚手段?


宜认为,对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是基于三个层面的考察:第一,就对于野生动物而言,这是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的要求——让动物自由表达天性且不受痛苦、恐惧和压力胁迫。第二,人类出于利己主义,将野生动物当成“资源”,是隶属于人类的极具价值的宝贵财富,从肉食、毛皮、羽绒到其他的工业原料,野生动物与人类休戚与共、利益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是为人类有节制、有计划、可持续地获取野生动物资源作长久考量。第三,人类与野生动物共同作为生态共同体,后者在保障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与价值。人类的认知缺陷所导致直接或间接的环境破坏,使得大量野生动物的灭绝,最终损及人类自身,因而保护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事关生存的行为范式、迫切需求。


近几年我国已经完善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司法、行政等诸多维度进行严密保障,保护动物、保障生态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命题。“掏鸟案”之热持续未消乃是法律制定与执行的间隙,也是国民的法律认知与立法原意的差互。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单纯重视,更需法律共同体对生态共同体作有效回应。(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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