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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每日一税】《必看:依法应享受未享受的税收优惠在3年内依法申请享有减免税优惠》

 刘刘4615 2017-05-28
原创 2017-05-25 李冼 每日一税

【20170525    每日一税】


依法应享受未享受的税收优惠

在3年内依法申请享有减免税优惠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2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今日有朋友来电咨询,该公司发现依法应享受税收优惠而享受多缴的税款,能否重新申请备案和依法审批,本文试分析见正文。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有限公司2016年4月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纳税申报,2017年5月发现忘记对该公司2015年度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备案,多缴企业所得税280万元,问2015年免税投资收益是否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依法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而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向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案例解析


       据本案例资料:2017年5月发现忘记对该公司2015年度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备案,多缴企业所得税28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纳税人自2015年8月1日起纳税人未备案的,不影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上海吉祥有限公司2017年及时补办2015年免税投资收益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退回多缴的税款280万元。


     思考:如果本案所列的税收优惠不是备案类,而是审批类,是否可在3年内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若税务机关不批准呢?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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