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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流程是什么?怎么申请?

 GOGOOTOOO 2017-05-28
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省、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精神,在该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领导下,推动全市的“非遗”保护工作
1、负责全市的非遗保护工作
2、统筹、协调各区做好普查、建立名录和申报工作
按照国家级和省级评审原则与标准,该市经过深入普查、规范申报,现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13项国家级名录,23项省级名录,47项市级名录;国家级传承人8人(已去世1人),省级传承人21位,市级传承人61位。
3、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交流活动,积极打造文化特色品牌,推进传承、利用和发展
4、注重宣传普及工作,在全市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拍摄专题片、举办展览和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现建有《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展览厅》
1、研究、普查调研、文本撰写工作人员。
2、联络、协调、采访、文字记录、摄影记录、录音、录像以及所有材料的档案工作人员。
3、电子制作,包括录像申报专题片制作、图片扫描、文字输入、复印等各种辅助材料制作的工作人员。
1、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保护和交流传播工作,负责与国家、省、区各级保护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2、完成普查和每两年一次的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作,建立市、区、镇(街)各级保护名录;
3、收集、整理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资料,建立包括文字、录像、录音、照片等方面的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4、负责对全市保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参与保护工作的专业队伍;
5、成立各类民间艺术培训基地,加强濒危、重点项目的指导、协调;
6、策划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7、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列丛书的编撰和出版工作;
8、做好宣传发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流程是什么? 怎么申请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是: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街道内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
1、  申报报告:    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向区文体局提出本街道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街道办事处意见。
2、 项目申报书:  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 辅助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申报程序
1、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
 家对具备条件的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筛选、论证。
2、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区文体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二批区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2、依靠专家,认真筛选、论证申报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并重
点关注下列项目:
(1) “中华老字号”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   民族传统医药饮食民俗等有关项目
(3)   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3、  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4、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5、申报材料要求:
(1) 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 10分钟录像片(限DVD)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所有的文字解说均须打上字幕),并达到技术要求。
(3) 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仿宋_GB2312四号字体A4纸打印、
一式8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4) 照片统一为R-5格式,并附数码电子光盘一式二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各自自留备份。
 
 
(一)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1.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二)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荐申报项目应注重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提出本省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论证意见、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
(五)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一式10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2份。
(六)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的申报程序:
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国家级代表作项目申请;经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国家级代表作项目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组织专家直接选择辖区内的申报项目;
3.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对传承于省内不同地区的同类项目,可综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4.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筛选、论证后的申报项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
(二)中央单位的申报程序:
中央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二)可采取专家推荐与地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选择申报项目,依靠专家,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三)申报材料齐备后,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部)。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电子文本、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者(以当地邮戳为准),将不予受理。
(四)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请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二十六以国办发〔200518号发布。
本《暂行办法》共十二条,突出保护工作、规范了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 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 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 传统表演艺术;
(三)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 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 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 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 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 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 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 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 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 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 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 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 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 保存: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 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 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 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 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 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二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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