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要申请监督性监测,环保局监测站没有监测资质。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谁来委托第三方监测?环保局委托合法吗? 某县环保局 2017年5月17日 【解答】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监督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及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的环境监测活动。 可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各级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环保部门应主动监测,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如果你局所属监测站无监测资质,可申请上级环保部门,由其所属环境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同时建议你局尽快完善监测站相关监测资质或建设符合相关资质的监测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排污者需要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在其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时,排污者应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法岸网——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2017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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