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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买卖危废是够构成污染环境罪?

 笑看人生YAT 2017-05-28

【案例】源于法岸网

张三开办厂子,支付给李四费用,委托其从该厂拉出废碱,然后通过王五把该废碱倒卖给制革厂,用于处理皮革使用,制革厂最终发生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各相关人员是否涉嫌污染环境罪?如果制革厂没有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张三、李四、王五、制革厂负责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某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

2016年4月27日


分析


第一种情形:如果发生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如果发生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制革厂责任人的行为显然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2013年6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张三明知王五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那么张三和王五的行为也涉嫌犯罪,应当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处理。

     2013年6月“两高”发布的《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将过去法律中规定的必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规定为只要达到一定标准或实施了某种行为就构成犯罪。然而,该解释并未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即使制革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如果李四仅仅收取费用运输危险物质,其行为并没有触犯该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情形:如果没有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如果制革厂没有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制革厂责任人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则不会构成污染环境罪。当然,张三、李四、王五等提供和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也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张三、李四、王五、制革厂负责人虽然没有触犯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但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此外,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张三、李四、王五及制革厂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马倍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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