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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监管通报

 鄂沅疆昀 2017-05-31

 辖区各上市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近期辖区频繁发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出现短线交易或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时,我们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现以A公司和B公司为案例,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问题

(一)短线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A公司某副总经理作为公司高管人员,是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13年12月行权。在未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的情况下,该高管于2014年1月卖出部分所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A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董事会做出没收该高管本次短线交易收益所得的决定。

(二)窗口期买卖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以下简称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B公司拟于2014年2月28日披露2013年年度业绩快报。2014年2月24日,B公司某董事兼副总经理买入公司股票。该购买股票行为发生在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董监高人员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未规定董监高人员窗口期买卖股票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

B公司对该董事兼副总经理并未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在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关于窗口期买卖股票亦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完善制度及流程,并要求公司启动内部追责机制和强化培训。

二、监管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管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我局对辖区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应强化规范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增强制度可执行性

公司应遵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专项制度,并对以下方面加以明确:(1)明确公司董秘职责;(2)明确公司董监高级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鼓励事前报备;(3)明确对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监督防范措施、责任追究机制,并加以执行。

2.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法规培训,加强其对法规的理解,并严格遵守

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应加强对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守法意识,持续深化高管及大股东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认识。

3.加强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切实履行其职责,加强组织对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培训和提醒

公司董秘应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级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级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应加强工作,定期组织对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规培训,在窗口期前,通过各种方式对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提醒,防范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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