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颜德安(盈科泉州高级合伙人律师) 李鸣杰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里提出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对乙醇鉴定意见常用的是以下三个标准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公交管【2011】51号”《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
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排除了上述的司法部发布的 SF/ZJD0107001-2010标准在醉驾中对乙醇鉴定的适用。 2013年5月6日“公安部关于废止44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这次公告又排除了GA/T105-1995标准在醉驾中对乙醇鉴定的适用 可见,从2013年5月6日起,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标准只剩下GA/T842-2009 作为唯一的标准。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5)秀刑初字第22号” 判决书的关于酒精含量鉴定标准的认定。 本案涉及到三份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
法院认定B报告书因为“ 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来源不合法及作出的程序不当,故鉴定意见不予采纳”,C报告书则因为“ 该鉴定报告系采用JD0107001-2010的检验方法,违反了国家规定应按照GA/T105或GA/T842规定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故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故而采信了A报告书。 再来看该判决书对A报告书的证据描述
现在我们知道,该检验标准(GA/T105)在2013年5月6日就已经被公安部废止了。而上述ABC三份报告书并没有采用GA/T842-2009,这个在当时唯一能够适用的标准。 因此,醉驾案件中酒精浓度的鉴定适用标准,在实践中被忽略的可能性很大,这是值得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引起重视的一个情况,同时也是刑辩律师应该注意到的一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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