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朋友圈,就像逛超市。 单纯的进货、卖货模式早已过时,因为这种模式的销售数量不代表最终的市场需求,大批货品并没有被顾客买走,而是积压在代理商手上,这和2000年开始盛行的传统品牌线下代理加盟模式并没有什么区别,代理商的库存压力大。 在时间碎片化,信息透明化的移动互联时代,取而代之的是不用压货,不用发货,0投资,0压力,由货品源头统一代发货的轻松微分销模式,这个方法更加简单,轻松,高效。 微分销模式对于传播品牌知名度,建立口碑,销售产品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好产品可以一夜覆盖全网。 雷军的小米品牌成功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参与感》,相信很多朋友都读过这本书。让顾客参与产品设计,改良,服务等环节,成为忠实的粉丝,这是小米成功的秘诀之一。但是小米的参与感还是不够彻底,因为粉丝们只能旁观式被动参与,如果小米的销售环节也让粉丝一起参与的话,那就更牛了。 三级分销模式就是彻底的让粉丝成为主人,一起参与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环节,共同打造品牌。顾客在不知不觉地分享产品信息的时候,也在销售产品,参与利润分成,真正和品牌一起成长,共同获利。 凡事都有两面性,微分销模式在体现其优越性的时候,也有部分会员对这种销售模式有疑虑,最大的疑虑是,和中国特色的传销陷阱相关联,现在国人是谈传色变,只要是遇到不了解,有疑问的事物都怀疑是传销。 为了让大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彻底解除这个疑虑,小编根据法律界资深专家的意见,整理出了权威、详细的如何辨别传销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解读 1 ------------------------------------------- 《刑法》对于传销的描述如下: 该条款有:内容、形式、手段、结果四个条件,要同时符合条款中的四个条件,传销罪名才能成立。 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 二,“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形式。 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手段。 四,“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结果。 例1 只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当然不是啦,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这些都不能说是传销。 例2 只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 是传销吗?这些也不是,那是抢劫或者诈骗。 例3 只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扰乱社会秩序,自然也不是传销。 例4 只是采用多层次销售是传销吗? 同样不是。 四要素缺少任何一条,就不属于“传销”。 铺天盖地的直销公司也采用多层次销售,我见过的最多的是18层,但是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的方法,也没有骗取钱物”,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不构成“传销罪”。 因此,按照《刑法》规定,仅仅采用多层次销售商品并不构成“传销”。 多层次只是一个方法、工具。工具本身无好坏,就好比一把刀,拿在厨师手上可以做出美味佳肴,拿在歹徒手上可以拿来行凶。 分享消费模式不存在不法手段和后果,如果用好了,不但不会违法,反而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解读 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原文: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分销模式属于三级以内的销售形式,没有触及层级界限,即使做到三级以上,也可以办理合法的经营手续,例如直销。 原文: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 解读:商家如果涉及虚假信息,即使不列入传销范畴,也属于违法经营,信息透明时代,动动手指,什么都可以查得到。 原文: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解读:公平交易,无理由退货等政策让顾客体验良好,无后顾之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商城在不断地改良产品品质,提升服务水品,提高顾客满意度。 原文: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这个最重要)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读:只要是以卖产品为目的,就不必担心啦。 总结: 1,看产品是否靠谱,品质是否过关。 2,看价格是否合理。 3,看信息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宣传等信息。 4,看服务是否周到,有无退换货政策。 (来源:合伙人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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