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巡抚,全称“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河道屯田”, 为明清时期设置的负责河南地区的巡抚职位。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谦巡抚山西、河南。正统十四年,以 左副都御史王来巡抚湖广、河南。 景泰元年,始专设河南巡抚。 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清朝承袭 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 康熙十七年(1678), 兼管河南岁修工程。 雍正四年(1726) 曾特加总督衔, 不久即省。 乾隆五年(1740),因河南盗案繁多,特命加提督衔。为省级地方政府长官,总揽全省军事、吏治、刑狱、民政等, 职权甚重。定为常规官位,但并不等于今日之省长。今日之省长,管辖一省行政事务,大致只相当于布政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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