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转运站的规划与建设,应根据城乡差别及其社会经济条件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提出不同规模与类型转运站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可根据转运站服务范围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具体要求,规划建设具有分类、分选等预处理功能或兼做环卫停车场等环卫服务、作业与管理设施、环保教育基地的综合型垃圾转运站。
1.0.4 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2 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 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 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2.1.2 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
1 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
2 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2.1.3 若转运站选址于本规范第2.1.2条所述地区路段时,应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转运站建设形式及转运站外部交通组织。
2.1.4 转运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作息点、工具房等环卫设施合建在一起。
2.1.5 当运距较远,并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可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2.2.1 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及Ⅰ、Ⅱ、Ⅲ、Ⅳ、Ⅴ类五小类。不同规模转运站的主要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
注:1 表内用地不含区域性专用停车场、专用加油站和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环保教育展示等其他功能用地。
2 与相邻建筑间隔指转运站主体设施外墙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直线距离;附建式可不作此要求。
3 对于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4 乡镇建设的小型(Ⅳ、Ⅴ)转运站,用地面积可上浮10%~20%。
5 规模超过3000t的超大型转运站,其超出规模部分用地面积按6m2/t~10m2/t计。
2.2.2 转运站规模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接受垃圾量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城乡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
2.2.3 转运站的设计规模的确定,应考虑垃圾排放的季节波动性。
2.2.4 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d——转运站设计规模(转运量),t/d;
Qc——服务区垃圾清运量(年平均值),t/d;
Ks——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指年度最大月产生量与平均月产生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Ks可取1.3~1.5。特殊情况下(如台风地区)可进一步加大波动系数。
2.2.5 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垃圾清运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服务区内服务人数,人;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人·d)],城镇地区可取0.8kg/(人·d)~1.0kg/(人·d);农村地区可取0.5kg/(人·d)~0.7kg/(人·d)。对于施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应扣除分类收集后未进入转运站的垃圾量。
2.2.6 当转运站由若干转运单元组成时,转运单元数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m——转运单元的数量;
Qu——单个转运单元的转运能力,t/d;
[]——高斯取整函数符号。
2.2.7 转运单元的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要求。高峰时段垃圾转运能力qgf和高峰时段垃圾转运量Qgf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qgf——转运单元在高峰时段内每小时的垃圾转运能力,t/h;
Qgf——转运站每日高峰时段的垃圾转运量,t;
Qd——转运站每日的垃圾转运量,t;
hgf——每日高峰时段时间,h,无实测值时取2h~4h;
kgf——每日高峰时段转运系数,即高峰时段垃圾转运量占日转运总量的比例,无实测值时取0.7。
2.2.8 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方式运送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小于0.4km,不得大于1.0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运送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城镇范围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农村地区可合理增大运距;
3 采用中型机动车运送垃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