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办发〔2016〕107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一些干部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和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等问题,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干部。 第三条 可以容错免责的行为,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或在承担经上级批准(授权)的试点工作过程中,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过错失误。 第四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免责: (一)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但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三)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及事后结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化解矛盾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出现一定失误的; (五)在处理突发性事件中,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但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且事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第六条 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适用容错免责。 第七条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体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容错免责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调查启动。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党组)决定是否启动容错免责调查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职能职责向党委(党组)提出是否启动容错免责的建议。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也可以向受理容错免责的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根据党委(党组)意见,组织开展容错免责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一般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结论。因容错免责事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调查核实时间的,可酌情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组织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向党委(党组)提出容错免责建议,党委(党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决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党委(党组)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后,再作出决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不予追责的,作如下处理: (一)干部本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 (二)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 (三)干部所在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不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容错免责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强化“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加强沟通,确保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建立容错免责备案机制。对于可能产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可事先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备案。备案材料可作为容错免责的重要参考和调查依据。 第十四条 完善改革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实施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和对有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评估论证材料、决策过程记录应作为容错免责的重要参考。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加强对改革创新中出现问题的分析研判,对出现的工作偏差或失误,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和办法,及时予以纠正。在实践中发现改革方案设计有缺陷的,要如实反馈,主管或指导单位要及时调整完善方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干部作出容错免责决定后,结果应及时向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对故意诬告、干扰改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严明纪律要求。在支持和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温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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