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对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都有疑惑,一字之差,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把原本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和程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社会力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政府采购服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身运转所需的服务或公共服务。
购买主体: 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范围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的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却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侧重点: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内涵基本一致,侧重点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方式,政府采购服务强调的是程序的规范性。
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也就是说,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购买内容: 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购买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强调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而政府采购服务目前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采购服务暂无绩效评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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