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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等于政府购买服务

 法律求知者 2017-06-02

一、财政部日前公布数据,2015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2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21.8%。“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2015年,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分别为6571.4亿元、11155.2亿元和3343.9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为31.2%、52.9%和15.9%。随着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较上年增加1409.7亿元,增长72.9%,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明显上升,比上年提升4.7个百分点。”

尽管在这里以及很多场合下的日常应用中,“政府采购服务”似乎与“政府购买服务”划上了等号,然而,在一些专家学者的眼中,两者的概念在各方面的差异还是不应该被忽视。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建设的大环境下,从源头就厘清相关概念的异同,将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有效解决问题、排除障碍,极大地助推相关事业加速发展。

二、主体、内容、方式不同:

1、主体方面: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范围较广。而《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购买主体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职能性质。

2、内容:

通过对采购及购买内容的对比可以发现,根据《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主要指“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而不是一般的政府自身消费的服务,公益性与公共性突出。而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则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取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由此可见,购买只是采购的其中一种形式采购涵盖了购买的内涵和外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采购方式,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此,政府购买服务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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