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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山东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巴山夜雨997 2017-06-03


6月1日上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对该案进行庭审直播。该案是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山东省内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或成常态


  6月1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一起环境污染案正在审理中。


  莱州一小企业负责人王某某、马某某在未经注册、案件、环评的情况下,用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酸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违法储存,导致酸液泄漏,严重污染破坏了周边土壤、地下水及河流。2016年6月1日,王某某、马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并被处以罚金。


  由于目前烟台市无可作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环保组织,今年年初,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某、马某某应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此前,法院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4月10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马某某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判处两被告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对受污染沙土进行处置,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受损地下水、土壤和相关河流污染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不能处置或逾期处置、修复未达标的,两被告需承担处置费用或修复费用。


  “此次案件庭审直播是烟台中院受理的首起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市民可直观、形象地看到环境污染造成的恶果。判决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展现了法院执法必严的决心。公益诉讼以后或将成为环境案件审理的常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判委员会委专职委员孙永全表示。


烟台检察机关首作公益诉讼人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与其他案件不同,一向作为公诉人出庭的检察官,此次座签变成了“公益诉讼人”。这也是首起烟台市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的案件。


  据介绍,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王鹏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取得了不俗成效。


  “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对破坏环境行为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鲁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明告诉记者,随着社会发展,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环保诉讼原告不好确定,给打击环境污染带来一定困难。“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对解决公益诉讼主题难确定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该案的公开审理,对全市相关企业的管理者是一次警示教育,对引导企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具有积极意义。”烟台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邱春光表示。


  邱春光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旨在通过诉讼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弥补行政执法手段不足。


  据了解,烟台目前正在不断探索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近期,另一起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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