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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帮人重罪轻判还帮人办事收感谢费

 漫步之心情 2017-06-03

凤城市法院一副院长因徇私枉法和受贿,获刑二年

男子李某某52岁,曾任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为,2012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任副院长期间,在其主管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徇情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使得卢某、费某某、李某三名被告人重罪轻判,期间收受周某某等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0000元。

2006年至2013年间,李某某利用其先后主管执行、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汪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01600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交警撞死人找亲戚顶包,但在法院正副院长的帮助下,却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凤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帮人重罪轻判,还在审案或者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请托人办事,收钱、收金条。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李某某因徇私枉法和受贿犯罪,获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法院原院长鞠某某等多人被另案起诉,交警撞死人一案已被改判。

交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重罪轻判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3月,凤城市公安局交警卢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为逃避刑事责任,同意其亲属王某刚为其顶罪,并立攻守同盟,造成公安机关错将王某刚列为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并刑事拘留的事实。

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后,以卢某涉嫌交通肇事、王某刚涉嫌包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王某刚涉嫌包庇罪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时任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某某(已另案起诉)受卢某父亲的请托,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保留公职。

后在鞠某某的安排下,时任主管刑庭的副院长即李某某明知按照法律规定,卢某数罪并罚不应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却因徇情同意拟判处卢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并签发了判处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致使卢某重罪轻判。

该案于2015年8月经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对卢某改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应判十年以上却判缓刑

收1万元感谢费日常花销

2011年6月间,费某某先后三次从其任爆破员的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大阳沟煤矿盗窃雷管125枚、炸药400余管(约50千克),将其中雷管120枚、炸药330管(每管约150克)卖给韩某君用于开采自家无合法手续的煤矿。

2012年11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费某某、韩某君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对费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该案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费某某妻子找亲属大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司机姜某胜找人帮忙,对费某某判处缓刑,并凑集20000元给姜某胜作为打点费用,姜某胜随即找到其公司总经理汪某某帮忙,汪某某又找到李某某请求对费某某判处缓刑。

李某某虽然表示事情难度大,但同意帮忙。李某某明知费某某是盗窃爆炸物后出售,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徇私情安排刑庭拿出对费某某判处缓刑的意见。

李某某签发了由审判员潘某某按其意见拟定、庭长佟某智(已另案起诉)审核的刑事判决书审批稿,决定以“为生产、生活需要买卖爆炸物”为由判处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宣判后,李某某收受了姜某胜给予的感谢费10000元,用于日常花销。

应判十年以上却少判

收一万元感谢费

2014年9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将原营口监狱副监狱长李某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一案指定凤城市人民法院审判。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时,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0000元及价值152400元的物品,并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释放的事实,并书面建议对李某数罪并罚,判处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该案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该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周某某(已另案起诉)受李某妻子请托,要求对李某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分别找到主审本案的审判员成某均(已另案起诉)、刑庭庭长佟某智、院长鞠某某及李某某说情。

李某某在接受周某某、史某义吃请后,又收受了周某某代李某妻子给予的大米、河蟹,其明知李某犯数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却在受人请托的情况下,徇私、徇情为使李某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伙同佟某智、成某均拿出数罪并罚,拟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意见后,向鞠某某进行汇报,在得到鞠某某明确表示同意后,又按照该院相关规定,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中院认为量刑过低,李某某等人向鞠某某转达该意见后,鞠某某表示坚持对李某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意见,李某某为徇私情,在明知量刑不当的情况下,仍同意合议庭按该意见执行并签发了刑事判决书。在该案宣判后,李某某收受了周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0000元,用于日常花销。

多次利用权力帮人办事

收受请托人给的感谢费

2006年9月,李某某利用其任执行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受大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负责人汪某某的请托,在其公司申请的先于执行一案中给予提供便利条件,加大执行力度,事后非法收受汪某某给予的感谢费20000元。

2007年,李某某利用其任执行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受时任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庭长王某林的请托,在王某林的朋友彭某红所在的丹东一矿业公司异地执行案件中给予提供便利条件,加大执行力度,事后非法收受彭某红通过王某林给予的感谢费10000元。

2011年,李某某利用其任副庭长主管审判监督庭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审理凤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清贷案件中给予关照,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该行行长邓某明及法律事务部主任唐某飞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4000元。

2012年6月,李某某利用其任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职务上的便利,受时任凤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局长李某文的请托,在该单位科员唐某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事后非法收受感谢费共计10000元。

2013年11月,李某某利用其任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职务上的便利,受同事张某群的请托,在张某群的朋友谭某宏非法拘禁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判处缓刑,事后非法收受张某群为表示感谢给予的一根价值27600元的金条。

2013年,李某某利用其任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职务上的便利,受秦某胜的请托,在秦某胜的朋友即时任凤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蔺某君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对蔺某君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事后非法收受秦某胜给予的感谢费20000元。

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5年5月25日,李某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8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94000元已被追缴,涉案赃物1根27600元的金条已被扣押。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伙同他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惩处。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也应惩处。

李某某在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徇私枉法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所以对其所犯受贿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徇私枉法罪因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李某某在徇私枉法犯罪中部分为与他人共同犯罪,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予以处罚。

2016年11月,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交纳);对李某某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价值人民币二万七千六百元的金条一根及徇私枉法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纳国库。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凤城法院包括原院长鞠某某在内的多人已经被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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