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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死亡赔偿金分割代理词

 昵称43855994 2017-06-04

刘xx死亡赔偿金分割代理词

发布者:赵刚平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90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 xx、刘xx、刘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刚才参加了法庭的审理,现在依照事实、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xx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尽扶养义务,按法律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告李xx在外工作,有工资收入,完全有扶养能力,而李x母亲死亡后,仅13岁,正是需要照顾时,但自从1968年离家后未与李x来往过,所以李xx虽是合法继承人,但却不尽扶养义务,更谈不上照顾过李x,况且从李x出事后表现也证明失去了作为近亲属应尽的义务的要求,我们推侧李x生前心理是心生怨恨,不愿与李xx来往,据此,李xx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有违公序良俗,故按法律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给被告人李宏仓。有沙弥行政村及本村村民的证言为证。

二、原告人刘xx、刘xx,有权分得李军仓的遗产。

首先,刘xx有权分得赔偿金,因为华县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确认在处理李x交通事故案中有原告资格,且赔偿金是给付三原告的,诉讼费也是李媛x、刘xx共同交了3130元,各自负担一半的,所谓原告,就是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人,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据此刘xx家对死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加之调解书是双方同意了刘xx家尽了扶养义务。

其次,因为李x无儿无妻,生活起居都需要照顾,自1969年至1977年李x父母相继去世后,1969年李x年仅13岁,而父亲已70岁,患有严重气管炎,无劳动能力,不能照顾李x,只能是白天李忙x照顾父亲及弟弟,给其做饭,干家务活,且其后的上学及以后的翻修房子、秋麦两料,平常吃饭、洗衣及被子,逢年过节都由其姐李忙x、刘xx、刘xx料理,李x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刘xx、刘xx参与料理,先是2015年3月9日刘存生告知主事人刘xx、刘xx,刘xx父子马上就去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而李xx直到第三天才去,充分说明刘氏父子与李x的感情之深,后在李x的七七斋斋到百天,李xx及儿子都未回来,而刘xx和李媛x都去到灵前,再从劳务费计算也说明刘家尽了扶养义务。所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辅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刘xx、刘xx虽然不是李x的合法继承人,但刘xx、刘xx已尽到了扶养义务,因此刘xx、刘xx有权分得李军仓的遗产,且多于李xx,有晏均兴等人的证据及劳务费、生活费计算的证据及资金的证据。

三、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及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要求,刘xx、刘xx应享有遗产分配权。

从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文看,权利义务应是我国继承法的原则,也是从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要求考虑的。如果尽了扶养义务,却得不到权利,那么谁以后还去互帮互助,具体到本案,如果没有李忙x、刘xx、刘xx的帮助,李x不可能去上学读完高中,如果没有刘xx家给管李x的日常生活及李x秋麦两料的料理,李x的生活可想而知。假若李x生前有遗嘱,想必也是把遗产留给刘xx家的,从把自己房屋一把钥匙留给刘xx的行为推侧李x也是有遗产留给刘xx的心理。所以,刘xx、刘xx应当分得多于李xx的遗产。

四、从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游戏规则,但实现法律的过程就是博弈、妥协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妥协的过程角度讲,刘兴合家应分得遗产,这个案件涉及到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李xx成为不尽扶养义务,却要分得遗产的象征,而刘xx家成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却得不到遗产的代表。判刘xx家分得遗产,能满足社会正义感,也能树立法院维护正义的形象。判李xx全部继承老百姓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社会也会产生动荡。正义难道就这样实现了吗?付出这么大的社会代价,得到一个可疑判决,这样的判决对吗?中国的法治之路刚刚开始,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信仰的国度里,实现法治,不是法官只要坚持法律立场,社会就进步了。社会是在艰难曲折中进步的,有时要迂回妥协,社会就是在妥协中不断进步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未尽扶养义务,而原告人对李xx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分得10万元赔偿金,请法庭予以支持。

                    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刚平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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