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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两分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 一高管被罚六万元

 hotsunmail 2017-06-05

千龙网北京9月21日讯 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2016〕65号行政处罚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太平”)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太平”)存在虚挂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高管被罚六万元。

资料图(图片源自网络)

记者了解到,2013年8月至11月,江苏太平先后与江苏中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和江苏华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江苏太平将非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虚挂在上述专业中介机构名下,涉及虚挂保费合计344.62万元,虚挂手续费合计81.21万元,收到中介机构返还手续费72.94万元,上述手续费返还至江苏太平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淮安太平将公司内勤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等非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虚挂在部分专业中介机构名下。淮安太平虚挂保费合计96.46万元,虚挂手续费合计22.01万元,收到相关中介机构返还手续费20.01万元。其中,江苏华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涉及虚挂保费合计59.84万元,虚挂手续费合计12.47万元,返还手续费11.29万元;江苏华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涟水分公司涉及虚挂保费合计36.63万元,虚挂手续费合计9.53万元,返还手续费8.71万元。上述中介机构扣除一定标准的开票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返还淮安太平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江苏太平和淮安太平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和《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在淮安太平开业以后(2014年1月至4月),淮安太平仍以江苏太平名义虚挂保险中介业务。 

黄伯军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12日先后任淮安太平的筹建负责人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当事人作为淮安太平时任筹建负责人,应对江苏太平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虚挂上述中介业务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作为淮安太平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2014年1月至5月12日前淮安太平(以及借江苏太平名义)虚挂中介业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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