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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如何认定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7-06-05

案例回放

2017年4月,甲省财政部门接到举报,称甲省某国家机关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甲省财政部门随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查了解,被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大量展览服务,在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报表中,列明了展览服务费预算为200万元,甲省财政部门在批复中予以同意。

于是2016年,采购人先后在甲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选择了10家展览服务商,并与每家签订了5份不同服务需求的合同,每份合同金额3.6万元,合同累计180万元。

《甲省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其中关于展览服务的规定如下: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的为定点服务,50万元-200万元的采购人自行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服务商,200万元(含)以上的为公开招标。

问题引出

如何累计多次采购总额并认定是否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专家点评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是指除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多次采购,累计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认定是否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多次采购金额累计,是以同一品目为准,还是以同一类别为准?多次采购金额累加时,是累加预算金额,还是累加实际合同金额?我们围绕两个问题重点分析。

多次采购总额是同一品目还是同一类别的累计?

应以财政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本案例中,《甲省2016 -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包括展览服务类别,但并未将展览服务继续细分为博览会服务、专业技术产品展览服务、生活消费品展览服务、文化产品展览服务和其他会展服务等品目。

因此,甲省某国家机关展览服务相关的采购项目,都应按照同一类别的金额来计算批量采购金额。

也就是说,采购人甲省某国家机关在2016年采购的展览服务批量采购金额,包括所有展览服务相关项目的采购金额,即甲省某国家机关同10家供应商签订的180万元。

但如果《甲省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展览服务类别下又细分为了更为具体的品目,那就应当按照同一品目的金额计算批量采购金额了。

多次采购总额是预算金额还是实际合同金额的累计?

应以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来计算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采购项目预算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中公开。在确定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采购活动尚未开始,因此无法知晓中标金额,只要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就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但像本案例中的定点服务采购则不同,其合同金额是可以提前知晓的,采购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入围服务商来签订合同。虽然预算报表里列明了项目的预算金额,但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通常是没有预算金额的,批量采购服务项目,只要合同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即可。因此,在计算服务项目的批量采购金额时,建议以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来累计。

据此,本案例中采购人在2016年签订的展览服务合同金额共计180万元,因此该服务类别下多次采购的累计数额为180万元,未达到甲省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200万元),因此采购人不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

定点服务累计合同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违法吗?

违法 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服务商

由于定点服务采购模式的特殊性,采购人应当对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进行关注,如果通过定点服务形式签订服务合同的金额累计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就是违法的。

在编制预算报表时,如果采购人对集采目录内服务项目的需求非常大,远远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在本案例中,《甲省2016 -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展览服务的规定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额50万元-200万元的,采购人应自行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服务商。由于采购人批量采购展览服务的金额为180万元,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服务商,不能直接在甲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选择展览服务商,因此是不符合集采目录的规定的。

法规链接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预算法》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术语辨析

预算项目

是预算报表中的科目,可能是货物、服务或工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货物、服务和工程细分为很多品目,如服务类中的展览服务,又细分为博览会服务、专业技术产品展览服务、生活消费品展览服务、文化产品展览服务和其他会展服务五个品目,这五个品目属于同一类别。

财政年度

又称预算年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过程的起止时间。根据《预算法》第十八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单项采购金额

是指具体某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批量采购金额是指同一品目或类别的多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总和,这里的批量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批量采购金额不要和批量集采金额混淆。批量集采是指将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标准配置归集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

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间内集采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及型号、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由采购人在协议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协议供货针对的是货物,定点服务针对的是服务。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通常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能够查询入围供应商及其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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