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实施,意味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降低企业登记门槛和市场准入成本,是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表现,也是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但是,商事登记作为税收征管的前置环节,其“先照后证”、放宽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等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对税收征管和服务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信息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务信息采集难度增加。“宽进”、“简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幅度降低了登记门槛,导致商事主体剧增,素质良莠不齐,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难度。从改革至今,虽然新增税务登记的户数显著增加,但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数据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税务信息的不足将导致税源基础信息的缺失,对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十分不利。
二是税务信息失真增加。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登记企业数量“井喷式”增长的同时,却普遍存在商事主体信息不实、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联系方式不全等现象。这主要的原因是一方面社会自律意识差,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是改革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工商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的范围与税务机关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工商部门对股东信息、投资比例、总机构信息等数据录入要求不高,信息不全,且出现基础登记信息失真、涉税信息不准、不全等问题,影响后续税源管理工作。
(二)税源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新增税源质量降低。改革后新增登记户数虽快速增长,但很多新增登记户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基本是空壳企业;或有些登记户办理完“五证合一”证照后并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基本属于“无效户”;或虽有生产经营,但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正常核算收入和成本,不能按期申报或长期零申报,导致申报率偏低。而且由于采集的联系电话、经营场所等信息失真,税务机关很难做到一一核实,导致漏征漏管等问题比较突出,日常工作中逾期催报催缴和非正常户认定工作负荷显著增大,注销户数量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风险。
二是股权转让随意性增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无需实际出资也能零注册,这就使得企业将股权转让视为常态,股东经常性随意转让股权,且往往是“零”出资“零”转让,就笔者所在基层分局仅2017年1-3月份就办理了近140笔“零”股权转让。而以前“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通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报缴纳,今后则需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时由纳税人申报缴纳,这就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税收辅导,督促其在实际缴付出资时申报缴纳。
三是加剧了发票管理的风险。有些纳税人多头注册公司,利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条件虚开发票逃避税款;有些以申请项目、套取国家资金的空挂户、开票后不申报走逃户屡有发生,存在极大的税收管理风险。纳税人注册的随意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在经营地进行有效监管,对可能存在的违规套购发票现象监管难度增大,特别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进项无法抵扣等现象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欠税的增加,而清欠难度相当大。
二、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转变征管观念,主动参与信息获取
税务登记过分依赖于工商登记前置条件,面对新的改革趋势,应积极转变征管观念,加强税务登记信息获取的主动性。一是应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探索搭建共享平台,提高涉税信息的质量。二是发挥网络对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源头采集作用,同时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利用,通过“金税工程”、“数据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提高数据的利用率,从而为税源管理部门提供数据资源支持,减轻基层一线的工作量。
(二)优化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主体的“井喷式”增加,税务机关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传统的户户管理模式可能将不太适用目前形势的要求。因此,亟需“放开”和“不放”同时进行。建议是否可推行有税申报,大力实施自行申报措施,存在纳税义务发生则纳税人进行申报,相反则可以不申报,将申报权利与责任归还给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减轻税源管理部门催报催缴和非正常户认定的工作负荷。
(三)完善信用机制,深化黑名单制度
严格对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办税人员及税务代理人进行真实身份验证,详细进行登记。在纳税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行为,定期将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失信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公示,提供公众信息记录查询功能,并对其纳税失信行为作出惩戒和处罚。同时应加强与第三方的密切联动,合作建立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和市场监管异常登记名录互补机制,致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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