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杆塔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

 liwenxue1000 2017-06-07

杆塔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

图文请点击放大阅读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序号 1~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3.3.2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  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2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fck应按表4.1.3—1采用;

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tk应按表4.1.3—2采用。

 

3

4.1.4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 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4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 应按表4.2.2—2采用。

 

 

 

5

4.2.3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 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6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 ρmin  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序号 7~2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7

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  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l).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 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 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8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 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 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不应小于1.0。

9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10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5.3.4规定采用。

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11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 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晌地 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12

6.3.1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13

6.4.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14

7.2.7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 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15

7.2.8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  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16

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 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 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 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7

8.5.10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18

8.5.13.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 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2.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19

8.5.20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 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20

8.5.22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 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21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22

9.1.9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  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23

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 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24

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  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 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序号  25~3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5

3.0.5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  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 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 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 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26

4.4.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  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27

5.4.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 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28

6.2.5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  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9

7.3.2.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 值小于 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 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30

8.4.4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序号  31~4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1

3.1.3   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 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 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 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 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2

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 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33

5.2.1.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4

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 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 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 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35

5.5.1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36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5.5.4规定采用。

 

37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38

5.9.9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 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39

5.9.15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40

9.4.2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序号41~4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1

3.1.3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42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 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序号43~45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3

3.0.3.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建造在坡地或斜坡附近的建筑物以及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和挡土结构、基坑支护等工程,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计及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44

5.2.2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45

5.2.16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

表5.2.16 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功能要求确定。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序号  46~47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6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47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  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 地面的沉降监测。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序号  48~5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8

3.2.1多年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查清建  筑场地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

 

49

6.1.1在多年冻土地区建筑物地基设计中,应对地基进行静力计算和热工计  算。

1.地基的静力计算应包括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确定冻土地基承载力时,应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

2.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  融化深度计算等。

 

50

8.1.1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融化期的失  稳。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B  50021—2001)(序号 51~5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1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 勘察。

 

52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序号  53~5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3

3.1.2.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 值作为代表值;

3.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54

3.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  50年设计基准期。

 

 

 

 

 

 

 

 

 

 

 

 

 

 

55

3.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

 

 

 

 

 

 

56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永久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其他情况,应取1.4。

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有关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序号  57~6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7

7.1.1高耸结构的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高耸结  构的地基基础均须进行强度计算(包括抗压和抗拔);除表7.1.1中的高耸结构外,其他高耸结构均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有特殊要求的高耸结构尚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或抗倾覆稳定验算。

58

7.1.3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9

7.1.4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  力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荷载效应的准永久值组合,当风玫瑰图严重偏心时,取风的频遇值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

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和斜坡的稳定及滑坡推力、地基基础抗拔 等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挡墙截面厚度、计算基础或挡墙内力、确 定配筋和桩身截画、配筋及进行材料强度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采用荷载的标 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

 

60

7.2.5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7.2.5的规定采用,当 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规范另行确定。

 

 

 

61

7.4.1承受上拔力和横向力的独立基础、锚板基础等,均应验算抗拔和抗滑  稳定性。

扩展基础承受上拔力时,在验算其抗拔稳定性的同时,尚应按上拔力 进行强度和配筋计算,并按计算结果在基础的上表面配置钢筋,配筋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十一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序号 62~6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62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63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64

4.5.5液化土和震陷软黏性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配筋范围内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增大直径并加密。

十二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序号 65~6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65

3.1.2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钢筋混凝土用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fyk应由抗拉屈服强度表示,并应按表3.1.2—1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用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 标准值fptk应由抗拉强度表示,并应按表3.1.2—2采用。

 

66

3.1.3    冷轧带肋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应按表 3.1.3—1、表3.1.3—2采用。

十三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序号 67~69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67

9.0.1杆塔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力、强度、稳定计算和基础强度计算,应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抗裂、裂缝、地基和基础稳定计算,均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68

11.0.2基础应根据杆位或塔位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现场浇制钢筋混凝土基 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9

11.0.12  基础上拔稳定计算的士重上拔稳定系数γR1、基础自重上拔稳定系数 γR2和倾覆计算的倾覆稳定系数γS,应按表11.0.12采用。

十四

《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9—2014)(序号  70~8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70

3.0.2基础设计方案,应根据塔位实际条件推荐不等高基础与铁塔全方位长短腿配合使用,减少基础的土石方开挖量。

 

 

 

71

3.0.3基础型式选择,应优先采用原状土基础。杆塔基础也可采用钢筋混凝 土板柱基础或混凝土台阶式基础;运输或浇制混凝土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装配式基础;当地质条件很差,用其他基础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桩基础;电杆及拉线盘宜采用预制装配式基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筏板基础、螺旋锚基础、复合式沉井基础、偏心基础等。

 

72

3.0.4基础设计应保证地基的稳定和结构的强度。对处于软弱地基的转角塔、终端杆塔的基础可按长期荷载作用进行地基的变形计算,使地基变形控制在使用的容许范围内。

 

73

3.0.10 在河滩上或内涝积水地区设置塔位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基础主柱顶面高程不应低于5年一遇洪水位高程。

 

74

3.0.13对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高杆塔基础及特殊重要的杆塔基 础、8度及以上地区的220kV及以上耐张型杆塔的基础,当场地为饱和砂土或 饱和粉土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性,并应采取必要的稳定和抗震措施。

 

75

5.3.1 对某些有特殊变形要求的杆塔基础,基础的最大倾斜率δ(不含基础预 偏值)应满足表5.3.1的要求。

 

 

 

 

 

 

 

76

7.11.4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d不宜小于12mm,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 大于5%;圆柱中纵向钢筋宜沿周边均匀布置,根数不宜少于8根,且不应少于6根;

2.柱内纵向钢筋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且不宜大于300mm;

3在偏心受压柱中,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侧面上的纵向受力钢筋 以及轴心受压柱中各边的纵向受力钢筋,其中距不应大于300mm;

4.纵向受力钢筋的焊接接头应互相错开,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同一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小直径)且不小于500mm。在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的焊接接头面积百分比率不宜大于50%。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百分比率可不受限制。

 

 

 

 

 

 

 

 

 

 

 

77

7.11.5   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柱中及其他受压构件中的周边箍筋应为封闭式。对圆柱中的箍 筋,搭接长度应满足7.11.2条计算的锚固长度,且末端做成135o弯钩,弯钩末 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也可焊成封闭环式;

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及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且不应大于15d(d为纵向钢筋的最小直径)。

3.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d/4(d  为纵向钢筋的最大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当柱的宽度不小于800mm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4.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受力钢筋最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搭接长度应满足第7.11.2条计算的锚固长度,箍筋末端应做成135o弯钩且弯钩 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最小直径的10倍。箍筋也可焊成封闭 环式。

5.当柱截面短边尺寸大于400mm且各边纵向钢筋多于3 根时,或当 柱截面短边尺寸不大于400mm但各边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6.柱中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其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 0.25倍。当钢筋受拉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 小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l00mm;当钢筋受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当受压钢筋直径d>25mm时,尚 应在搭接接头两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

 

78

7.11.8.基础底板中的纵向受拉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也不应小于100mm。

 

79

7.11.9.承受拉力的地脚螺栓,直径不应小于22mm,间距不应小于地脚螺栓直径的4 倍。

 

 

 

 

 

 

 

 

 

 

 

 

 

80

9.1.2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应进行下列 计算和验算:

1.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 或抗拔)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连梁及承台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 剪强度小于 10kPa 且长径比大于 50的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 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 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下列桩基应进行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 根据使用条件要求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的桩基应进行抗裂验算;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基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3.对某些有特殊变形要求的杆塔桩基,其地基的沉降量、地基变形 的倾斜允许值、沉降量允许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确定和取值。

4.应验算桩在设计地面处的水平变位。

81

9.2.1.桩身、承台及连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十五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 5024—2005)(序号 8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82

5.0.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电力工程应进行地基处理:

1.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2.发现地基有暗沟、隐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

3.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4.经技术经济比较,处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合理。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