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槐城律师】的原创文章,作者:曹程富律师。欢迎分享转发,期待交流沟通,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说起房子,即使是在房本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也难免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房子的背后涉及的是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 可如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房子又是否还能再要回来呢? (01) 丈夫擅自处理共有房屋 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李某与妻子于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2005年,李某与妻子于某将原有楼房卖掉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市三居室楼房一套,房屋价款为45万元,并于2005年7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与妻子于某。2010年12月,李某在妻子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刘某,约定房屋价款45.2万元。 2011年2月,妻子于某得知后,以丈夫李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售予刘某属无权处分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丈夫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网络图片 图文无关 (02)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所签订的合同 原则上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方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主张未经配偶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买房人应对卖方配偶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予以初步证明。买房人无法证明卖房人配偶知情且同意卖房,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3)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房子很难再要回来了! 现行主流观点认为,应按善意取得制度来认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说来,这条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也很难再要回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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