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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考虑法律问题,历史逻辑是第一位‖长三角劳动法

 半刀博客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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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教授4月22日于首届五省一市社会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的总结答谢。

公法有公法的笼子。私法也有私法的笼子。

我们是否需要有第三个笼子?

以民法代替社会法引申出罢工权,不过是一个常识的错误。

没有罢工权就不能修改劳动合同法,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

互联网用工问题,这是个被说烂了的问题。中国的问题是有的还没熟就已经烂了。

讲法律逻辑时,有三种逻辑是要思考。第一个是学者经常喜欢讲的思维逻辑,二是历史逻辑,三是现实逻辑。

我认为法律其实是三种逻辑博弈的结果。这三种逻辑选择有优先地位,我理解如果有一个基本的排序,大概很多问题就比较容易统一了。

历史地看,中国没有条件搞两分法。历史逻辑没有给我们这样的机会。

中国到底有没有忠实义务,《劳动法》间接提到了,《劳动合同法》是忽视的,我觉得《劳动合同法》要向《劳动法》回归。

我只是想说中国任何一种法律都是有遗产的。

     ——董保华老师经典语录

 ……

以前的会我们主要研究劳动法,这次我们也兼顾了社会法。

社会法就是两大理论,围绕着社会法域(第三法域)、社会权利展开,是三分法和社会权利说的交锋。两种理论的核心是怎么定义政府。三分法是说有公法、有私法。公法的事归公法,私法的事归私法,各有自己的边界或者说“笼子”,但有一部分事项却是公法和私法的混合,要加以限制并专门研究,就需要第三个笼子,要看这两个法在这个笼子里怎么平衡。从社会权利(力)角度来说,是利益的“利”,还是力量的“力”?在我们国家,学者们讨论的是“利”,但背后说的则是“力”。

从昨天上午的发言可以看到,我们在说社会权利的时候,更多地是说公权力。这两种思维有点不大一样,是不是要为公权力打造一个笼子,公法的笼子。私法也有私法的笼子。我们是否需要有第三个笼子?摆进第三个笼子来研究的时候,那么就需要对权利的“利”和力量的“力”,做个合适的界定和平衡,平衡是第三法域要研究的主要内容。周湖勇老师在主张社会权利,反对第三法域时讲的最具代表性:私法中有公法,公法中有私法,所以不需要第三法域。这种在整个社会讲公法与私法的混合的理论,在我国这样一个私权利保护很弱的国家,说到底公权力很可能在社会权利的名义下,吃掉各种形式的私权利。

关于政府权力,有的认为应大点,有的认为要小点,这个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工会权利(力)。目前工会权利(力)到底是什么现状?本来想设一个专题研究工会问题,尤其是天则把职工代表制观点捧到天上时尤其必要。天则有时是用天之规则,不大接地气。以民法代替社会法引申出罢工权,不过是一个常识的错误。民法用契约理论,你情我愿,为什么你就能违约?在我依法支付工资的情况下,违约我就该处置,这才叫自然法?哪有将违约、侵权解释为自然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将罢工的违约性与侵权性合法化是需要一种社会法理论来解释的。本来想就这个问题讨论一下,怎么确定劳动者的集体权利,罢工权利到底怎么看,受来稿的局限没有展开。现在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劳动合同法》能不能改?要改的话,先给职工代表赋权,没有罢工权就不能修改劳动合同法,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这个不是三言两语能讲清楚的,需要在一定语境中才可讨论,希望下次江苏的会议能够讨论。


今天上午两个话题一个是“吹哨人”制度。本来想讨论《劳动合同法》,但《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比较分散。吹哨人是当下较为新颖的一个问题,折射出来的问题也不能很快统一看法。另一个是互联网用工问题,这是个被说烂了的问题中国的问题是有的还没熟就已经烂了。我们不求得一个标准答案,更多时候是一种理论上的慢慢消化。

我有几点体会要交流,在讲法律逻辑时,有三种逻辑是要思考。第一个是学者经常喜欢讲的思维逻辑,二是历史逻辑,三是现实逻辑。我认为法律其实是三种逻辑博弈的结果。这三种逻辑选择有优先地位,不仅是前述的社会法域、社会权利的讨论,其实所有的讨论,我归纳起来,其实就三种逻辑的优先地位大家的排序不一样,我理解如果有一个基本的排序,大概很多问题就比较容易统一了很多学者喜欢把思维逻辑放在第一位,然后顺带着历史逻辑、现实逻辑。我个人坚持,在考虑法律问题,可能历史逻辑是第一的,现实逻辑第二位,第三才是思维逻辑。当然三要素都重要,比较起来思维逻辑一定在前两个逻辑制约下进行。为什么现实逻辑不在历史逻辑之前?因为现实刚刚出现的时候,法律还不能回应,现实要变成历史了才能回应。即田思路教授称的“静观”。很多理论的冲撞,恐怕也是这个问题。

我们现在的选择其实是历史的选择,杨士林教授主张采纳德国的社会法概念,我还是很欣赏德国的思维逻辑的。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前主张三分法,二战后他取得了很高的社会地位,为什么最后德国不再坚持“三分法”?实际上是要把两个东西放到两个笼子里,就是社会保障法放到公法笼子里去,用公法的控权理论管住它。劳动法放到私法笼子里,作为私法特别法。这与二战中纳粹的影响有关,纳粹把劳动法抬到了很高的地位,它对私权利的破坏,恰恰就是以劳动法中诸如“人格从属性”理论来论证的。在我看来,如果没有纳粹的倒行逆施,德国一定会走向“三分法”。


历史地看,中国没有条件搞两分法。历史逻辑没有给我们这样的机会。昨天上午已经分析了,中国的七分法,其实就是按照三分法理论构建的。在一个私权利不发达的国家,如果不搞三分法,那么就会形成我们一些教授特别喜欢的那种私法中有公法,公法中也有私法的局面,那就完了。中国关在笼子里的,往往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权力却存在着膨胀的欲望。中国没有西方那种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的演变。中国缺少契约观念,这就是我们考虑中国问题时不得不面对的历史问题留下的遗产。

中国到底有没有忠实义务,《劳动法》间接提到了,《劳动合同法》是忽视的,我觉得《劳动合同法》要向《劳动法》回归。忠实义务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西方是在有忠实义务的传统上,提倡公益投诉;我国契约不发达,没有忠实义务,提倡向媒体进行公益投诉时应当更为谨慎,从今天的讨论看,契约精神的缺乏,来自基层的律师和法官更能体会。吹哨人制度论文引用了两个案例,最大的案例绝对不是你们说的这两个。最典型的是一个世界500强的肉类加工厂由于员工吹哨,短短几个月导致这个企业彻底关闭。这个企业是供应肯德基、麦当劳的。这个吹哨案之前,有个劳动争议案,要认真研究这个案子,在案子中员工公开说要么你给钱,否则我就举报。企业觉得我做的都合法的,就没给钱。后来事件被搞到电视台去,电视台打入(内部),媒体宣传之后,这个企业被抹掉了。倒掉时,这个企业在发遣散费时仍坚持认为,自己生产的是世界一流的肉类,但还有谁会听他的。另外一个企业,60亿的销售额,在解除一个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时,这个员工以收集的材料去谈判,要么你给钱,(要么我举报)后来这个企业销售很快跌到3亿,当然主要也是媒体的宣传的结果。

食品加工企业使用过期肉固然是不对的,劳动者吹哨也是必要的,但换个角度,我们也要看看市场环境是否公平。这两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最后都被中粮集团拿去了。若中粮集团做得不好,会有人吹哨吗?媒体敢报道吗?我们国家高标准、弱执法,形成了某种行业的惯例。当然有些企业会被吹哨,有些企业永远不会被吹哨。国有企业、央企你想想被吹哨可能吗。当我们研究吹哨人制度的时候,希望能做更深刻的研究。

我只是想说中国任何一种法律都是有遗产的。正如刚才田思路教授说的那样,我国各种用工形式以其他国家少见的速度在发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这种现实逻辑的发展也受制于历史逻辑,劳务派遣的大发展很大程度上是被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给逼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对标准劳动关系进行了过于刚性化的规制,2012年修法打击劳务派遣又使外包大发展,限制假外包市场干脆给你搞共享经济,彻底摆脱劳动法。

对于市场的“报复性”回应,我的回答是:活该

感谢大家参会。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徐旭东整理 李干校正)


后记


2017年4月22日上午,笔者现场聆听了董保华老师的会议总结陈述时,深感董老师研究学人的那种学术激情、宽仁胸襟和思想睿智。我回头整理了他的现场讲话要点,然后发送给他的学生李干博士进行校对,并经董老师许可,在亿诚所公号推出。为了让更多劳动法同仁知悉董老师观点,现在我自己的公众号里原文再次发出,同时想说,思想的光泽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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