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复议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只就案卷材料包括原案卷材料,下级党委、纪委报送的复议复查案卷材料及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进行阅卷审查,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工作方式。复议的方式不需重新调查取证,节省人力和物力,可以使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较为常用。 复查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需要对原案中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在实践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调查补证而又不适宜或不需要退回原执纪单位的案件,适用复查的审理方式。 办理复议复查案件有哪些流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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