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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答疑24】诫勉谈话与免予党纪处分,孰轻孰重?3个常见问题(实务)

 anyyss 2017-06-0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需要思考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与诫勉谈话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从问题性质轻重上看,哪个重?

  二是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对违纪党员,是否有影响期?诫勉谈话,究竟是否有6个月的影响期?

  问题三: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给予诫勉谈话?

  关于问题一,细心读者会发现,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而诫勉谈话的场合,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字里行间,均透露出一个信息,即诫勉谈话的对象所涉及的问题轻微,不构成违纪。由此可见,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较诫勉谈话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相对严重一些(点)。

  关于问题二,根据现行党规、党纪,对违纪党员而言,免予党纪处分没有影响期。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停止施行)而制定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19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换言之,较免予党纪处分所涉问题轻微、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却有六个月的影响期,此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值得研究。如果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得知组织有六个月的影响期,其会恳请党组织给其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结论,而不愿被诫勉谈话。

  关于问题三,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给予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此处规定,党组织作出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结论前后,可以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免职、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列规定,说明两者处理效果是半斤八两的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党组织作出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结论后,可以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未说明是否可以给予诫勉谈话,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则要求使用诫勉谈话的最主要条件是问题轻微,而免予党纪处分所涉问题是已经构成违纪,从这一角度看似乎不宜使用诫勉谈话。

  以上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初步分析,观点不一定正确,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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