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低保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生产、运营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居民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突发性灾难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刚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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