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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三):什么是核定扣除?

 千鹿钟迪 2017-06-09



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二):凭票扣除体系可以看出,凭票扣除体系下,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要取得扣税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五种凭证。


凭票扣除体系既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受行业、产品的限制,适用范围较广。无论是计算抵扣还是凭票抵扣,均以扣税凭证为依据,具备较强的客观性,征管成本较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要取得合规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无论是否实际消耗,均可在当期扣除,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购进扣税法」。


由于凭票扣除体系的依据是扣税凭证,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上家不交税或者少交税,下家可以按照11%或13%计算抵扣进项,这一「漏洞」很快就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农产品领域一向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可以说是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对于纳税人而言,取得免税销售发票,很难辨别所购农产品是销售方自产的,还是适用流通环节免税的农产品,涉税风险较高,极易引起税企纠纷。


为了破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的难题,2012年5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再与扣税凭证挂钩。


一、什么是核定扣除


通俗的讲,核定扣除的意思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与凭票扣除体系相比,核定扣除体系有以下四点特征:


一是,购进环节无论取得何种凭证,均以外购金额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也就是说,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取得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按照买价计入原材料成本。


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均不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这一点与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因此,纳税人从凭票扣除体系转换为核定扣除体系的,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相关存货成本。


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后移至耗用或销售环节。也就是说,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否构成货物实体),只有在耗用以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直接销售的,只有在本期销售实现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


因此,核定扣除体系下,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本同步,其应纳税额的产生过程比较均衡,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现象。


三是,扣除率和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基本一致,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且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生产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也就是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不适用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2017年7月1日后,下同);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的货物,扣除率为11%。


四是,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金额取决于当期农产品扣税成本与扣除率两个因素,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扣税成本×扣除率/(1+扣除率)


例:某执行核定扣除的一般纳税人,利用粮食生产白酒,适用扣除率为17%,2017年6月作为粮食的原材料扣税成本为468万元,则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68×17%÷(1+17%)=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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