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郑州最近的一个案子,讲高空抛物。这种案子中国每年都有几起,涉及的人不多,可是每次谈起,很多人都意难平。 司法案件惹人关注,是因为它承载期待。看到正义申张,人们会觉得人间尚有正道,能看见光亮;看到有人无辜受累,就会愤愤不平,觉得天色惨淡。人是一种靠观念支撑生活信心的动物。 这个案件很简单。15岁的小杨,在郑州街边一栋居民楼下玩耍。当空落下一颗水泥疙瘩,砸中他的脚背。小杨本能地抬头望,另一颗水泥疙瘩随之落下,砸中他的左眼。小杨的左眼球破裂,几近于失明。 这栋楼有18层高,一共340户居民。小杨的家属调取了监控录像,只能看见东西坠落,却不知从何处来。上门调查许久,始终查不出是谁扔的。水泥疙瘩这种东西,不像花盘酒瓶,怎么好查呢?于是,小杨将340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 这样的做法看起来偷懒,其实法律是支持的。侵权法这样规定:
简单说吧,只要不能洗清抛物嫌疑,所有人都要连坐。虽说法律用词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可是“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补偿,这就隐含了:被连坐的人,是以加害嫌疑人身份承担责任的。 这条法律合理吗?我认为不合理。无事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往楼下丢东西砸伤人,却要我来承担,这很不合理。说破大天来,我都觉得委屈。一项法律首先做不到正义,无论吹得多么天花乱坠,我都不认为它是良法。 “连坐法”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法学家梁慧星。他认为这项立法有两个目标,首先是救济,其次是防范。
正义被扔到一边去,功利的算盘拨得噼里啪啦响,听起来好有道理。 很可惜,这两个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一个人行乞路边,饿着肚子,这不是他抢劫的理由。想帮助他的人,也不能以“救济”之名抢劫。因为一个人遭遇悲惨,就把他的利益凌驾他人之上,这是法律原则的失守。 “连坐法”真能防范事情发生吗?很多人说可以,大家利益休戚相关,互相监督。效果怎么样,我是很怀疑的,并且对另一种后果深表疑虑。 “连坐法”隐藏着一种危险倾向:警察、受害人追查凶手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发生类似事件,只作简单排查,很快诉诸法院。反正有一大堆邻居垫背,赔偿总会到位,耗时耗力的追查,就显得笨拙不划算。 更有一种可能,如果查出凶手,面对巨额医药费和赔偿,对方无力承担。反倒是查不出来,这笔钱由众多邻居平摊,倒能迅速结案。站在受害人立场看,这方向倒符合他的利益。 国内发生过“高空抛酒瓶”“高空抛烟灰缸”案件,结果都是“连坐”了事。酒瓶烟灰缸不是有指纹吗,怎么会查不出来呢?很可能,把责任推给无辜邻居,恰恰是最简单的安排。 真相模棱两可,法庭草草结案。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一堆邻居自认倒霉。这会不会鼓励心理变态者乱抛乱扔,以惹麻烦为乐呢?不排除这样的倾向性。 你最终可能会问:一个人被高空飞物砸中,就是找不到凶手,那怎么办? 我的回答是:我不知道。将水泥疙瘩送去检验,请专业人士绘制抛物轨道,督促务必破案,这些都值得努力尝试。树立保险意识,平时买保险,出事后让保险公司破案追责,这也是解决路径。实在不行,寻求慈善帮助。 最下等的解决之道,就是迁怒无辜,要求旁人担责,把正义扔到粪坑里去。 正义应当得到敬畏。牺牲正义,会有其他代价冒出来,法律严肃性荡然无存,人心善良也会败坏。一个人祸从天降,本来很值得同情;可是一旦法律赋予他特权,从别人那里合法地掠夺一笔钱,他就从受害者变成另一桩强抢事件的加害者。这样的人很难获得真诚同情。相反,他只会收获腹诽和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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