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诊断证明等确定。 二、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需提交工资表,误工减少证明。2、没有固定工作,按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不能证明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医疗机构出具护理证明。 四、交通费 因住院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以票据为准,也可按每天10——30元主张。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可按每天30——50元主张。 六、营养费 可按住院每天10——30元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 | 城镇户口 | 农村户口 | 备注: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 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 十级0.1 | 54465.84 | 23393.48 | 九级0.2 | 108931.68 | 46786.96 | 八级0.3 | 163397.52 | 70180.44 | 七级0.4 | 217863.36 | 93573.92 | 六级0.5 | 272329.20 | 116967.40 | 五级0.6 | 326795.04 | 140360.88 | 四级0.7 | 381260.88 | 163754.36 | 三级0.8 | 435726.72 | 187147.84 | 二级0.9 | 490192.56 | 210541.32 | 一级1.0 | 544658.40 | 233934.80 |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构成伤残,需要拐杖、假肢、轮椅、支架等,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及票据。 九、死亡赔偿金 城镇户口:544658.4元;农村户口:233934.8元。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十、丧葬费 45920元÷12×6=2296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构成伤残的,可按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按3000——5000元计算。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1、未成年人 伤残等级 | 城镇户口 | 农村户口 | 备注 | 十级0.1 | 1808.779×(18-现在年龄)÷2 | 858.659×(18-现在年龄)÷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87.79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586.59元 抚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 | 九级0.2 | 3617.558 | 1717.318 | 八级0.3 | 5426.337 | 2575.977 | 七级0.4 | 7235.116 | 3434.636 | 六级0.5 | 9043.895 | 4293.295 | 五级0.6 | 10852.674 | 5151.954 | 四级0.7 | 12661.453 | 6010.613 | 三级0.8 | 14470.232 | 6869.272 | 二级0.9 | 16279.011 | 7727.931 | 一级1.0 | 18087.79 | 8586.59 |
2、其他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 伤残等级 | 城镇户口 | 农村户口 | 备注 | 十级0.1 | 36175.58÷兄弟姐妹个数 | 17173.18÷兄弟姐妹个数 | 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 九级0.2 | 72351.16 | 34346.36 | 八级0.3 | 108526.74 | 51519.54 | 七级0.4 | 144702.32 | 68692.72 | 六级0.5 | 180877.9 | 85865.9 | 五级0.6 | 217053.48 | 103039.08 | 四级0.7 | 253229.06 | 120212.26 | 三级0.8 | 289404.64 | 137385.44 | 二级0.9 | 325580.22 | 154558.62 | 一级1.0 | 361755.8 | 171731.8 |
注意:本文仅作参考,具体数额的计算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附:主要数据
2017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部分工伤数据 一、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 二、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87.79元/年; 三、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 四、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586.59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920元 。 六、2016年河南省各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34941元/年。 2、采矿业为48774元/年。 3、制造业为41338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5713元/年。 5、建筑业为41283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为39990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52099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为33854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60671元/年。 10、金融业为74441元/年。 11、房地产业为45429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41060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56866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7552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3857元/年。 16、教育为50152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为53308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7591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为42587元/年。 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来源:国家统计局2017年2月发布的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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